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通报五起案例(绵竹发布5起典型案例)

  4月26日,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绵竹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部分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宁乡通报五起案例(绵竹发布5起典型案例)(1)

案例1:

郭某生产销售假冒中国石油昆仑之星®汽油复合剂

【案情简介】

郭某通过购买中国石油昆仑之星®汽油复合剂空瓶,以及各类包材和灌装设备,聘用四名女工并经过简单培训,在其租赁的民房内采用简单灌装封瓶方式生产中国石油昆仑之星®汽油复合剂,通过货运方式以4元-4.5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共计6984瓶,销售金额合计29851.2元。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1.没收当事人侵犯昆仑之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中国石油昆仑之星®汽油复合剂3820瓶,没收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灌装机、压缩机、封口机、锁盖机、连续式喷码机和手持电磁感应封口机等设备,没收剩余的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中国石油昆仑之星®汽油复合剂空瓶、防伪码、二维码、号码贴、工业白油5号空桶、纸箱、瓶盖等物品;

▶2.处罚款20万元。

宁乡通报五起案例(绵竹发布5起典型案例)(2)

【案例评析】

郭某通过低劣的手段进行假冒产品的生产,并将产品销售往成都、重庆、都江堰多地,侵犯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因该产品是用于涉及消费者生命安全的物品,郭某的违法行为对消费者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影响。本案的查处最大程度地降低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对提升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生命安全、保护商标所有权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宁乡通报五起案例(绵竹发布5起典型案例)(3)

案例2:

马某等三人销售假冒“飘安®”第二类医疗器械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7日,接消费者举报,称通过微信在马某处购买到问题口罩,绵竹市市场监管局立即依法进行突击检查,在马某流动贩卖现场查获“飘安®”牌一次性口罩、“保为康”牌、“星洋”牌口罩、无标识口罩共计2530只。因涉嫌销售假冒、“三无”口罩产品,市场监管局当场对上述口罩实施扣押。经查实,马某等三人销售口罩共计获利141000元,从成都市购进在绵竹市内销售的“飘安®”牌口罩为假冒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规定,马某、杨某某、黄某销售假冒“飘安”牌口罩的行为已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绵竹市市场监管局将涉案的2起案件、1起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处理结果】

2020年5月15日,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马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绵竹市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1000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1000元。对公安机关查扣的伪劣口罩,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杨某某、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00144元。责令被告人杨某某、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德阳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宁乡通报五起案例(绵竹发布5起典型案例)(4)

【案例评析】

2020年1月正值新冠疫情爆发,马某等三人销售假冒、伪劣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已侵犯了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同时也损害了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对被告人的严厉打击体现了对侵犯知识产权及疫情期间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损害公众安全案件的零容忍,同时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处被告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德阳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宁乡通报五起案例(绵竹发布5起典型案例)(5)

案例3:

“8·31”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31日,绵竹市公安局接剑南春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书面报案称:自2020年以来,以苟某某等三人为首的制假团伙长期从外地购买假冒包材或从本地购买回收包材,在绵竹市境内组织假酒生产并销往成都、德阳等地,涉及品牌主要有剑南春、东方红、五粮液等。2021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依法在苟某某等四人家中查获大量上述名酒的生产材料和假冒成品名酒,在唐某某车上查获大量假冒成品名酒。共计查获剑南春、五粮液等成瓶酒1249瓶、各类包装4500余个、防伪标43851枚、商标4500枚、制假散酒130KG、制假工具4件、涉案车辆2台。

【处理结果】

犯罪嫌疑人苟某某等四人未经商标人许可非法使用其注册商标,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非法销售,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嫌疑人唐某某明知其运输的酒为假酒,仍负责运输、销售假酒,其行为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涉案金额达700万余元。2021年10月19日,犯罪嫌疑人苟某某等五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2月14日,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等三人被移送至绵竹市人民检察院起诉。2022年3月18日,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江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宁乡通报五起案例(绵竹发布5起典型案例)(6)

案例4:

刘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

刘某某自2018年4月份以来,多次从网上购买剑南春、东方红、五粮春、贵州茅台、丰谷酒王等品牌的酒类包装材料,以用低端白酒翻装的方式在其住所非法制作上述品牌的假酒,并自行驾车将假酒运至租用的库房存放,后陆续将上述假酒销售给邱某、易某、孙某某等人,从中谋取利益。刘某某通过妻子陈某的微信收取邱某的购酒款11050元。

【处理结果】

2019年5月5日,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5月16日,绵竹市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绵竹公安机关查获的假酒、制假工具、制假包装材料及违法所得11050元,予以没收。被告人刘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宁乡通报五起案例(绵竹发布5起典型案例)(7)

【案例评析】

刘某某网上购买高档白酒包装材料,用低端白酒翻装的方式冒充高端白酒销售给他人。经审查,被告人刘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多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非法经营数额为9690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由于被告人积极向与部分名酒公司赔偿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念在被告人是初犯,综合考虑建议给予判处缓刑处罚,最终法院也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宁乡通报五起案例(绵竹发布5起典型案例)(8)

案例5:

杨某某等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以来,杨某某、彭某某夫妇多次网上购买剑南春、东方红包装材料,在绵竹本地购买散装白酒等原材料,组织生产假冒剑南春、东方红酒并对外销售,金额共计301400元。2020年7月初,朱某某加入杨某某夫妇共同制作假酒销售,销售金额共计97500元。2020年9月15日,绵竹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挡获正在转移假酒的杨某某等人并依法搜查了相关场所,扣押了剑南春酒、东方红酒及大量相应的包装制假材料。上述扣押的酒与包装材料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处理结果】

2021年6月,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某等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9月,绵竹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杨某某、彭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8万元;判决朱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同时判决支持了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三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宁乡通报五起案例(绵竹发布5起典型案例)(9)

【案例评析】

本案被告人分工合作,假冒注册商标,对外销售假酒数额大、影响广、危害深,该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绵竹市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之时,也同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法院判决支持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刑事打击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深度配合,通过双重责任打击,警示犯罪者不敢再犯,有效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也维护剑南春在广大消费者心中的良好声誉,实现民营企业保护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双赢共赢。

宁乡通报五起案例(绵竹发布5起典型案例)(10)

快让更多人看到!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