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和下班时间算加班时长(算不算工作时间)

在标准工时制下,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工作制度,而实践中,很多劳动者在单位的时间,都是按照 “朝九晚六”计算。

有些公司吃饭时间为半个小时,有些公司午餐时间为一个小时或者更长,不管多长时间,中午用餐的时间属不属于于工作时间?是否应当计算加班费呢?

工作时间,又称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者生产的时间。工作时间具有以下特点:

(1)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时间即为工作时间。

(2)工作时间不限于实际工作时间。工作时间的范围,不仅包括作业时间,还包括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以及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其中,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日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出差时间、依法或单位安排离岗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等。

上班时间和下班时间算加班时长(算不算工作时间)(1)

吃饭时间算不算工作时间,对此我国《劳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都没有作出规定。

为了避免产生加班费的争议,有些公司会在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上区分“工作时间”与“用餐时间”,并注明“用餐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

那么,是不是只要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明确用餐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劳动者就无法主张用餐过程中的加班费呢?

司法实践中,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判断用餐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的关键在于该就餐时间是否可以由劳动者自行支配。

如果在企业规定的就餐时间段内,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比如有些办公楼的员工,在午餐一小时内可以选择是否在公司用餐或者外出就餐,或者可以在公司外面处理自己的事情等,比如还可以在就餐时间逛个街,午睡等等,这样的就餐时间原则上就属于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劳动者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

如果由于特定工作岗位的性质,劳动者在就餐时间段的自由支配度很低,比如生产工作不容间断、当班员工相互调剂在工作中就餐,或者就餐时间也要随时待命等,此类短暂中断的就餐时间如被约定或者规定为休息时间,有可能就会被认定无效,这样的就餐时间就应当算作工作时间。

总而言之,不受工作任务、工作岗位束缚的用餐时间都不能算作工作时间,当然,如果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另有约定用餐时间属于工作时间的,这种条款对劳动者有利,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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