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3备案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

12123备案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1)

12123备案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2)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和备案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摩托车定义

摩托车( motorcycle and moped )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a)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不带驾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 人(包括驾驶人)的三轮车辆;c)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d) 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 的机动轮椅车;e) 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

普通摩托车 motorcycle GB 7258—2017 8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 50mL,或 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 4kW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 轮摩托车。

两轮普通摩托车 motorcycle with two wheels 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装有两个车轮的普通摩托车。

边三轮摩托车 motorcycle with sidecar 在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右侧装有边车的摩托车。

正三轮摩托车 right three-wheeled motorcycle 装有三个车轮,其中一个车轮在纵向中心平面上,另外两个车轮与纵向中心平面对称布置的普通摩 托车,包括:a) 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摩托车,且如设计和制造上允许载运货物或超过2名乘员(含 驾驶人),其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70 km/h;b) 装有与后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前轮、设计和制造上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且最多乘坐2人(包括驾驶 人)的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 moped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的摩托车,且:——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不大于 4kW。

两轮轻便摩托车 moped with two wheels 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装有两个车轮的轻便摩托车。

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right three-wheeled moped 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轻便摩托车。

摩托车注册登记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但法律规定不属于征收范围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型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电动自行车定义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二)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

(三)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四)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五)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六)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和备案登记

2020年7月3日以来,交警大队联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开始对我辖区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上牌。设置过渡期,对辖区已购买在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三年的过渡期(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过渡期满后,”临时信息牌”自动作废。“临时信息牌”只是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临时上道路通行的标识,不作为区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依据。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属性一律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从2020年7月3日起,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持身份证明和购车相关凭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电动自行车”信息牌”或”临时信息牌”。在过渡期内未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信息牌”或”临时信息牌”以及过渡期满后仍上路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严格依规处罚。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注册登记申请表(现场填写);

2.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交其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3.车辆来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车发票);

4.整车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备案登记申请表(现场填写);

2.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交其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3.车辆来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车发票);

4.整车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5.无法提供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和来历证明(购车发票)的,车辆所有人需当场填写《告知书》和《车辆来历合法承诺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备案登记:

1.提交的资料无效、被涂改或与车辆不符;

2.车辆属非法拼装、改装或电动机号、车架号有凿改痕迹;

3.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结构、构造或主要技术参数,或加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装置(如加装遮阳棚、遮阳伞等);

4.已在外地注册登记且未办理注销;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注意事项

(一)对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明缺失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签订《告知书》和《车辆来历合法承诺书》。经所有人信用承诺后,采取容缺机制办理备案登记,免费发放“临时信息牌”。《告知书》和《车辆来历合法承诺书》仅用于车辆备案登记使用,不作为其他证明事项。

(二)所有燃油两轮车、电动三轮车、燃油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燃油四轮车、残疾人或老年人代步车等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车型,不纳入本次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范围。

(三)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不购买、不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依法办理登记,骑行人佩戴头盔,安全文明行车,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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