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保护公民个人信息)(1)

现今网络已成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新空间、交流合作的新纽带,在此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收集变得更加便利、隐蔽,在不同主体间的转移也更加容易,被泄露的信息经反复流转,极可能成为精准诈骗的重要信息来源。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202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任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保护公民个人信息)(2)

#

案例

2020年6月至9月,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程序员李某制作了能够非法窃取手机相册照片的“黑客软件”,伪装成“颜值检测”软件发在网上提供免费下载。经查,该软件共窃取照片1751张,涉及1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此外,李某还从非法渠道购买含有重要公民个人信息的“XX资料库”,并将其外泄。经鉴定,该资料库包含公民个人信息共计8100万余条。2021年8月,奉贤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李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区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要求李某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下架删除“颜值检测”软件及相关代码,删除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并注销侵权账号的公益诉讼请求。

#

检察官说法

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保护公民个人信息)(3)

陈磊凤

奉贤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

本案中“黑客软件”所窃取的照片及李某购买的“XX资料库”信息中包含自拍照片。作为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人脸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犯罪分子可利用这些信息制作成动态视频,破解人脸识别验证程序,结合窃取的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信息,极易引发侵害隐私权、名誉权的违法行为,甚至被用于盗窃、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同时也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保护公民个人信息)(4)

陈某就职于一家知名科技公司信贷平台的运营部从事数据分析,拥有客户数据查询权。2020年底,在利益的诱惑下,陈某明知是违法行为,仍以每条1.7元左右的价格出卖该公司贷款项目中的客户信息,包括用户姓名、手机号、借贷金额等。直到陈某所在公司接到客户反映,有人冒充工作人员实施诈骗,公司遂报警。2021年上半年,陈某及买家张某等3人相继被抓获。经查,至案发,陈某非法出售客户个人信息共计10余万条,获利23万余元。在其出售的客户信息中,其中一条信息的当事人已被诈骗。经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至三年不等,各并处罚金。

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保护公民个人信息)(5)

张兴

普陀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

根据《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仅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且常常与诈骗等犯罪存在关联,社会危害性日渐突出。检察官提醒能够接触到公民个人信息的从业人员,要提高法律意识,切勿监守自盗。同时,相关企业要加强内部人员管理教育,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严防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保护公民个人信息)(6)

2020年10月始,被告人罗某某通过“telegram(纸飞机)”“potato(土豆)”“batchat(蝙蝠)”等境外软件发布广告,向他人出售个人身份、位置定位、住宿、财产、征信、火车及飞机票购票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750元。2021年4月13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审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21年8月19日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被告人罗某某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9月3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保护公民个人信息)(7)

邵金明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多发,为逃避国家打击,犯罪分子使用“纸飞机”“蝙蝠”等境外聊天软件作为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实施网络犯罪的平台工具。个人户籍、机主信息、手机定位、开房记录、乘车记录、车辆信息、银行卡流水、个人财产、行踪轨迹(GPS定位)等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在网络上被公然出售,致使公民权利遭受侵害,容易引发其他严重的犯罪行为。

检察官提醒:交通、医疗、金融、住宿、物业、快递等行业、企业,因自身业务所获取、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要加强管理和保护,提高职业操守、规范使用,防止信息外泄和用于非公共服务事项。要加强对涉公民个人信息政府部门及行业、企业的监管,在全社会形成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氛围。同时注重从源头上进行打击,切断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黑色产业链。

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保护公民个人信息)(8)

2021年8月至12月,被告人牛某某、刘某经合谋,制作并出售名为“一刻相机” “蓝色天秤”等手机应用程序,提供搭建后台管理系统等技术支持,并在上述应用程序手机报毒之后交由他人进行后续维护。经鉴定,上述应用程序均具有非法获取用户手机通讯录的功能,多名当事人因“裸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安装被敲诈勒索。经查,牛某某、刘某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最终,徐汇区检察院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分别对被告人牛某某、刘某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保护公民个人信息)(9)

李婧

徐汇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

牛某某、刘某为牟利游走于网络“灰色地带”,制作并销售可避开系统安全弹窗提醒,悄无声息非法获取用户手机通讯录、照片等个人信息功能的应用程序,依法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论处。这种犯罪行为成本低,但专业性强、隐蔽性高、传播更容易,对个人信息安全危害极大,也为滋生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提供了犯罪便利。当前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技术手段愈发高明,犯罪分子借助互联网的“外衣”,挖空心思设计“陷阱”实施犯罪。检察官提醒软件开发者,合理开发、正当使用,莫要为蝇头小利游走于法律边缘,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检察官也提醒社会大众,提高网络安全意识,不下载不明软件,不点击不明二维码及网络链接;遭遇犯罪侵害第一时间报警求助,留存相关证据,切不可助长犯罪气焰。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