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栏目 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这是一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法典民法典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贯穿你我他的一生值此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特别推出《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栏目,邀请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李修平、贺红梅、崔志刚、张仲鲁领读民法典条文,并汇总梳理了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进行对照解读,还设计了多个民法典知识问答,让我们一起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栏目 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栏目 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

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栏目 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这是一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法典。民法典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贯穿你我他的一生。值此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特别推出《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栏目,邀请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李修平、贺红梅、崔志刚、张仲鲁领读民法典条文,并汇总梳理了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进行对照解读,还设计了多个民法典知识问答,让我们一起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

学起来

第七集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李修平

读起来

大规模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侵害人格权和社会公共利益——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最高院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简要案情】

2019年2月起,被告孙某以34000元的价格,将自己从网络购买、互换得到的4万余条含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的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贩卖给案外人刘某。案外人刘某在获取相关信息后用于虚假的外汇业务推广。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孙某未经他人许可,在互联网上公然非法买卖、提供个人信息,造成4万余条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使用,严重侵害社会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据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被告孙某在未取得众多不特定自然人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获取不特定主体个人信息,又非法出售牟利,侵害了承载在不特定社会主体个人信息之上的公共信息安全利益。遂判决孙某按照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支付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款34000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民法典实施后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准确把握民法典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立法精神,聚焦维护不特定社会主体的个人信息安全,明确大规模侵害个人信息行为构成对公共信息安全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彰显司法保障个人信息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和力度。

答起来

小花的邻居小丽久出未归,这一晚,小丽的房屋因暴雨成为了危房,小花便自掏腰包雇人为小丽修缮了房屋。过了数十日,小丽回来了,此时小花可以向小丽索要修缮费用吗?

A.不可以,小花自己要给小丽修缮房屋的,就要自己掏腰包;

B.都是邻居,谁出钱都一样;

C.小花可以要求小丽把自己的房屋修缮一下;

D.小花有权要求小丽支付为其修缮房屋的必要费用。

D

根据《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小花作为小丽的邻居,没有法定义务为其修缮房屋,且二人之间也没有相关约定,小花乐于助人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小丽偿还其支出的必要费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制图:孟祥宇丨编辑:常跃旺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