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签2个月试用期合同合法吗(试用期约定不可任性)
01 案情简要
1、2017年9月25日,张某入职麦恩公司,担任渠道市场总监职务。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9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试用期为6个月。
2、2018年3月1日,麦恩公司向张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战略调整,撤销岗位的原因,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正常提供劳动至2018年3月12日。
3、张某向麦恩公司主张,要求其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
4、麦恩公司称,公司与张某虽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实际上该6个月的工资标准与转正后的工资标准一致,故张某不存在工资收入的损失,且实际双方并未实际履行试用期的约定。
02 案涉争议
麦恩公司是否应向张某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
03 法院裁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首先,试用期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内约定的特别期间,在此期间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亦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考核,其特别性不仅仅体现在工资待遇及工作岗位上,因此试用期前后工资待遇及工作岗位相同并不能等同于没有约定试用期。
麦恩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却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麦恩公司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理应支付张某赔偿金。
综上,麦恩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3月12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04 裁判结果
麦恩公司向张某支付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3月12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71034.48元。
05 案例来源
案号:(2019)京01民终1013号,裁判日期:2019年2月20日
06 分析评论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的最长期限、次数以及其他规范作出了明确规定: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最长期限。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最长法定期限约定试用期的,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在同一段连续的劳动关系中约定两次及以上试用期的,且用人单位无论是基于岗位调整还是其他理由,均为违法约定试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否则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如果非全日制用工约定了试用期,也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且已经实际履行,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未履行或者实际履行未超过法定期间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为2个月。张某2017年9月25日入职,2018年3月12日离职。2017年9月25日至2017年11月24日期间为2个月的合法约定试用期,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3月12日期间为违法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07 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不可认为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岗位等与转正后的一致,就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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