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日”(世界知识产权日系列报道保护版权)
推动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检察机关当仁不让,知识产权保护是重要抓手今天要给大家讲述的,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熊某、陈某某等四人侵犯著作权案,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世界知识产权日”?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世界知识产权日”
推动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检察机关当仁不让,知识产权保护是重要抓手。今天要给大家讲述的,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熊某、陈某某等四人侵犯著作权案。
清检说案
案件经过
在这宗案件中,被侵权的深圳某公司是国内最早从事AOI光学自动检测仪的公司之一,其研发的AOI自动光学检测仪,因科技含量较高,市场销售业绩非常好,每台检测仪器大概能卖到20万-25万元。正因为利润丰厚,该公司四名员工离职前从公司窃走了AOI自动光学检测仪的软件。随后通过反向研发,研制出了仿制的AOI光学自动检测仪,市场上卖6万-7万元,给“前东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经上级部门指定,这宗案件由清远司法机关管辖。办案中,检察机关发现,四名被告人都属于被侵权公司“内鬼”,显示出该公司自身的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四人归案后都表示认罪认罚,并且对于侵权所造成的2000余万元损失不持异议。这种情况下,定罪不是最关键的,关键是如何帮助这家被侵权的企业挽回损失,帮助它更好发展。为此,检察机关一方面积极促成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和解,帮助企业降低维权成本。另一方面,与企业负责人进行座谈,建议企业进行合规工作,帮助企业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密制度,助力企业提升竞争力。
最终,四名被告人与被侵权企业达成和解协议,对被侵权企业进行赔偿,并且将在侵权过程中联系到的客户资料、售后情况全部交给被侵权企业,使被侵权企业不但在经济利益上得到补偿,还进一步拓展了业务范围。后来,这家企业向清远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案件典型意义
(一)准确适用法律,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清城区检察院受理该案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开始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进行了修改,将之前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了法定刑。本案犯罪事实均发生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的规定。
(二)准确认定犯罪金额,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本案侵权产品系软、硬件结合的电子设备,但是软件的价值远超过硬件,故清城区检察院将被告人销售产品的整体金额作为非法经营数额,不再区分软、硬件,并在此基础上扣除硬件成本计算四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亦采纳了该计算方法。犯罪数额查明后,检察官在审查起诉环节提出精准量刑意见,与被告人辩护人主动沟通意见,对被告人耐心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三)促使达成和解协议,保障权利人企业合法权益。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官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其送达《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多次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及权利人进行沟通协调,听取双方意见。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最大程度维护权利人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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