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是逃不掉吗(信息网络犯罪知多少)
为了提高大家对信息网络犯罪的认识
今天给大家分享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
那些事儿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1
为他人实施犯罪设立违法网站
犯罪!!!
小王打算以卖假币为名实施诈骗,但觉得空口无凭难以让人相信,就找到不知情的小姜让其帮忙设立销售假币的网站,以便获取被害人信任。小姜为了赚钱,就承担了服务器租赁、网站框架建立、域名注册修改、假币视频上传、网站日常维护等工作。通过该手段,四年内小王非法获利人民币10余万元。
【解析】我国严厉打击假币犯罪,出售、购买、持有、使用假币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小姜对小王实施诈骗犯罪行为不知情,也未参与后续诈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但其为他人设立销售假币的网站,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2
为他人实施犯罪发布信息
犯罪!!!
2016年10月,小谭、小源出资设立公司并在网络上从事向他人发送“刷单获取佣金”的诈骗信息业务,即通过阿里旺旺向不特定的淘宝用户发送信息 。“亲,我是××,最近库存压力比较大,请你来刷单,一单能赚10-30元,一天能赚几百元,详情请加QQ××××”。只要有100个用户添加上述信息里的QQ号,小谭、小源即可从上家处获取5000元的费用,短短四个月的时间,两人通过该方式非法获利80余万元。
【解析】小谭、小源为上家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在网络上发布大量虚假信息,符合“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犯罪构成,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3
微信朋友圈发布
销售违禁物品的信息
犯罪!!!
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小黄使用昵称为“刀剑阁”的微信,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其拍摄的管制刀具图片、视频及文字信息合计一万多条,其他几个微信好友加以转载发布,共同用以销售牟利。
【解析】小黄等人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销售管制物品的违法犯罪信息,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
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
提供广告推广服务
犯罪!!!
小王出资设立的销售假币网站成立之初少有人问津,于是让小张对网站进行优化搜索设置并在各个平台发帖推广销售电话和销售网站。经推广,大量客户联系小王购买假币,小王继而实施诈骗行为,共骗取人民币共计50余万元。
【解析】小张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优化网站搜索等服务,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犯罪!!!
小赵自营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网络支付接口业务。小赵在明知其代理的网络支付接口可能被用于犯罪资金流转的情况下,仍利用虚假的证件手续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申请支付账号,以每个账号2000—3500元不等的价格转卖给他人,另享受该账号入账金额千分之三的分成。2016年,被害人李某被骗600万元资金通过小赵代理的商户账号流入犯罪分子囊中。
【解析】小赵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开办银行卡
犯罪!!!
2018年5月28日,小侯、小刘带领台湾地区人士小民、小蔡赴大陆办理银行卡,用以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为获取高额回报,小民、小蔡向银行客服人员谎称赴大陆投资建厂,仅一天时间,两人在浙江某市多家银行网点共办理银行卡12张。
【解析】小侯、小刘等四人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办理服务,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检察官提醒
信息网络时代的来临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巨大便利,但同时也带来负面影响,如网络谣言快速传播、电信网络犯罪频频发生,一些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在信息网络上随意发布违法信息、设立违法网站,不知不觉触犯了刑法,造成终身悔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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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江苏检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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