蛙类养殖一般是什么蛙(养蛙户定了这些蛙按水生动物管理)
5月29日,农业农村部网站发布《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相关蛙类(下称“相关蛙类”),由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
对其他蛙类,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草局将本着科学性优先和兼顾管理可操作性的总体原则,共同确定分类划分方案,适时调整相关名录。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推进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调整。
切实解决部分蛙类交叉管理问题
文中指出,相关调整是为切实解决部分蛙类交叉管理问题,进一步明确保护管理主体,落实执法监管责任,加强蛙类资源保护。
因此,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确保相关蛙类管理调整工作交接到位;要做好相关证件撤回注销和档案资料移交,主动告知从业者相关管理政策,优化办事流程;对于情况复杂、短时间内难以完全交接到位的,可协商通过设立一定过渡期等措施,确保有关调整工作平稳有序,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也要加强本底调查,准确掌握蛙类野生资源状况,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和保护体系,全方位提升野生蛙类保护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对蛙类分布的自然保护区域、重要栖息地等生态环境的监测和保护,严防破坏野外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发生;要建立信息发布和有奖举报机制,主动公开蛙类野生资源和栖息地状况,接受公众监督,积极开展蛙类保护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蛙类保护的良好氛围。
同时,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大相关蛙类野生资源保护力度,利用活动仅限于增养殖群体。
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捕捞相关蛙类野生资源;确需捕捞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报经相关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把蛙类保护与当地森林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有机结合起来,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开展捕捞利用活动;积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出售、购买、利用相关蛙类野生资源的行为。
另外,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相关蛙类的养殖管理,强化苗种生产审批和监管。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确定的养殖区和限养区内从事养殖生产的,要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相互配合,科学合理安排蛙类野外增殖放流,扩大种群规模,加强放流效果跟踪评估,保护种质资源。
养蛙企业希望尽快换证
阅读完新通知的广东英德市盈信农业有限公司(下称“盈信农业”)总经理萧晗,第一反应就是“这真是今年最好的消息了”。
盈信农业于2012年底选择棘胸蛙这个品种来发展生态养殖,目前,公司已经投入约5000万元。然而,随着新冠疫情的到来,国家将野生动物和人工养殖动物列为禁食,无论是盈信农业还是其合作农户都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尽管3月5日,农业农村部明确了该部管辖的野生鱼类以及两栖爬行类中的中华鳖、乌龟、牛蛙、美国青蛙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按照渔业法的规定进行管理。然而,同样属于蛙类的黑斑蛙、棘胸蛙仍没有明确是否能食用。因此萧晗每天都在关注有关石蛙的最新动态。
“现在规定将由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所以我们希望尽快对接上政策,把相关证件处理好。”萧晗说,由于棘胸蛙从幼苗养到商品蛙需要三年时间,去年就与养殖户对接,把养殖环节拆分成各个小环节,发挥个体优势,各自负责几个月,从而提升棘胸蛙品质和养殖户资金运转效率。“现在虽然没有明确可以食用,但已经迈出第一步,我们将继续关注国家政策,希望早日明确能食用,我们就可以实现这个构想,促进棘胸蛙行业发展。”
【记者】黄鸿基 黄进
【作者】 黄鸿基;黄进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 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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