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三类人员包括哪些(三分钟带你了解建筑施工)
什么是建筑施工“三类人员”考试、是哪“三类人员”、为什么要组织“三类人员”考试?
01什么是建筑施工“三类人员”考试?
建筑施工“三类人员”考试全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由各省各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一般来说,各省各地区会采取“月考”和“季考”两种模式。月考即是每个月都会组织考试;季考会分为几个季度,一般每年都有4-5次考试,每隔2-3个月组织一次。考试内容包括《现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与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常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现象及防范》、《个人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体会》等等。
具体考试时间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发布的相关信息为主。以山东省为例。
02哪些人员可以进行“三类人员”进行考试?
严格意义上讲,通过考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人员方能称为“三类人员”,分为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1.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报名条件(具备其一即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任命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2.项目负责人(B证):
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报名条件(具备其一即可):企业的注册建造师;企业的小型项目负责人且已取得专业技术职称。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
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名条件(具备其一即可):企业的安全员;企业任命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报名人员在年龄、文化程度、与企业签订劳动关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方面都有各自的具体要求。“三类”人员在同一单位内(不包括法人)可同时兼任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两个及两个以上岗位的,必须取得另一岗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03为什么要组织“三类人员”考试?
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而通过“三类人员”考试,推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学习,不仅仅是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标志,更是达到相应配备标准,办理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揽项目、任职企业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必要条件之一,成为推动企业宣传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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