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互联网发展的现状(全球限制互联网巨头)

一、欧盟强力推进DSA和DMA2020年底,欧盟委员会公布了《数字市场法案》(Digital Market Act,以下简称DMA)和《数字服务法案》(Digital Service Act,以下简称DSA)两大草案目前,这两项法案进入部分生效时间,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全球互联网发展的现状?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全球互联网发展的现状(全球限制互联网巨头)

全球互联网发展的现状

一、欧盟强力推进DSA和DMA

2020年底,欧盟委员会公布了《数字市场法案》(Digital Market Act,以下简称DMA)和《数字服务法案》(Digital Service Act,以下简称DSA)两大草案。目前,这两项法案进入部分生效时间。

一、DSA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

DSA将在生效15个月后或自2024年1月1日起(以较晚者为准)适用,但超大型网络平台(very large online platforms,以下简称VLOPs)和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very large online search engines,以下简称VLOSEs)将更早地开始适用DSA的规定,即从生效4个月后开始。欧盟委员会主席Ursula von der Leyen评价道:“今天就DSA达成的协议,无论是速度还是实质内容方面,都具有历史意义。DSA将升级欧盟内所有网络服务的基本规则,将确保网络环境是一个安全的空间,保障言论自由和数字贸易的机会。它将切实落实以下原则:线下非法的内容或行为,在线上也是非法的;规模越大,互联网平台的责任越大。”可见,DSA最终若通过,将意味着欧盟开启对数字领域有序、强监管的时代,如谷歌公司和Meta公司等科技巨头须更积极地监管其平台上的非法内容,否则可能面临数十亿美元的罚款。

二、DMA针对“守门人”提出一系列规范

进一步,2022年7月18日,欧盟27个成员国一致批准《数字市场法》(Digital Markets Act,下称DMA)。该法案旨在规范数字市场秩序,限制数字科技巨头过度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数字领域,一些大型在线平台充当数字市场的“看门人(gatekeeper)”。DMA旨在确保这些平台在网上以公平的方式行事。数字市场法案(DMA)建立了一套严格定义的客观标准,用于将大型在线平台定性为所谓的“看门人”。这使得DMA能够很好地针对它旨在解决的关于大型系统在线平台的问题。

何谓“看门人”?如果公司满足以下条件,就将被认为是“看门人”:(1)拥有强大的经济地位,对内部市场有重大影响,并活跃于多个欧盟国家;(2)具有强大的中介地位,这意味着它将大量的用户群与大量的企业联系起来;(3)已经(或即将)在市场中拥有稳固持久的地位,这意味着如果公司在过去三个财政年度中的每一年都满足上述两个标准,那么这种地位将是稳定的。

“看门人”义务。新规则将为看门人规定义务,即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也就是说,DMA一改之前的事后处罚,转为强调事前监管。

“该做什么”示例-看门人平台必须:

①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允许第三方与守门人自己的服务进行交互

②允许他们的业务用户访问他们在使用守门人平台时生成的数据

③为在其平台上做广告的公司提供必要的工具和信息,以便广告商和出版商对其由守门人托管的广告进行独立验证

④允许他们的业务用户在守门人平台之外推广他们的产品并与他们的客户签订合同

“不该做什么”示例-守门人平台可能不再:

①在排名中,给予守门人自己提供的服务和产品比第三方在把关者平台上提供的类似服务或产品更优惠的待遇

②防止消费者链接到他们平台之外的企业

阻止用户卸载任何预装的软件或应用程序——即使用户愿意

③在未获得有效同意的情况下,跟踪用户核心平台服务之外的最终用户,以进行有针对性的广告宣传

有分析称,该法案主要针对谷歌、苹果、亚马逊、脸书等科技巨头。法案对被归为“守门人”的互联网巨头企业提出一系列规范性要求,包括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打压或并购竞争对手、不得未经用户允许强行推送广告或安装软件,不得将采集的用户数据移作他用等等。有评论认为:“科技企业通过控制巨量数据,借助算法技术,可以轻易在各个尚未涉足的产品或服务市场扭曲竞争秩序、攫取不当利益,而这也是反垄断法先认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再考虑经营者是否滥用该支配地位的传统思路所无法有效规制的。”对此,DMA还特别强调增强针对数据的监管。例如,法案规定相关企业只有在获得用户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才可将个人数据用于有针对性的广告;不得将采集的用户数据移作他用等。违者将被处以相当于该企业年营业额10%的高额罚款。

落实“看门人”义务。值得注意的是,DMA明确了不遵守上述义务的罚款:

(1)公司全球年营业额的10%,或在屡次违规的情况下高达20%;(2)定期罚款高达平均每日营业额的5%。

可见,DMA一改之前的事后处罚,转为强调事前监管,一旦被认定为“守门人”,网络平台则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

为了确保新的看门人规则跟上数字市场的快速发展,欧盟委员会将开展市场调查。这将使委员会能够:(1)使公司成为合格的看门人;(2)必要时动态更新看门人的义务;(3)设计解决系统性违反数字市场法案规则的补救措施。

可以认为:欧盟力推该法案,意在维护其数字主权,将直接遏制以美国互联网巨头为代表的外国经济影响在欧盟的渗透和扩张,保护本地区产业,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比如,在大视频领域,不仅Netflix、Amazon、YouTube这些巨头已经在欧洲市场占据重要地位,而且近年来兴起的Disney 、HBO MAX也在欧洲攻城略地。浙大光华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副教授郑观表示:“欧美在数字领域的竞争,从商业到政治、从个人到市场,早已硝烟弥漫。”

二、美国众议院商务委员会

通过里程碑式的数据隐私法案

上述DMA法案中的“看门人”规范,显然是扼制互联网巨头算法操纵市场的行为,而这种意图在美国领域也发生了。

7月20日外媒消息,美国众议院能源和商业委员会批准了一项全面的数据隐私保护制度(《美国数据隐私和保护法案》(H.R.8152)),该制度将限制有针对性的在线广告,并禁止针对青少年的广告。该法案倡导机构共同事业组织(Common Cause)表示:《美国数据隐私和保护法案》是一个全面的国家隐私制度,它要求公司只收集提供产品或服务所需的数据,并允许消费者纠正或删除他们的数据。还禁止歧视性的数据做法、算法和广告投放。

该法案将要求消费者获得一个明确和明显的机会来选择退出定向广告,如果消费者年龄小于17岁,并且广告商知道这一点,他们就根本不能成为广告的目标。该法案还在政府内部设立了一个青少年隐私和营销部门联邦商务委员会,以负责保护儿童和未成年人的隐私,关注针对儿童的营销。该部门必须每年向国会报告其任务的成功程度,以及任何关于保护儿童和未成年人隐私的新问题。

“USTelecom赞扬众议院能源和商业委员会向国家隐私框架迈出了重要的一步,”USTelecom的政府事务代表表示:“虽然还有更多工作要做,但我们期待继续与国会合作,确保任何隐私法都能为所有美国宽带用户提供他们应得的保护。”

三、中国网络与信息安全主要进展

总的来看,欧盟与美国近年才开始意识到针对互联网巨头的扼制。而我国一直是注重网络安全的。不过,也是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浪潮的汹涌发展——尤其是在“滴滴上市”事件(参考《乘桴看山|流氓App累天下久矣,请速速操刀!》)后,相关立法进程进一步加速。

2016年11月,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审议通过并在2017年7月正式生效。该法从“空间主权”的层次上定义“网络安全”,体现了政府监管部门对该问题的深度认识:网络空间与实体社会经济及政治生活的关联度越来越紧密,成为“国家”的外延。该法第九条表明,“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法第十条表明,“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必须“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这些条款表明,网络运营者的责任与数据安全很早就被高度重视。

过去两三年里,随着数字经济在国家经济比重的日渐加强,在终端泛智能化与大数据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如何在合理有效使用数据的同时保护个人隐私与数据资产,成为一个日渐重要的问题。因此,《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参考《桴看山|泛智能化下的信息漩涡》)在2021先后正式出台并进入实施阶段,与前述的《网络安全法》等共同构成了中国数据安全的法律保障体系和规范化准则。后两部法律都强调关键基础设施运营者和重要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安全责任、数据跨境提供的审查评估,并加大了违法惩罚力度。其中,《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确定了个人信息数据包括敏感信息处理原则、“基础性互联网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推定,并对移动App过度索取信息、“大数据杀熟”等实践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上述法律,加上我国反垄断相关法律,基本确立了中国在网络与信息安全方面的监管体系,都对“基础性互联网平台”行为形成直接的制约。而后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新版《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等由此诞生。

小结

笔者认为:当技术变革到了今天的地步,按照马歇尔·麦克卢汉(Marshall McLuha)的冷热媒介论和四元论(参考《麦克卢汉四元论下的VR》),媒介技术本来就不是中立的。比如,4G与智能手机在促进移动互联网浪潮的同时,也使得人们乐于分享、炫耀或无意识模仿(想想网游,想想抖音的各种炫耀),使人们过多关于数字虚拟世界。而一些重大互联网平台也诞生了“网暴”、互联网个人数据被用于政治广告等事件。尤其互联网领域“强者通吃”的原则到今天依然在显著地发生作用。这些都表明:媒介传播领域的技术绝非中立,以算法为代表的一些重要的媒介技术甚至在深入而无声无息地影响着使用者,这些媒介技术的科技巨头可能正在破坏原先公平的竞争环境,并可能挑战了现有的产品安全和消费者保护标准与规则。笔者认为:这正是互联网巨头在全球遭遇限制和监管的缘故,并且就像DMA所做的那样,这种监管必须从原先的事后认定状态调整为事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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