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废时间留下的证据(让沉睡数十年的证据)
26年前,为了“搞点钱”,阚某某、姚某某、周某某三人以打车为由,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并残忍地将其与妻子杀害。
2020年7月17日,江苏省镇江市检察院提起公诉,12月28日,镇江市中级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分别判处阚某某、姚某某死刑,周某某无期徒刑。
26年前,出租车夫妇
被3名男子杀害抛尸
时间回溯到1994年7月10日。
那天晚上,史某某开着刚买不久的出租车,与往日一样载着妻子朱某某,在无锡市火车站“趴活”。晚上10点,三个20岁出头的年轻人说是要包车去南京,上了史某某的车。不料,就在出租车沿312国道行驶了两个多小时后,三个年轻人突然发难,持刀对史某某夫妇二人疯狂捅刺,致二人当场死亡。三名凶手则在搜得财物后驾车逃离现场,后因车辆抛锚,三人弃车逃离。
次日凌晨,丹阳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老312国道折柳段附近水沟发现一男一女两具尸体,死者满身伤口。接着,又有群众在三公里外的路边发现一辆出租车,车内有大量血迹,经辨认车辆就是被害司机史某某的出租车。
案发后,公安机关进行了大量的走访、排查,还在报纸上登载了协查通报,基本确定凶手是三名外地口音、20岁出头的男子。由于凶手是流窜作案,当时刑事侦查技术又有限,尽管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到了两枚指纹,多年来也从未中断过对案件的追踪,但该案一直未能侦破。
为逃避法律制裁,阚某某等3人案发后潜逃长达20余年,分别从事物流运输、个体电焊、商场保安等职业。
2019年9月16日,根据江苏省公安厅的统一安排,丹阳警方对往年命案积案证据材料进行梳理,再一次逐一重新进行指纹比对,令人振奋的消息传来:其中一枚指纹比中对象阚某某!进一步调查发现,阚某某在1994年7、8月间,与姚某某、周某某二人在南京多次实施盗窃,后被判处刑罚。三人的年龄及体貌特征与当年案发后排查的凶手特征完全吻合!
9月20日,公安机关在江苏江阴、安徽合肥、江苏南京对阚某某、姚某某、周某某同步实施抓捕。到案后,三人都对1994年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车内提取的另一枚血指纹,也与姚某某的左手中指完全吻合。
引导侦查
让沉睡数十年的证据
“开口说话”
虽然阚某某等人被抓获后作了有罪供述,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当年客观条件的限制,本案的证据体系存在先天的缺陷。
嫌疑人被抓获后的第一时间,侦查机关即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根据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工作机制,镇江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新祥指派第二检察部副主任蒋安凌和检察官助理陈浩组成办案组,提前介入案件,和侦查机关共同会商案件侦查方向及取证具体要求。2020年1月19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办案组遇到的第一个问题便很棘手:准确锁定阚某某等人的最关键证据,是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出租车上提取的两枚指纹,但当年的现场勘验报告中却根本没有提到发现、提取指纹的情况。
关键证据来源如果不明,无疑将动摇整个案件的合法性根基;而对于命案,又要坚持最严格的证据标准,仅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为此,办案组与侦查人员一起,多方询问当年侦查参战民警、鉴定人员,翻阅相关台账,最终查明:尽管现场勘验报告中未予记载指纹提取事项,但当年参与现场勘查的一位老侦查员,在他的原始办案记录本中详细记载了提取指纹的经过,事后记入了手工台账、录入电脑指纹库。幸运的是,那名老侦查员至今还保留着办案记录本,那边角已有些破损的记录本,泛黄的纸页上的字迹依然清晰,清清楚楚地证明了指纹来源的真实性。
尽管通过指纹能够认定阚某某等人到过案发现场,阚某某等人也对用刀杀死出租车司机夫妇一事供认不讳,但作案工具又在哪里?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又该如何印证?疑惑接二连三萦绕在蒋安凌等人的心头。
根据三人的供述,他们行凶后驾车逃离,车辆抛锚后又沿312国道步行,在一个水塘边清洗身上血迹时把刀扔到了水塘里。但三名嫌疑人当年都是第一次来丹阳,案发时又是晚上,三人根本无法回忆起当年行凶、抛尸、弃车、丢刀的具体地点;再加上二十多年过去了,老的312国道早已拓宽改道,周边环境也发生了很大改变,不具备指认条件。办案组成员没有灰心,由院领导带队与侦查人员多次赴上述地点,实地勘察现场客观情形,并走访当地知情群众,证实案发时路边确实存在多处水塘,其后二十多年多有变迁,虽然作案凶器已无查找可能,但阚某某等人供述的真实性却得到了印证。
案件办理期间,检察机关两次列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开展针对性补充侦查工作。例如,阚某某等人供述,他们在经过一个收费站之后开始行凶。通过对车辆行驶时间的分析、对当年312国道沿途收费站的排查,确认他们提到的是312国道凌家塘收费站。然而这个收费站早已拆迁,历尽反复查找,最终确认并找到了案发当天的当班收费员。由于该案当年轰动一时,虽然时隔多年,他对当时的情况还有很深的印象。为确保取证合法性,蒋安凌再三叮嘱侦查员,要对取证和辨认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最终,全案证据得以深入地挖掘、补强,这些沉睡了25年的证据也得以“复活”并“开口说话”。
最高检依法核准追诉
该案案发于1994年,三人作案后仅在同年9月份犯盗窃罪,此后均未再犯罪。根据法律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抢劫罪,追诉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必须报请最高检核准。而司法实践中,最高检会充分审查案件是否具备追诉必要性,再作出是否核准追诉的决定。也就是说,如何体现案件的追诉必要性,是决定逃犯能不能得到严惩的关键因素。
为了证明三名逃犯犯罪性质、情节及后果的极其严重,办案组反复翻阅卷宗材料,将其中显示犯罪分子残杀2名被害人并抛尸的内容提炼出来。单从被害出租车司机夫妻俩一个被捅30多刀,一个被捅50多刀来看,阚某某等人的行为就极其恶劣,令人发指。
为进一步查清该案的社会影响,办案组还深入走访了无锡火车站和案发地折柳村庄的居民,并现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
提到这起案件,出租车司机们及案发地附近群众至今仍然心有余悸。
被害人当年遇害之时正值壮年,父母均已退休,女儿年仅五岁。20多年来,当年的孤儿已长大成人,当年的3名老人也都90高龄,但他们无时无刻不在思念着自己的亲人,无时无刻不在期盼着将凶手绳之以法,得知命案告破时更是泪如雨下……
镇江市检察院经两次检委会讨论,认为该案虽已过了追诉期限,但确有追诉的必要,遂于2020年4月15日层报最高检核准追诉。2020年7月6日,最高检批复认为,该案符合追诉条件。
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刑事案件办理的同时,对被害人家属的司法救助工作,也在紧张进行之中。
审查起诉期间,发现两名被害人的父母可能生活困难需要救助后,镇江市检察院便第一时间派员与被害人家属联系司法救助事宜,并为三名救助对象申请到了6万元司法救助金。
因3名救助对象都已年过90,家住无锡且行动不便,2020年9月18日,镇江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张丹慧、第二检察部副主任蒋安凌等人又专程赶到3位老人家中,送去司法救助金。面对张丹慧等人,3位90岁高龄老人忍不住落泪,他们紧紧拉住检察官的手连声道谢,并表示“等了26年,儿子、女儿终于可以瞑目了,也相信司法机关一定会严惩凶手”。
11月4日,镇江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均表示真诚悔罪、认罪认罚。阚某某在最后陈述中是这样讲的,“这些年来,我们一直在做噩梦、一直饱受良心的谴责,彼此之间都不敢联系,我们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无论最后要承担怎样的后果,我都愿意承担。”
12月28日,镇江市中级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和量刑建议,对3名被告人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正义网
文字:陈浩 高光治
图片:来源于镇江检察在线微信公众号
来源: 江苏检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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