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储户存款定何罪(4万存款18年后只剩10元)
2002年,河南省郏县农民梁某在农行郏县支行存了一笔4万元的活期储蓄。去年,梁某拿着存折去银行取钱,得知账户里只剩下10元。自称自己这些年从没取过钱的梁某将该支行告到法院要求全额赔偿。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此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由于银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梁某本人或委托他人支取过存款,法院判决银行支付梁某存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
梁某自称从没取过存折里的钱 银行却有借记卡支取记录
根据判决书,2002年11月7日,河南省郏县农民梁某在农行郏县支行办理了一笔4万元的活期储蓄。2020年,梁某拿着存折去该支行取款,被告知账户余额只剩10块钱,可是他手中的存折没有任何其他交易记录。
农行郏县支行称,梁某当时办理的是一折一卡活期储蓄存款业务,除了存折,还有一张借记卡。交易明细显示,从2002年到2003年,梁某存款被人用借记卡支取了4次。分别是2002年11月11日被支取3030元,2002年11月14日被支取20200元,2002年11月29日被支取16160元,2003年3月4日被支取600元。
除了最后一笔600元是在郏县农行营业部持卡支取,前三笔均是在外地农行支行持卡支取。
取款凭条和申请表签名都非储户本人所签 一审判银行全赔
经过司法鉴定,一审法院认定,2003年3月4日取走600元时,在银行《取款凭条》中的签名不是梁某本人所签;而农行郏县支行存档的《申请表(个人卡)》显示2002年11月7日借记卡《申请表(个人卡)》中的签名也不是梁某本人所签。
银行方面辩称,虽然不是梁某本人签字,但当时办理的储蓄存折账号、借记卡号共同指向同一存款。而且不管持借记卡支取或是持存折支取,均需要密码。密码掌握的持卡和持折人手中,该支行从系统中根本无法获取。
梁某及其律师则坚称,在农行郏县支行只办理了存折,20年前郏县县城很少有人持有银行卡,跟别说梁某是个农村人,所以很可能是当时银行为推销银行卡业务有内部人员或他人办理,而这个银行卡是否存在也不得而知。梁某认为,无论该款被谁支取,都是银行制度不完善造成的,农行郏县支行应当先履行支付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银行应遵守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保证储户资金安全。农行郏县支行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梁某本人或授权委托他人支取过该存款,因此对梁某请求银行支付其存款本金4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银行出具异地取款凭证复印件 二审法院认为不是原件证据不足
农行郏县支行对一审判决不满,提起上诉。银行方面称,当年的存款凭证和办卡记录系同一人笔迹,虽然不是梁某本人所签,但梁某否认当天只办理存折,没有办理借记卡是明显说谎。为证明梁某说谎,银行在二审期间出具了更多证据。
一审时,农行郏县支行系统升级,无权单独查询持卡支取的地点和支取人,需要梁某配合。由于梁某拒不配合,该支行无法查询支取地点的信息。
二审期间,该支行终于查明,梁某的存款是在农行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支行被人持卡支取了三次,并向法院提供了三张取款凭条的复印件。该支行还申请对这三份取款凭证中的签名与一审鉴定中的梁某提供的签名样本进行比对鉴定。
对农行提供的新证据,梁某表示,这三份取款凭条不是原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不同意鉴定;他本人也从来没去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支行取过钱。
二审法院认为,农行郏县支行主张梁某办理的业务品种是一卡一折存款,梁某已将存折中款项支取完毕,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而一审提交的《取款凭条》和《申请表(个人卡)》,都不是梁某本人所写,无法认定梁某办理的是一卡一折存款业务。二审中,郏县支行虽提交有显示梁某签名的异地支取凭据,但因其未能提供凭据原件,无法认定该支取凭据的真实性,且不能作为鉴定检材依据。因此,法院不能认定梁某曾在外地将案涉部分存款取出。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农行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梁某本人或委托他人支取过本案存款等事实,其以银行内部底单的记载内容等来主张梁某存折上的存款已被梁某本人支取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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