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哪个好(劳动关系vs劳务关系)
生活中,许多人分不清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单纯地认为只要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即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就可以当然享受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看似仅有一字之差,实则有着截然不同的法律地位。下面,我们通过一起案件,告诉你如何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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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固法院对原告梁某诉被告兰州某事业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梁某诉称,其在被告处从事卫生保洁工作已逾十年,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实质劳动关系,且被告多次承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只是迟迟未予办理。被告在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将其辞退,未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处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被告辩称,经济补偿是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依托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而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实为劳务关系,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支付经济补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可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关系性质的认定,即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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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第一,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如果双方中有一方不具备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即使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也不按劳动关系处理。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身依附关系。这种人身依附关系表现在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而在劳务关系中,虽然劳动者也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但二者之间是平等的主体,根据意思自治订立合同。
第三,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既可从事与用人单位业务有关的工作,也可在用人单位业务之外提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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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性质时,可以将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内容作为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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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本案,原告梁某虽然长期在被告处工作,也服从和接受被告的管理、监督,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梁某并不属于被告的正式成员,被告在职务、工资等方面制度的管理规定也并不对其适用,梁某与被告之间没有形成人身依附关系,且梁某在被告处从事卫生保洁工作,与被告单位的业务无关。据此,承办法官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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