法律文书格式设置(法律文书格式指引)
1.一般要求 ,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法律文书格式设置?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法律文书格式设置
1.一般要求
原则上,英文的字体为:Times New Roman,中文和阿拉伯数字的字体为:宋体。
除页脚页眉外,行距为1.5倍。由于行距较宽,因此各段落前缩进2个全角空格即可,段落之间一般不空行。
段前间距和段后间距为0。
2.页眉
字号为:小五(9号)。
左侧记载:我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全角空格、我方当事人全称、全角空格、案由、法律文书名称。
右侧记载:法院、案号(如有)。
3.题目
字号为:三号(16磅)、加粗、居中,汉字之间无空格,上下各空一行,行16磅。
4.正文
字号为:小四(12磅)。不得使用斜体、下划线等;需要强调处用粗体,但不宜过多。引用大量文字时,可以将引用文字的字体设置为楷体,以便于阅读。
5.页脚
内容为页码,居中,格式为:1/N。
(也可以在页脚部分记载律所信息,包括律所名称、地址、电话、主页等,此时需要将页码放置于其他位置。)
6.一般
正文中少用长句和复句;少用形容词和副词;不用“?”和“!”两种标点符号;用“第一、第二、第三……”替代“首先、其次、再次……”。
不要设置脚注或尾注。阐述性质的注释直接转化为正文,注明出处的注释用括号形式插入正文。
法律文书应当简洁。如果确实需要较长的代理词等文书(20页以上),那么应该在该文书首部附以3页以内的摘要。每段不宜过长(不超过半页);较长段落如无所属的独立标题,则该段的第一句必须点明该段主旨。
7.当事人的注明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其中,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可以不写。连续两个当事人的住所相同的应分别表述,不写“住所同上”。
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在当事人之后另起一行写明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有两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分行分别写明。律师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写明律师的姓名、律所的名称以及执业身份。
二审民事案件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后,用括号注明原审诉讼地位。如“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不能写“一审原告”、“一审被告”、“一审第三人”。
再审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地位为“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一审终审的其他当事人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二审终审的其他当事人列为“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在列明所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之后,用括号注明一审、二审诉讼地位。
保全案件,当事人地位为“申请人”、“被申请人”。执行案件、执行实施案件,当事人地位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8.数字的使用
除了涉及金钱的大写外,文书中应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例如,日期应写作2018年8月26日,而不要按照裁判文书的写法写成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法条引用应写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而不要写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表示数量(年份、号码等除外)的4位以上的阿拉伯数字必须每三位用半角逗号进行分节。例如,一百万元应写作:1,000,000元、或者100万元。但形式要保持统一。例如,不能写成:本金1,245,000元加利息10万元。可以写成:本金124.5万元加利息10万元、或者本金1,245,000元加利息100,000元。
阿拉伯数字不能断行。
年份不能简写。
9.标点符号
除了阿拉伯数字分节用半角逗号、二级标题以及小数点使用半角句号外,文书中使用的标点符号应该为全角标点。
10.标题级别
不要使用四级标题,推荐使用二级标题。在三级标题的情况下,依次使用:一、1.(1)的标题样式,不要使用(一)、一)、1)等标题样式。每级标题最好有三至七个内容。
一级标题全文加粗,二级标题以下均不加粗。各级内容之间一般不空行,如确有需要,仅在一级内容之间空行即可。各级标题最后加句号等标点。
一级标题应使用长句进行归纳提炼,避免使用短句。换言之,所有第一级标题的内容连贯起来之后,要做到能反映整篇文书的主要观点及论据。
切勿使用word的自动编号!
注:二级标题1.之后不能直接出现阿拉伯数字,会导致误解。有人建议将二级标题改为“1、”,但该写法既不符合国标也不美观。
标题要反应出内容的主旨,比如上诉状中“一、法律错误 二、事实错误 三、程序违法”这种标题就没有给出任何信息,
11.法律引用
法律简称不要加书名号。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规定:“法律全称太长,也可以简称,简称不使用书名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虽然法律的简称不加书名号有悖于习惯,但为了与最高院的上述规范保持一致,本指引规定法律简称不加书名号。
条内不分款但有多项的条文,指称时切勿使用“第1款”,如“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即属错误用法,正确用法应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的规定……”。
引用法条时不能遗漏“第”字,例如,不能写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2条。
同时引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12.简称
正文中,自然人用当事人的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用简称,少用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代称(如原告、上诉人等)。少用代词,少用“其”,特别注意“其”字不应用于句首。各级法院在文书中应使用全称(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代称(一审法院),不得使用简称(如广州中院)。
民事案件一审案件名称表述为:原告XX与被告XX(写明案由)一案。
简述应写为:(以下简称XXX),注意不加引号。
13.法律引用规范(推荐)
法律在文中首次出现时,应使用全称并在后附括号内注明施行年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亦可使用通用简称,如《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于正文中首次出现时,应使用全称并在后附括号内注明文号,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应在书名号内;亦可使用通用简称,如《买卖合同解释》;但需于首次出现简称时对全称和简称的对应关系予以说明,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正文中不要使用“法释〔2012〕8号”等文号来简称/代称司解。
14.案例引用规范(推荐)
引用法院案例,应使用包括法院名称、案号、当事人、案由、文书类型的完整名称,示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350号深圳市海运物流有限公司与万家沙发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首次引用时使用完整名称之后,可以主要当事人名称(简称)或案号作为该案例简称,示例:深圳海运公司案二审判决书、上海高院(2016)沪民终350号判决书。
引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院文书时,都不要加书名号或引号。
15.落款
代理词等代理人落款的文书,文末应有打印的姓名并附手签(使用黑色水笔)。另,代理词等页数较多的文书,最好加盖骑缝章。
16.附件
代理词等文书可将相关法条、类案检索报告(裁判摘要及类案判决全文打印版)作为附件;此处的全文打印版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打印版为佳。
类案检索主要是指在案件本身存在有争议的法律问题的情况下,检索最高院、受理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受理法院自身就该问题与己方立场一致的生效裁判文书,并做相应摘要后向承办法官提交,以作为法官裁判尺度的参考。
大的图表应作为附件提交,不应置入正文;小的图表可插入正文。图表所表现内容,如非常重要,则应在正文中用文字完整复述。
17.证据
提交法院的证据册每册不超过190页,不使用打孔装订、胶圈装订、塑料条装订、金属夹装订,而以侧面刷胶成册最佳,且必须前置证据目录;如有原审中未提交过的新证据提交,必须在文书正文和证据目录中做明确说明;证据册之外零散提交的证据,必须手写注明案号、提交方当事人名称及提交时间;所有证据册最好额外提交一套不做任何装订的完整副本,以便法院复印、扫描或其他之用;诉状、代理词等关键材料,应加盖骑缝章。
18.邮寄
向法院邮寄材料最好使用EMS特快专递。填写收件人时应注意要严格遵守通知书的要求和合议庭的当庭指示,注意是寄给书记员还是承办法官。另,所函上应写清经办律师的手机号、座机号和送达邮寄地址及邮编。
19.涉外、涉台
涉外文书,法院名称前一般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非涉外文件,法院名称无需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涉及到台湾法律及政府机构时,一律称中国台湾地区并在相关政府机构名与法规名上加引号,示例:中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2条。
20.校对
法律文书发出之前,请务必认真校对,做到是最终定稿!
最容易出现的错误包括:错别字;混淆双方当事人的关系
by邓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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