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玉米的上市公司(金丹科技玉米供应商与公司相关方重名)
对于A股市场来说,今年3月是个值得纪念的月份,从这个月开始新修订的《证券法》施行。新《证券法》新增了“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两个专章,可以看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投资者权益保护进入2.0版。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到之际,《大众证券报》特别推出“3·15特别行动”策划,以飨读者。
13日晚,中国证监会核准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丹科技”)的首发申请。此前,大众证券报记者接到投资者H先生反映,该公司两重要经销商与公司相关人员重名,招股说明书涉嫌隐瞒关联交易和虚假信息披露。根据投资者提供的线索,记者展开了调查。
金丹科技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2015年7月22日在新三板挂牌。其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销售乳酸及其系列产品。公司是一家运用现代生物技术大规模工业化生产L-乳酸及其衍生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
L-乳酸及其衍生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是玉米。金丹科技属于玉米深加工企业,生产环节主要以玉米淀粉作为生物发酵过程中的碳源。公司的玉米主要来源为周边地区的农户种植所出。因此,“玉米采购情况”与“主要玉米供应商及合作情况”是金丹科技招股说明书必须要披露的内容。
“我看到供应商里有两个人,完全重名,比较可疑。”H先生告诉记者,一个供应商叫张杰,另一个供应商叫梁桂芝。记者查阅金丹科技招股说明书,确有这两名供应商(图1)。
图1:梁桂芝、张杰系供应商之一
张杰(身份证号码:412726198601******),2014年与金丹科技开始合作,“近五年主要从事农作物种植,务工经商,从事粮食经纪业务”。金丹科技招股说明书显示,其身份是实际控制人张鹏姐姐的配偶的妹妹之子(图2)。
图2:张杰为实控人姐姐的配偶的妹妹之子
需要说明的是,张鹏出生于1958年。“张杰这个名字,容易重名。但是从身份证上看,1986年出生,与张鹏隔代,年龄上吻合。”H先生说,“如果张杰名字重名概率大的话,梁桂芝重名就有些雷同了。”
供应商梁桂芝在金丹科技招股说明书中系2018年第四大供应商。当年,金丹科技向其采购玉米8348.98吨,采购金额为1625.69万元,占采购玉米总额的5.65%。梁桂芝(身份证号码:412726195607******),2008年与金丹科技开始合作,“近五年主要从事农作物种植,务工经商,从事粮食经纪业务”。但是金丹科技在新三板挂牌期间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为梁桂芝(图3)。
图3:会计主管人员梁桂芝
无论是“张杰”,还是“梁桂芝”,金丹科技均表示,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与公司及关联方不存在利益输送安排。公司除向其采购玉米外,不存在其他资金及业务往来。
金丹科技玉米供应商也引起发审委的注意。审核会议上,发审委对金丹科技主要询问了三大问题,其一有关玉米供应商,“(1)向前十大经纪人采购金额占当期玉米采购额的比例较高且呈持续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否对前十大经纪人构成重大依赖,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发行人及董监高与玉米经纪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玉米采购价格的定价机制,向前十大经纪人采购价格与农户及其他经纪人采购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采购价格是否公允,应对玉米价格波动的措施及有效性……”
“如果供应商中确实存在公司关联方的,公司应当在关联交易中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内容、定价方式、金额及占比、关联交易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如果发行人的供应商仅是与公司关联方人员重名,不是同一人,公司与关联方不存在关联交易的,公司也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必要的解释,避免产生歧义。”上海一资深律师接受大众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两个重名的人员是公司的关联方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而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未进行披露的,该行为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根据本月起施行的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带着H先生反映的情况,大众证券报记者致函金丹科技,但截至截稿时未收到有关回复。
本文源自大众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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