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离职补偿金是N还是2N(员工离职的补偿)

日常咨询中,时常有用人单位问“我们单位要裁员,应该给员工多少补偿金?是不是N+1?”也经常有劳动者询问“我被单位裁员了,我能不能要求单位支付2N+1呢”所以,这次通过3期专题对N、N+1、2N、2N+1的4种情形探讨,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被迫离职补偿金是N还是2N?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被迫离职补偿金是N还是2N(员工离职的补偿)

被迫离职补偿金是N还是2N

日常咨询中,时常有用人单位问“我们单位要裁员,应该给员工多少补偿金?是不是N+1?”也经常有劳动者询问“我被单位裁员了,我能不能要求单位支付2N+1呢”所以,这次通过3期专题对N、N+1、2N、2N+1的4种情形探讨。

一、解释清楚上述问题,我们先要了解N是什么意思?

简单的来讲,N代表了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0.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仅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N)的情形

(一)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第五项(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对上面提到的支付N的情形我们做个分类,并将实务中需要把握的部分要点给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做个提示。

第一种情形,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法定不合理用工的情形,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例如: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实践中的裁判标准,劳动者需要以单位存在不合理的情形为由(例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才可以获得补偿。

第二种情形,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期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情形也是实践中大多数用人单位选择解除劳动关系最常规的方式之一。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必须由用人单位先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以。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主动提出协商一致解除,是没有补偿的。还需要注意的是,协商一致解除中《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至少是N的补偿金。根据个案的特殊性,也并不禁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达成的补偿金额高于N或者低于N。只要不存在明显的失衡,这个协议就是有效的。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时,并不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所以也不存在支付待通知金的说法。

第三种情形,无过失性辞退,在劳动者或客观情况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情形时,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金。此时提到的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就是我们通常提到的1个月待通知金。换句话,如劳动者确实出现了法定的无过失性辞退情形,用人单位要么提前1个月通知并支付N的补偿金,要么直接支付N+1的补偿金。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如果劳动者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情形时,单位作出了解除通知,那么此时就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并支付2N,后续的专题中我们还会提到该情形并作出解释。

第四种情形,经济性裁员,在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的前提下,并符合法定情形,是可以进行裁员的,但要支付补偿金。实践中用人单位经常以此为理由进行裁员。在此我们要提醒用人单位,如依据该条款进行裁员的,一定要符合经济裁员的情形并同时履行相应的报告程序。一旦未履行程序或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情形,是非常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的。

第五种情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也是需要支付补偿金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对于此处又有例外规定,我们后期探讨N+1时在详细介绍。

第六种情形,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导致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的。

劳动争议虽然看似简单,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是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将其准确的匹配到具体条文当中,还是很有难度的。以上是我们对于支付N的补偿金的一个简单梳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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