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周哪个朝代有争议 是虞夏商还是夏商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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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史传说时代,究竟是历史还是传说,是中国古史研究中久讼不决的一大结症。
经历了两周至汉代的“层累地创造”,和后世一味信古、泥古的传承,至上世纪初叶,随着现代史观的传入,古人,特别是姬姓周人煞费苦心经营的古史系统,伴随着疑古思潮的兴起,顷刻间土崩瓦解。
所幸,现代考古学的引进和发展,以及考古工作者在中华大地上的辛勤探索,用大量的实物资料,有力地证明了中国古史传说,除“层累的”帝王世系血统以外,其绝大部分内容符合当时的历史发展状况,而决非古人的向壁虚造,为纠正和扭转过度疑古、非古思潮起到了很好的正本清源作用。
1、三代是虞夏商还是夏商周?时下,史学界在论及先秦史时,常用“三代”一词来指代“夏商周”。
这种提法最早见于《论语·卫灵公》:
“颜渊问为邦,子曰:行夏之时,乘殷之辂,服周之冕”;“斯民也,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
在这里,“三代”的含义仅限于夏商和西周。不过,在先秦典籍和其他早期文献中,还有“二代”、“三代”和“四代”的不同提法。
《论语·八佾》:
“周鉴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
指的是西周君主借鉴了夏商两代的失误,即所谓“殷鉴不远”。
不过,在多数情况下,早期文献中的“三代”与今人之“三代”所涵盖的内容仍然有着质的区别。
《墨子·明鬼下》:
“昔虞夏商周三代之圣王,其始建国营都日,必择国之正坛,置以为宗庙。”
将虞夏视为一代而与商、周对举。
《墨子·尚贤中》:
“若昔者,三代圣王尧舜禹汤文武是也。”
将“尧舜、禹汤、文武”六位圣贤两两合并为三代。
《墨子》之《尚贤下》、《天志中》、《贵义》、《鲁问》等篇均作如是观,可见当时“三代”的含义还不固定。
此后,“三代”则似乎定格为“虞夏商”,如《荀子·王制》:“道不过三代,法不贰后王。”
荀子所谓后王,实指周王,故“三代”应仅限于“虞夏商”;《淮南子·泛论训》:“今儒墨者称三代,文武而弗行”;《太史公自序》:“《春秋》采善贬恶,推三代之德,褒周室。”
更为清楚地将“周室”排除在“三代”之外。
古今“三代”之内涵的种种差异,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国家起源理论的引入,学界据以将夏王朝认定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王朝;虞舜则因其“帝位”的“承”、“传”都采取了禅让的方式,据说是“不符合国家起源理论界定的权力更替模式”,故而被排除在早期国家之外。
2、虞夏商周与夏商周细审相关文献对三皇五帝的表述,会发现一个规律性的有趣现象:
其表现就是古帝的年代越是久远,其出现的反而时间越晚,记述也比较简略。
即以五帝而论,从黄帝至于帝喾,不过寥寥数语,对帝尧的描述也只是一个大略的框架。唯有帝舜,事迹相对系统且较为具体。
故而,在“祖述尧舜”的儒墨两家看来,继帝尧之位,开创了“可供后世效法的国家治理模式”的虞舜,与缺乏实证的所谓“五帝”原本没有多少干系。虞舜作为一代帝王,去古未远,又留下了相对丰富的具体史料,从而使记述者有可能将其区别于其前的诸帝,故而以“虞夏商周”四代连称。
如《大戴礼记》就设有“虞戴德”和“四代”专章。夏商周三代正是承袭了虞舜所创立的典章制度,才得以兴盛。因而“四代”联称就成为春秋战国时期最常见的表述方式。
《国语·鲁语上》:
“有虞氏禘黄帝而祖颛顼,郊尧而宗舜;夏侯氏禘黄帝而祖颛顼,郊鲧而宗禹;商人禘舜(韦昭注引祭法谓商人褅喾)而祖契,郊冥而宗汤;周人褅喾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
幕,能帅颛顼者也,有虞氏报焉;杼,能帅禹者也,夏侯氏报焉;上甲微,能帅契者也,商人报焉;高圉、大王,能帅稷者也,周人报焉。”
这是鲁大夫展禽在抨击当政者滥设国祭时讲的一段话。很清楚,在展禽和当时人们的眼中“虞夏商周”是接连兴替的四代王朝。这种表述方式在先秦典籍,尤其是儒家的传述中屡见不鲜。《尚书》所载古史就是按虞夏商周“四代”的顺序编辑的。《大戴礼》更是以《四代》作为篇章标题。
这些例证都将有虞氏一代视为依次建立的“四代”王朝之首,都以虞舜为国家政权和相关典章制度的创始者和后世效法的楷模。
3、中国上古史与摩尔根学说比照比照传说时代有关人物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中的大致定位:
有巢氏大约处于人猿相揖别的亘古时期;
燧人氏所代表的社会发展阶段大约相当于蒙昧时代的低级阶段,亦即旧石器时代早期;
庖牺氏所处的时代约当蒙昧时代的中高级阶段,相当于旧石器时代中晚期。
神农氏、陶唐氏名号所表达的历史含义为定居、农耕和制陶,此三点正是新、旧石器时代分野的标志。
换言之神农氏以降,包括黄帝在内的五帝,都应该属于考古学上的广义新石器时代。
神农氏所处的时代应属于新石器时代早期阶段,约当野蛮时代的低级阶段。
考古学界对于新石器时代发展阶段的划分,尚未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见。
根据不同考古学文化的总体发展状况,参照诸如仰韶时代、龙山时代和“金石并用”时代等学界较为公允的意见,我们以距今12000年以前至8000年左右为新石器时代早期;距今8000至6000年前后为新石器时代中期;距今6000至5000年左右为新石器时代晚期,即仰韶时代。
距今5000至4000年为龙山时代,已出现零星的铜质器具,故而区别为金石并用时期,其后段,即距今4500至4000年,又被称为“龙山文化时期”。
根据美国民族学家摩尔根对古代社会发展模式的界定,上述各个阶段大致分别相当于文化人类学中的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的过渡时期、母系社会的繁荣期、父系社会高速发展的时期、军事民主制时期,后者亦称“英雄时代”。
4000年以晚已进入夏王朝的积年范围。
文明探源工程的各种数据也表明,“龙山时代”下限的绝对年代也在4000年以晚。
故有虞氏一代的积年范围大约应该在龙山时代早期,即大汶口文化晚期后段和龙山文化早期。
1877年,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依据生产力发展水平将人类社会分为蒙昧、野蛮和文明三个历史发展阶段。
根据血缘关系、婚姻状态,将社会组织形态分为氏族、胞族、部落和部落联盟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婚姻、世系表达形式,如母系社会、父系社会、对偶婚制等等。
并进一步将蒙昧和野蛮时代分别细分为初中高三个发展阶段。
认为蒙味初级阶段的特征为人类以植物果实为生,分节语言已经产生;
中级阶段始于食鱼和用火,终于弓箭发明;
高级阶段始于弓箭,终于制陶术发明。
野蛮初级阶段始于制陶术,终于驯养动物或使用灌溉种植和使用土坯和石头建筑房屋;
中级阶段始于动物饲养、灌溉农业,终于冶铁术发明;
高级阶段始于铁器制造,终于文字的发明和使用。
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发表后,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被奉为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
5、中国文明起点与马克思社会发展模式观点马克思也十分重视摩尔根的学说,曾专门作了详细的读书摘要和批语,在基本肯定摩尔根观点的前提下,强调了一夫一妻制家庭与私有制、阶级的产生、国家起源的联系。认为,由氏族制度转变为国家,不仅是由于氏族成员在居住上由血缘联系变为地域联系,更主要的是由于氏族内部财产上的差异而产生的对抗。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进一步阐发了马克思的观点,根据大量史料,阐述了原始社会的基本特征。
分析了私有制、阶级的产生和原始社会解体的过程,揭示了国家的起源、阶级本质及发展和消亡的规律,对摩尔根的研究成果进行了唯物主义的阐释。
摩尔根的理论,经过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扬弃和阐发,很快成为我国古史研究的主导思想。尤其是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迄今仍被很多学者视为研究古代社会、文明起源和国家形成等问题的指导理论。
在这个理论框架的指导下,考古学界、历史学界和社会人类学者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对中华文明的形成提出了不同的认识标准。
归结起来主要有两种。一种意见偏重于摩尔根的学说,将文字的发明,金属冶炼技术的使用和城市的出现,作为国家形成的标志。
在中国,大致相当于五帝时期晚期的龙山时代,各类考古学都普遍出现了不同规格的城市,而成熟的青铜冶炼技术和成熟的文字则分别见于夏商两代,依照上述标准,“五帝时代”只能归入“军事民主制”阶段。
另一种意见以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为准则,将社会分工、私有制的发展、阶级和特殊公共权力(合法暴力)的出现,作为国家形成的标志。依此,社会分化严重,已出现阶级对立和城市的、与大汶口文化晚期相当的各类考古学文化和整个龙山时代都曾被不同的学者赋予“国家”的含义。
“中华文明五千年”的说法,正是基于这种认识而得出的。但是,由于这一标准还附有“按地区而不是按血缘关系来划分它的国民”的界定,因此,遑论五帝时期,就连血缘关系特征较为清楚的夏商两代,乃至于西周王朝是否能够称其为“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也都成了“问题”。
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研究者发现某些岛屿或山地后进民族的氏族结构,与摩尔根描绘的情形有很大的不同。
6、酋邦学说与中国上古史20世纪中叶,西方学者,主要是美国的人类学者,如艾尔曼·R·塞维斯和莫顿·H·弗里德等为了克服这种困惑,在综合世界各地民族学、人类学、考古学等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一套有别于摩尔根体系的“酋邦学说”。
认为摩尔根描绘的原始社会组织,是基于血缘关系的平等的、无阶级的、共产性质的组织,在平等的氏族社会与不平等的阶级社会之间缺少一个相应的发展阶段,给人以突然“从原始社会直接跳跃到政治社会的感觉”。
1957年,弗里德在《共同单系继嗣群体的分类》一文中提出:
它们分别处于文化复杂体不同的发展层面之上。在此基础之上,经过系统的研究整理,最终形成了塞维斯在《原始社会的组织》和《国家与文明的起源》中阐述的游团、部落、酋邦、国家等四个连续发展阶段的“酋邦学说”,塞维斯自誉为摩尔根之后文化人类学所取得的又一重大成就。
所谓“游团”,是指处于狩猎与采集经济时期的社会组织,是一种最简单的、小规模且人数不固定的流动性社会组织;“部落”则是一种平等的氏族社会组织,由父系或母系的世系群组成,实行外婚制,部落成员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平等的;“酋邦”表现为不平等的分层圆锥体氏族社会结构。并以其内部的“血缘关系组合”和“没有合法暴力”,而区别于以“地缘关系组合”和“具有合法暴力”的国家形态。
“酋邦学说”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1983年美籍华裔学者张光直在《中国青铜时代》一书中,首先向国内读者介绍了这一理论,引起了国内部分学者的关注。
童恩正将塞维斯定为原始社会的酋邦归入阶级社会;说“中原龙山文化”的居民是以部落为主体,组成了以“城”为核心的国或邦,应该是国家的最早形式——酋邦。
强调说,摩尔根的关于从母系氏族社会、父系氏族社会、部落联盟到国家的直线发展理论模式,已基本被西方学术界所摒弃,酋邦才“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的历史现象”,“是人类社会进化的必经阶段”。
谢维扬根据酋邦学说,将中国传说时代的社会组织视为“部落联合体”。强调中国早期国家是由酋邦,而不是由部落联盟转化而来的。所以在其形成初就带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
引用前苏联和西方有关“早期国家”的概念,将夏代、商周、春秋战国分别界定为中国早期国家的发生期、典型期和转型期。
7、为何酋邦学说符合中国上古史实际?认为“酋邦和酋邦转化而来的早期国家的形成与发展,同征服与吞并之间的关系,构成了国家形成的酋邦模式的一个主要特征”。部分中青年学者,也开始用“酋邦学说”讨论中国古史,将龙山时代,或年代更早的红山文化和大汶口文化遗存视为“酋邦文化”,有的学者甚至将夏王朝也纳入酋邦的范畴。
考古学的发现和研究表明,距今5500~4500年左右,社会贫富分化已十分明显。
仰韶时代后期,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近似于邦国的城堡建筑,形成了都、邑、聚结构的社会群落;龙山时代,各地发现了众多城址组成的“城邦国家”。
这些现象说明,有关帝尧“协和万邦”;帝舜以“十二州牧”统领各地诸侯;大禹的“执玉帛者万国”等记载,基本符合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而非空穴来风。
与“酋邦学说”描述的“圆锥形分层结构”十分吻合。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没有形成恰当的新概念之前,我们可以扬弃地使用“酋邦”的概念。
具体地说,较之部落和部落联盟,酋邦学说关于“圆锥形分层结构”的表述,更符合远古中国的发展态势。因此可以从这个意义上借用“酋邦”的概念,剔除其“不具有合法暴力”的界定,而赋以阶级社会的内涵,将“酋邦联盟”纳入早期国家的范畴。
至迟到仰韶时代,每个考古学文化区内,都形成了由多个小区或文化类型组成的部落、城邦,或曰酋邦;每个部落或酋邦内部都有自己的“圆锥体”结构:
首先是氏族内部的阶级分层,然后是都、邑、聚形式的政治结构分层,形成了不同的部落或酋邦。这些部落或酋邦(文化类型)的进一步整合,便形成了更大规模的“酋邦联盟”。
与以往使用的“部落联盟”相比,“酋邦联盟”最显著内涵就是“具有多阶的社会分层,享有合法暴力的圆锥体结构”。五帝时期的“部族轮值”,就是这种“圆锥体结构”的酋邦联盟,是为中国早期国家形态的雏形,标志着中华先民已登上文明社会的门阶。
但是,就权力体系的具体结构而言,酋邦联盟尚不具备真正“立体结构”,倒像一个类似于宇宙星系的动态平面圆盘结构。如黄帝“以兵师为营”的战时体制,少皞挚的鸟官分职,直至帝尧的四岳百官,总体上都是一种以盟主(帝)为中心,联盟成员单位的部族领袖承担一定的管理职权,构成了一种平铺的圆盘结构的权力体系,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虞舜时代。
帝舜的“肇有十二州,立四岳、群牧、群后”,在顶层权力层面之下,以“十二州牧”的形式,设立了相当于后世郡、州、路、省的中层权力体系,州牧之下才是群牧、方伯一类的部族首领。
三级管理体制的形成,使“酋邦联盟”的权力体系,首次具备了完全意义上的立体分层圆锥结构。
特殊的公共权力和“合法暴力”运用,标志着国家机器已基本成型,中国古代社会已正式步入文明时代。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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