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砍伐珍贵树木(砍伐枯树也入罪)

文/于立生近日,江西于都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采伐、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被告人之一李北京,原是宽田乡林业工作站站长,去年5月,他安排农民曾小红先后对4棵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香樟树进行采挖不过,他的辩护人提出,4棵树都是枯树,没有保护价值该案一审尚未判决,日前,于都县林草局解释称:该案重点在于,即使是枯死的樟树,采伐也要依法审批,“审批权在省里”(4月12日 红星新闻),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无证砍伐珍贵树木?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无证砍伐珍贵树木(砍伐枯树也入罪)

无证砍伐珍贵树木

文/于立生

近日,江西于都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采伐、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被告人之一李北京,原是宽田乡林业工作站站长,去年5月,他安排农民曾小红先后对4棵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香樟树进行采挖。不过,他的辩护人提出,4棵树都是枯树,没有保护价值。该案一审尚未判决,日前,于都县林草局解释称:该案重点在于,即使是枯死的樟树,采伐也要依法审批,“审批权在省里”。(4月12日 红星新闻)

接到村民反映,取得树主同意后,李北京联系曾小红,让他把路边和高压电线杆旁的4棵枯死樟树砍伐了。按当地村民的朴素想法来说,这非但没有社会危害性,还是在消除安全隐患,是在做好事。结果未曾想到,俩人还砍出个“罪”来,都给森林公安抓了,于都县检察院对李北京建议量刑4年半,对曾小红则建议量刑3年半,这也无怪乎他们要为之喊冤。

《刑法》第344条规定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该罪,是法定犯,而非自然犯,是法律特别规定的有关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的行政法规,情节严重的行为视为犯罪。而何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条第2款开宗明义:“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而由“天然生长”可知,所保护的对象只能是活树,而不会是已经终止生长的枯树。

针对此事,包括树主在内,当地村民联名出具了一封“证明书”,其中赫然显示到:“1,此樟树为死樟树(已死大概5-6年);2,此樟树为危树……”因此,根据上述事实与法律内容可知,李北京、曾小红二人砍伐了枯死樟树一事并不涉及犯罪。

不过,不管是出于消除安全隐患的善意,还是牟利的私心,枯死樟树也确实不是想砍伐就能随意砍伐。若可随意砍伐,那究竟是砍伐了自然原因枯死之树;还是先人为把活树弄死,过段时间再砍伐,然后报称砍伐的是枯死之树,谁知道呢?尤其是对一些枯死的古树名木的砍伐,事先还是得调查清楚枯死原因。同时,在制度层面防范有人钻空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以牟利,也是一种必须。而李北京作为当地林业工作站站长,对相关林木管理规定总不可能不清楚。

正如于都县林草局所表示的:哪怕枯死的樟树,采伐也要依法审批,各地相关规定都是如此。譬如《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11条就规定:“因自然灾害毁坏或者已枯死需要清理采伐……珍贵树木的,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014年,原国家林业局在答复原四川省林业厅的《关于界定古树名木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申明:“已经枯死的古树名木,对其采伐也应遵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凭证采伐的规定。”

所以,李北京、曾小红二人未经审批,无证擅自砍伐枯死樟树,虽无涉刑事犯罪,但也已是行政违法。

于都县林草局既已明确:涉案的几棵樟树确实已枯死,其枯死的原因是由于各种自然灾害。那么,如若涉事森林公安并无确凿证据表明二人砍伐了活樟树,当地检察机关就应以不存在犯罪事实撤回起诉。并依据《野生保护植物条例》相关规定,交由该县林草局,对二人进行没收砍伐枯树的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即可。此外,李北京本是林业管理工作人员,鉴于其知法犯法乱作为,还应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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