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都教育机构应该跻身于更多领域(文康培训学校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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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培训学校在律师实务技能培训系列中安排了“法律逻辑”这一课程内容,主要是有感于社会上有很多“反逻辑”的现象,联系到律师工作,一些新入行的同事一接到案子就发懵,写的法律文书没有逻辑、缺少说服力。文康培训学校130期由文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青林律师结合多年执业经验,以“法律逻辑”为题,与青年律师展开交流,活动由张剑桥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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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

中国政法大学有门课程,叫《法律逻辑与方法》,介绍法律逻辑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包括法律分析理论、法律推理理论、事实推理理论、判决推理与法律认证理论。

有一本四川大学出版的《法律逻辑》,介绍了与逻辑相关的基础知识,以及逻辑法律领域的应用。

“知乎”对法律逻辑的定义是,“关于究竟何谓法律逻辑,学界至今未获得共识。

一些学者以为,法律逻辑并没有与方式逻辑不同的特殊对象,它的任务在于把方式逻辑普通原理应用于法学和法律工作的实践中来。我国传统上所了解的法律逻辑也常常指方式逻辑推理在法律中的应用。

另一些学者持相反观念,以为法律逻辑应当有基本不同于传统逻辑的框架体系,由于传统逻辑理论并不特地以法律范畴中的推理与论证为对象,没有涵盖法律思想范畴里的全部推理与论证……”

法律逻辑相对于传统逻辑有一定特别之处,律师的工作是应用法律,所以,我们不讨论高深的理论,就讨论逻辑在我们日常工作中的应用。

百度百科中有个“法律逻辑法”的词条,称“法律逻辑学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学术体系”,在实用研究方面有两个方向,一个是法律解释的方面,一个是“诉讼事实”的论证问题。“法律解释”、“诉讼事实”这两个用语在我看来都不准确。“法律解释”有其固定含义,应当是由权力机关对相关规范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如何适用法律,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指“法律适用”;“诉讼事实”应该不是术语,相对于客观事实,我们通常将基于证据而主观得出的结论称为“法律事实”。所以,我认为法律逻辑要研究的两个方向,就是法律适用和法律事实,我们承办的案件,只要法律适用准确,只要法律事实认定有据,结论大概率就是正确的。

总结而言,无论多复杂的案件,我们都可以简化为证据 法律适用=法律事实,法律事实 法律适用=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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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框图中,“证据”和“法律适用”之间,“法律事实”和“法律适用”之间,用的是双箭头,因为他们之间是相互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民间借贷关系与基础法律关系的不同法律适用,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买卖合同关系与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合同关系的不同法律适用。“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关系”、“基础法律关系”,显然,法律事实的认定,会决定适用什么样的法律;适用什么样的法律,会决定真实的法律关系。

举个民行交叉的案例,政府与企业签订的招商引资类协议,这类协议一般会约定企业到当地投一个项目,政府承诺以某优惠价格提供土地,甚至无偿提供土地、代建地上建筑物,再给多少资金支持,包括贷款支持、某某政策性资金扶持、税收返还等,同时会约定企业应当什么时间开工、完成多少产值或税收、解决多少岗位等;在签约主体方面,有时候会先由政府与企业签框架协议,再由政府指定的当地平台公司与引入企业签署落地的协议,落地协议的内容与政府与企业签署协议的内容不一定完全一致。为了履行这个落地协议,有时当地平台公司还会与政府签署管理、资金支付或代付之类的协议。

那么,问题来了,政府是管理者还是市场行为主体,当地平台公司是实体权利义务人还是政府的“马甲”,政府与企业之间、当地平台公司与企业之间的合同是行政合同还是商事合同,就需要我们作出法律分析。千万不要想当然地认为是行政合同还是商事合同,不同的合同类型显然会适用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救济手段。

提到民行交叉,我们不能忽略主管的问题。三大程序法分别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在我看来,程序法还包括海事特别程序法、仲裁法,也包括有关法律对有关争议的特别规定,比方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处理结果不满意,是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

说来说去,承办案件,就是论证法律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过程,对于每一个主张,都要有“因为……,所以……”,而“因为”中,就包含了“事”、“理”,也就是俗话说的“以理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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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力

“逻辑产生说服力”,我们的工作是以法律为武器,利用法律专业特长,说服当事人、说服对方当事人、说服法官、说服同事,还包括说服自己。不能自圆其说,不能形成法律逻辑,也就是法律事实、法律适用方面站不住脚,自然就没有说服力。

我们先看个没有“法律逻辑”的例子,老子有经典名言:“治大国,若烹小鲜”,用法律人的思维,这个名言无疑是错的,因为事项不可比。

再来看个案例,A学校和B学校签署了一份合作办学合同,约定学生在A学校读书一年后可以继续到B学校上学三年,入学B学校后注册为B学校学籍,学成由B学校授予学位。后双方发生纠纷,A学校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了B学校,法院以民事纠纷受理了案件。后B学校提了管辖异议(主管异议),主张争议事项属于行政法律争议,不属于民事审判审查的范围,请求驳回A学校的起诉。A学校针对B学校的管辖异议,有三点答辩意见值得商榷。一个答辩意见是,A学校主张自己提起的是民事为诉讼,要的是违约损失,不涉及行政行为;二是,学籍注册、学位授予是在入学B学校之后才涉及,与本案没关系;三是,A学校说自己现在起诉要求解除合作协议,不再继续履行,所以不涉及学籍注册、学位授予等行政行为。

这个案子的管辖争议结果尚未出,但是,管辖显然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而不是根据合同履行的结果或者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确定。在我看来,A学校的主张显然没有遵循法律逻辑,当然也就没有说服力。

对于我们的每一个主张,通过法律事实、通过法律适用,增加说服力,这就是我们的工作目标。“眼见为实”,就是一个增加说服力的好方式。

对很多案子,法官会问争议所涉房屋、工程等现状是什么。我们曾代理过一家央企在青岛的建设工程纠纷,是个地下工程,现在是半拉子工程,已停工很久。这个案子中涉及“逆作法”这一很难理解的施工方法,还涉及渗水、地下立柱与支护等事实问题,我们四个同事和当事人的现场总工、业务经理等,一起到现场察看并作了记录。等到法官询问现状的时候,我们就理直气壮地回答,现在没有渗水,土质都是黄沙硼,施工地点在坡上,还把周围环境描述了一遍。而对方代理人也说自己看过现场,明显底气不足,不能详细描述现状,一对比就知道对方没有去过现场。亲自将看到的说出来,这是“直接”证据,而将听到的再转述出来,则是传来证据,是“间接”证据,说服力大小的差异不言自明。

逻辑产生说服力,按法律逻辑形成的法律事实、法律适用,会得出我们想要的结论,这是最好的状态。但是,事实认定、法律适应往往是有争议的,我们就要想尽办法增加主张的说服力。除了眼见为实之外,用别人观点印证你的观点,用生活常识、用认知的“合理性”,甚至用你忠厚的外表、诚实的态度,这些都可以增加你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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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决定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决定权利与义务,这是我常说的另一句话,究其实质,讨论的仍然是法律逻辑中的两个要素:法律事实、法律适用。

案件入手,首先要分析的就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搞错了,那就是我们的失误。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就要适用不同的法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就有差异。比如,同样是借贷合同,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就有差异,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就不能适用于金融借贷纠纷;同样的民间借贷,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与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在利率确定、合同成立条件等方面又有不同。再比如,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看起来都是把东西交给别人保存,但是在合同成立条件、费用处理、损失归责原则都有不同。法律关系不但决定实体上的权利与义务,当然还决定程序上的权利与义务,比如管辖。

我们来看一个合同,抬头是销售合同,内容包括加工、制作、安装调试,最终的结果呢,是建成一个钢结构,是构筑物。大家说,这是销售合同?承揽合同?建设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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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定不能仅仅根据合同的名称或抬头确定合同性质。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相比,如果是规格品的销售叠加简单的组装,买卖合同的属性更多;如果是定制各部件,或者更依赖承揽方技术组装,承揽合同的属性更多。承揽合同和建设施工合同相比,如果构筑物是可拆卸、可异地重构,承揽合同的属性更多;如果构筑物不可拆卸,并且需要经过建设管理部门审批建设,建设施工合同的属性更多。我们一定要考虑到不同情况,以准确定性法律关系。

我们再来看个案例。A农村出地(集体所有权土地)与B单位出钱于1993年共同成立了C工厂,A农村出资的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到了C工厂名下,C工厂1995年歇业时(营业执照已吊销),B单位将C工厂卖给了D工厂,D工厂就自1995年起一直占着该A农村集体土地。B单位早已经解散,也不清楚继受权利义务主体是谁、上级单位是谁。A农村怎么主张权利?

A农村已经起诉过二次,第一次是诉D工厂,诉请D工厂向A农村返还土地;第二次是诉D工厂和B单位的承接单位,诉请D工厂向A农村返还土地,均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A农村基于C工厂的出资人(股东),有什么权利。

A农村基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有什么权利。

其实,分析清楚A农村的上述二项权利,这个案子的基础法律关系也就明确了。

基于A农村为C工厂的出资人(股东),在C工厂被吊销情形下,我们建议A农村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D工厂将土地返还C工厂,而不是如前两次起诉的要求返还A农村。基于A农村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我们建议A农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报请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

A农村采纳了我们的建议,该案纠纷已经通过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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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在写作中的应用

以我们律师解除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为例,如下图所示,这是实习律师经指导后的改稿过程,我们直接看第三稿,委托代理合同中所涉的委托代理关系、代理成果、费用结算、合同解除后果都交待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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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文书写作方面,我有一个“三三建议”:三段表意,即事实、法律、结论三段;三遍成文,即写想写的、捋顺逻辑、删除冗文。

最后,所谓培训,文康培训学校给予大家的更多是形式上的、引导性的培训,青年律师要想真正获得业务上的成长,还需在具体的实务中不断努力,积累经验,厚积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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