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非法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关于在辖区内开展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专项整治行动通告)

整治非法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关于在辖区内开展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专项整治行动通告)(1)

通 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防范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有害内容和消极文化渗透,打击非法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行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将在辖区内开展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对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国家主管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单位和个人非法安装在地面、楼面、阳台、楼顶等处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立即自行拆除。

四、对本通告发布后,逾期未自行拆除非法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国家规定予以没收并处罚;对发布公告后继续非法销售、安装卫视接收设施的单位、商店和个人,将按国家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五、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国家广播电视行政法规和相关要求。

中共海林市委政法委员会

海林市公安局

海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海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17日

来源:中共海林市委政法委员会

编辑丨葛春雷 金振英

审核丨曹颖

监制丨李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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