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随意更改工作时间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工作时间能超出法定工作时间吗)
基本案情: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于2019年8月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销售员入职培训时,王某学习了该房地产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其中,员工手册中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为早9点至晚9点,一周工作六天,具体的出勤时间以排班表为准,上述工作时间为员工正常出勤时间超出上述时间,员工需填写加班申请,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2021年2月,王某要求某房地产公司依法支付其平日延时加班费及休息日加班费双方因无法协商一致,王某于2021年3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案件审理中,该房地产公司辩称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已履行民主程序,王某已知晓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在职期间未向公司提交过加班申请,其主张的平日延时加班费及休息日加班费没有事实依据,不应支付举证质证程序中,王某提交了钉钉打卡记录,房地产公司提交了王某的考勤记录及工资台账,经互相质证,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均予认可,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用人单位可以随意更改工作时间么?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用人单位可以随意更改工作时间么
基本案情:
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于2019年8月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销售员。入职培训时,王某学习了该房地产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其中,员工手册中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为早9点至晚9点,一周工作六天,具体的出勤时间以排班表为准,上述工作时间为员工正常出勤时间。超出上述时间,员工需填写加班申请,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2021年2月,王某要求某房地产公司依法支付其平日延时加班费及休息日加班费。双方因无法协商一致,王某于2021年3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案件审理中,该房地产公司辩称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已履行民主程序,王某已知晓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在职期间未向公司提交过加班申请,其主张的平日延时加班费及休息日加班费没有事实依据,不应支付。举证质证程序中,王某提交了钉钉打卡记录,房地产公司提交了王某的考勤记录及工资台账,经互相质证,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均予认可。
审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王某平日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工作时间能超出法定工作时间吗?
案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并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据此可以看出,公司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几个要件:第一,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必须经民主程序;第二,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第三,公司规章制度必须向劳动者公示。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否则不能作为仲裁机构审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本案中,王某提交的钉钉打卡记录,房地产公司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双方在劳动者的出勤时间上没有异议。经审查,房地产公司规章制度虽经民主程序并向王某履行告知义务,但规章制度中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该企业规章制度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依据。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实际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费,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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