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后期妇女(关于清代的外命妇)
关于清代的外命妇
所谓外命妇,泛指的是朝廷官员的妻室。中国各个朝代都有自己不同的外命妇制度,清代的外命妇制度基本延续明代的习惯,属于“诰命”制度或“诰敕”制度的一部分。
图为一位旗人命妇画像
清代规定,凡是朝廷官员,在获得了职官之后,也就获得了相应的品级。出于优待的考虑,这些朝廷官员可以通过“覃恩诰敕”的形式,让自己的近亲获得自己的品级的相应封号。
根据朝廷官员品级的不同,“覃恩诰敕”的范围和形式也不同。
六品至九品的官员称之为“敕命”。其中八品、九品官员只能给予自己封赠,妻室和祖先都得不到优待。六品、七品官员除了自己的妻子之外,还可以给自己的父母辈封赠。
图为外命妇封号列表
对于外命妇,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清代规定,当遇到复数封赠的时候,从其品级高者封赠。比如说一对夫妻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是五品官,二儿子是二品官,那么这对老夫妻的封赠应该优先按照二品官封赠。
2.顺治九年规定,如果一个官员是犯错被革职的,他所获得的封赠也要被追缴。
3.顺治九年还规定,如果一位女性因为丈夫或者子孙的职官而获得了外命妇的身份,那么理论上她便失去了改嫁的可能性。如果她执意改嫁,那么外命妇的身份会被取消。换句话说,外命妇的诰敕本身是因丈夫或子孙的职官而得来的,这个诰敕本身属于夫家的“财产”,一旦离异或者改嫁,则不能从原夫家带走。
4.顺治十年规定,官员的妻室中,凡是未经礼聘的,或者再嫁的、出身倡优婢妾的,都不能受到封赠。
5.原本在顺治十六年时,朝廷规定,如果官员本身有过继行为,那么应该先封赠继父母。如果继父母已有封赠,才可以封赠生父母。康熙八年,改为嫡母、继母、生母三者不能一起得封,并且有复杂的先后顺序。雍正三年,改为嫡母、继母、生母三者可以一起封赠,这样妾室也有了获封的可能,但是不能是由丈夫的品级得封,必须是由子孙的品级才可以。
6.康熙八年规定,官员封赠自己的妻子的时候,只能封赠嫡妻。如果获得封赠的时候在世的是继妻,那么准许在封赠继妻的同时将原配嫡妻追封。
7.雍正三年规定,虽然按照规定,八品和九品只能封官员自己一人,但是如果官员自己愿意的话,可以将封典转给自己的父母。
图为一位汉人命妇画像
一旦获得了外命妇的身份,女性也就有了“品级”,拥有了穿着相应品级官方规定的服饰的权利,并且跻身于“命妇”的行列,而不再是“民妇”。但是这个“品级”只是一种等级体现,外命妇并没有俸银和禄米,也没有相应的职官。
不过就算如此,“得封诰命”依然是旧社会时大多数女性的梦想,“生个女儿以后得封诰命”,也和“生个儿子以后得封一品”一样,成了旧社会的一种祝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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