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时期经济发展(人类经济万年史)
西欧中世纪封建经济(下)
庄园是一种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庄园里需要的一切,从封建领主的生活享用到农奴家庭的粮食、劳动工具和生活用品,几乎都由本庄园的农奴生产。只有本庄园无法生产的盐、铁等必需品,从东方国家运来的供给封建领主的少数精良武器,香料、丝绸和珠宝一类的奢侈品,才从外来商人那里购买。那时候,农业生产的效率很低,手工业同农业紧密结合在一起,且很不发达,因此,庄园里也没有什么产品可以向外面出卖。
庄园只是最基本的经济组织,并不是每个封建领主都仅拥有一个庄园。大封建领主一般拥有好多个庄园。由于庄园往往散处各地,当时交通运输又非常不便,封建领主就带着家属和随从人员经常从一个庄园转移到另一个庄园,就地享用庄园里的产品。封建领主用超经济力量保证经济剥削。他们除掌握武器之外,还拥有司法审判权。如果他们认为农奴违反了庄园的规矩,就有权在庄园法庭里审判他。法庭由封建领主本人或是他的管事主持,可以对农奴课以罚金或没收财产。
当然,封建庄园形成之后,并不是一成不变地存在。随着西欧生产力特别是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到13世纪时,上述庄园制度便遭到很大破坏。封建领主不能不大大调整他们和农奴的关系,使许多农奴获得解放,成为佃农。
这种变化的发生也不是突然到来的,而是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早在11世纪末或12世纪初,在一些最先进的地区,庄园制度便呈现出崩溃的最初的征兆。
但这种变化的产生一开始并不是来自庄园内部,而是源于荒地的开垦。那时,西欧开始出现塞斯特恩寺院。这些寺院出现的时候,全部可耕地都被占用了,因此它们几乎都建立在荒野和未开垦的地区。施主们把自己保留地中的大量未耕地赠与它们,但修道士们必须用双手把这些土地开垦出来。在垦荒时,他们有俗界弟兄,或称" 俗僧" 的帮助。他们把开垦大农场的任务交给这些人。大农场的面积相当大,常常有500 到700 英亩。这些土地并不分割为小块的份地,而在一个修道士的监督下,由" 俗僧" ,甚或由外面雇的" 客籍民" 耕种。在这种农场里既不存在农奴,也没有徭役。所谓" 客籍民" ,也就是寻找新土地耕种的移民。这些移民或来自流浪汉,或来自大领地中摆脱了农奴身份的居民。无论他们是怎样从旧的社会各阶层中游离出来,总之,他们具有自由的身份。塞斯特恩寺院耕种的" 新土地" 带来一种新的经济组织。这种新经济组织对于那些因人口增长而出现的剩余劳动力有很大吸引力,对那些从庄园中逃出的农奴无疑是提供了一块新的生存之地。因此,这种新经济组织对庄园制度不能不产生某些影响。
与此同时,在法国西北部的卢瓦尔河和马斯河之间,出现了一种所谓" 新市镇",一些封建领主用种种办法吸引" 客籍民" 去开垦他们的荒地,设立" 新市镇"。这些封建领主并没有也不想将庄园制度发展到这些新土地之上,他们仅仅让"新市镇" 上的开垦者交纳地租。" 客籍民" 依然保持着自由的身份。" 新市镇"的主要特征是自由劳动,非但没有人身隶属,外来的农奴只要在这里住上一年零一天,就能取得公民权。这里也没有劳役,全部土地都是农民份地,每一个农民都把自己的全部劳动用在自己的土地上。最多也不过是有些地方的居民要担负一点集体劳动义务而已。这里不再具有庄园中的种种负担。贡赋和服军役的义务虽然保留着,但性质已起了变化,具有公税和公役的性质,而且有明确的限制和规定。" 新市镇" 的居民也常常被称作" 市民" ,像城市市民一样,他们也拥有行政自治权。然而,封建领主对市镇土地仍保持权力,这里的居民也仍然受到一些人身限制。" 客籍民" 不过是以租金为代价取得了使用土地的世袭权,实际的所有权仍属于领主,而且有关农民持有土地的一切问题仍服从于领主的裁判。总之,小农经营是与大领地并存的。当然," 新市镇" 居民对土地的占有也很牢固,已经有些像所有权了,只不过要向领主缴付一笔名义上的地租而已。
以自由劳动为特征的新经济组织也逐渐出现在西欧的其他一些地区。在尼德兰(相当于现在的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和法国东北部)各地,由于人口过剩,从11世纪末开始,人们对海洋和河流展开了斗争。他们排干沼泽洼地,以获取新的土地,或建筑堤防,围垦海边的冲积地。这里的封建领主也不曾把庄园组织引进到滨海的新土地上。像" 新市镇" 一样,需要排水或需要筑堤的地区是交给去那里安家落户的" 客籍民" 的。他们都有自由的身份,仅向领主交纳地租。在这个时期,各寺院也努力将它们的领地中的低洼地带垦辟为耕地。其中,塞斯特恩寺院起着表率作用。
12世纪初,德意志的诸侯开始邀请尼德兰的佛兰德尔(相当于今比利时地区)人修筑易北河下游的堤岸。他们不久就从那里深入到勃兰登堡和梅克伦堡。邀请他们的诸侯们自然是让这些人保持人身自由,并依照和他们本国差不多的条件给予他们可以世袭的土地使用权,还专门设置法律保障他们的公民权利。在同样的情况下,佛兰德尔人进入了土仑亚、萨克萨、劳色兹等地。随后,德意志的封建贵族便开始驱赶并屠杀前述地区的斯拉夫人,把这些地区开放让日尔曼人占领。到13世纪,日尔曼人就完全占领了梅克伦堡、勃兰登堡、劳色兹等地。他们在军队的支持下,还到达东普鲁士、立陶宛、芬兰湾、西里西亚等地。诸侯们把征服的地区划分给土地出租者,由他们招徕人们并把土地分配给他们。塞斯特恩寺院曾大量地获得了这些从" 野蛮民族" 夺来的土地,并立即设立农场,进行耕作。这些日尔曼移民和" 新市镇" 的" 客籍民" 一样,以为数不多的租金获取了对土地的世袭使用权利,并被给予人身的自由。
12-13 世纪西欧封建经济关系的深刻变革最终不能不给予最基本的经济组织——庄园以无情的有力的冲击。由于贸易的复兴和城市的兴起,商品货币经济发展起来,农产品日益商品化。这一方面导致货币流通量的增加,并在西欧引起了持久的物价上涨;另一方面,商品的大大丰富又极大地刺激着封建贵族的消费欲求。然而,他们从土地上取得的收入是一定的,不能无限度地增加。既不能抗拒自己的新的需求,又没有足够的资力来满足需要,因此,很多贵族先是欠债,再就是破产。面对这种危机,一些封建领主为了尽可能地增加货币收入,不能不对传统的庄园制度进行修改。他们纷纷采取放弃或缩小自留地的做法,将土地出租以获取货币地租。与此同时,他们为了收取赎金而情愿给予农奴人身自由。大批农奴赎买了某些义务之后,可以用货币来代替劳役和其他贡赋,并取得差不多总是世袭的土地。许多税收被取消了,因为商品市场的发展使庄园中的许多作坊成为多余;有些老的负担如外婚税尽管保持到最后,但实际上也缓和多了。这样,封建领主越来越像土地出租者,大部分获得解放的农奴则成了佃农。当然,庄园制度的瓦解情况在西欧各地也是不平衡的。在佛兰德尔,早在12世纪中期已经有许多庄园制度解体的迹象;在德意志中部和英国,只是到13世纪末,庄园制度才开始崩溃。并且,农奴解放的程度也存在差别。在许多地区,由农奴转化而成的佃农还得服从领主的审判权,以及其它各种滥施的权力,农民依旧没有地位,他们还要缴纳什一税和一些规费。
进入14世纪以后,庄园制度的瓦解在更大范围内继续发展。在英国,庄园的解体虽然起步较晚,却以加速度推进,迅速走到了西欧各国的前面。14世纪末,这里的庄园已遭到彻底破坏。15世纪以后,出现了一个广泛的独立小农阶层,小农经济在农业中占了优势地位。独立小农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农民:
①自由持有农。他们原来就有人身自由,这时,他们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世袭份地,只向领主交纳少量的租金。
②公簿持有农。原先是农奴,获得人身自由后,他们耕种的份地仍归领主所有,但在庄园法庭上记载着他们耕种领主土地的权利和义务。他们一般向领主缴纳固定的货币地租,并履行其它若干义务。根据传统,只要他们履行了义务,领主就不能夺取他们的份地。这类小农占独立小农的最大多数。
③租佃持有农。他们按一定租期租佃领主不再自营的庄田。除独立小农外,还有不定期的小佃农、雇农以及贫苦的茅屋农。
西欧的其它地区,庄园制度的解体是较缓慢的。在德意志中西部、法国北部、尼德兰、西班牙、意大利等地,直到16世纪小土地持有才开始在农业中占据优势。在部分地区,如法国南部,德意志东部等地,这种变革显得更加缓慢。
15世纪末和16世纪,英国的圈地运动日益盛行起来。至17世纪初,英国的独立小农大为减少,大租佃农场和牧场则逐渐增多。英国圈地运动中独立小农逐渐减少以至消失的过程,也是英国农业资本主义化的过程。随着这一过程的结束,封建经济关系下的土地制度终于被资本主义的土地经营方式所取代。当然,这一过程也是一个漫长过程,直到19世纪初,英国的圈地运动才最终落下帷幕。17世纪以后,西欧其它地区的土地关系也日益发生深刻变化。但这种变化是缓慢的,也不像英国的圈地运动那么激烈,以致到中世纪结束一二百年后,才能看到这种变化的明显后果。
3.行会制度及其作用
在中世纪的封建经济关系中,行会制度是庄园制度及相应的土地制度和农奴制度之外的又一重要制度。行会是在10世纪以后随着中世纪城市的兴起而逐步诞生的。行会组织起初是秘密存在的,在10世纪出现于意大利,以后又遍及英、法、德等各个西欧国家。行会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城市里的工匠既免受外来的竞争,也免受同行之间的竞争。它把城市的市场完全保留给同业行会的工匠。它排斥外来的产品,同时又使同行的会员不因损害别人而致富。
由于这个缘故,逐渐形成了许多详尽的规定,成为对一切会员都严格适用的管理规定。例如,规定工作时间,规定价格和工资,禁止任何种类的广告,决定每一个作坊中的工具数量和工人数目,指派监督人进行最细致、最严格的监督。总之,力求保证对每一名会员的保护,并且尽可能做到完全平等。工匠必须服从纪律,保证产品质量。工匠不但要服从监督人的经常性监视,还要服从公众的监视。为了使公众便于监视,工匠奉命必须在窗前工作。
每一个行会都是按不同的行业建立的。会员称为行东(作坊主),每个行东有若干学徒和帮工。行东又称师傅,是帮工和学徒的管理者。他是小作坊的所有者,占有原料和工具。因此,制成品以及出售货物所得利润都属于他。在行东和学徒之间,存在封建性的师徒关系。学徒从师期满,还须继续在行东的作坊中充当一定时期的帮工。等到技术熟练并有了积蓄时,经过行会的承认,他可以另设作坊,自己也成为行东。但是,行会会员有一定限额,行东资格的取得并不容易,因为它要服从一些条件:入会费、合法的出身、享有城市的自由等。
在城市中,势力日渐强大的商人也都被组织在行会之中,以便垄断当地的市场,排挤外来商人的竞争。商人的行会称作" 同业公会".与手工业行会不同的是,商人的公会在每个城市里往往只有一个,它不再按行业分别组成。公会组织也用严密的规章来保障商人的经济利益,维护会员在该城市的贸易权利及外出经商旅途中的安全。
西欧的行会组织在一定时期内起了进步作用,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但是,由于行会本身所具有的封建保守性质、平均主义色彩和等级观念,最终不能不成为社会生产发展的阻碍,以致在14世纪以后因不能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而走向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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