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9赛季各项能力分析(埃里克波斯纳效率与分配正义)
编者按:摘自埃里克·波斯纳,《法律与社会规范》
沈明译
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版。
本文为该书的第十章。
埃里克·波斯纳(Eric A. Posner),芝加哥大学法学院 Kirkland & Ellis 杰出教授和Arthur and Esther Kane 讲席教授,美国艺术与科学院(American Academy of Arts and Sciences)院士,是美国著名法学家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A. Posner)之子。
尽管前面章节关注的是关于法律与社会规范关系的一些描述性的论断,但也有规范性判断不时闪现。本章和随后的两章要把这些规范性判断聚合起来。这几章的目标并不远大:如果说我曾经想说服您同意,法律分析中的普通规范性判断应该比现在更多地考虑非法律规制的复杂性的话,那么以下三章并没打算一定要说服您赞同任何特定法律改革的价值。本章关注的问题是群体规范和群体外部规范的效率、规范之间的关系、福利制度以及分配正义。
月 饼
《华尔街日报》的一篇文章[1]讲述了一个尽管是异国的但人们却极为熟悉的仪礼。该文章涉及的是互赠月饼的礼仪。
若干年以前,每块四分之一磅重的月饼——最常见的馅是由莲蓉、糖、油组成的——是贵重的礼品,稀罕的饕餮美食,人们把月饼精心地保存到寒冷的冬季,即大多数人仅能吃上大白菜的时令。不过,居住在城市里的中国人现在富裕了,月饼变得更像是累赘而非礼品了。就像美国的圣诞节水果蛋糕一样,蛋糕被人们送来送去,直到节日终了——最后一个收到蛋糕的人就不得不吃了它,或者悄悄地扔掉。
月饼曾经是一种有意义的礼品。在人们天天只能吃大白菜的时代里,月饼一定会带来某种受欢迎的改善。令人困惑的是,人们为什么要在收到月饼之后回赠月饼,而不是消费自己买的或者做的月饼。单单是交易成本就会使这种互赠行为无效率(这个问题现在已经由繁荣的月饼代购券二级市场解决了)。这个难题的答案在于,月饼赠与是人们传递给朋友、亲属、同事的信号,以此表明自己是良好的合作者。像其他非货币赠与一样,月饼一方面对赠与人来说是成本高昂的,另一方面对受赠人来说又价值不大——它湮没在了源自人际关系的合作收益之中。
像“杏花楼”这样的名店生产的月饼在人们之间流转得最多。李女士认为,很多月饼在盒上标记的“在此日期前食用最佳”的日期到来之前,会倒手五到六次。近期的一篇报纸文章讲述了一位先生收到了自己几个星期之前送出去的一盒月饼的故事。
为什么赠送月饼而不是其他什么东西成为了一种信号?答案是,人们今年相互赠送月饼是因为他们去年就相互赠送月饼。在任何时间t,人们的行为必须符合基于t–1时间的预期。如果他们不这样做的话,那么其他人就会开始怀疑他们是否想延续某一关系,正如美国人会困惑:在去年寄赠了圣诞贺卡或者节日贺卡的情况下,如果今年不寄贺卡的话,这是否会被别人视为一种信号呢?
互赠月饼的缘起被时间的迷雾遮蔽了——该传统已有千年之久——不过对这一仪礼的部分解释据信是:赠送月饼的这个节日是在最靠近秋分的月圆之日。而且,把庆祝收获的节日定在月圆之日大概是因为,对于年复一年地见证了太阳运行、月亮盈亏但却没有成文历法的农民们来说,这一天是很容易辨认的。人们可能还曾经互赠衣服或者其他食品,然而月饼是更符合这个节日的特色的赠品,而这个节日本身又成了收获季节的一个煊赫时刻。月亮,以及与其相关的月饼,就成了人们据以协调信号传递行为的焦点。
王雅芳(Wang Yafang)打开了这个中秋节的第一盒月饼,给客人切了四分之一块……这位53岁的家庭主妇预期在中秋节结束之前会收到12盒以上的月饼,尽管她家每年只能吃掉一盒。
当繁荣来临以后,月饼失去了其吸引力。人们不再想要月饼了,因为他们可以在本地的糕点店里买到更美味的点心,而且不管怎么说,和过去由大白菜统治餐桌的时代相比,人们现在的饮食选择更丰富了。可是仍然无人能够偏离这一千年之久的均衡。鉴于人们预期会从朋友和同事那里获得月饼,这种期望的落空仅会被理解为关系行将结束的征兆。[2] 为了避免这样的误解,人们会继续给不想要月饼的人送月饼,并且继续收到他们自己也不想要的回赠的月饼。
“我将给我弟弟家送两盒月饼,给我丈夫的兄弟们每家两盒月饼,给我父母两盒月饼……”她边说边算计着她将如何处理所有的月饼。“不知什么缘故,最后我们总会剩下一盒月饼送不出去,”她叹息着说。
尽管没有人喜欢月饼的味道,可还是有惊人数量的月饼生产出来(有很多生产月饼的,其中有一家糕点厂仅它自己就生产了2100万块月饼),而且人们在月饼上的消费金额巨大。这种礼仪最终可能会消失,然而不可避免的结论是,这种习俗的持续时间已经远远超过了它丧失价值的那一时刻——如果它曾经真的有过什么价值的话。这一情境中所显露出来的滑稽感伤正是印度的嫁妆竞争所造成的绝望情绪的反面,它们的区别是,技术与人口统计学上的趋势已经使信号变得非常廉价而不是非常昂贵。
社会规范与效率
很多经济学家和法学教授认为社会规范解决了会降低总体福利的策略两难困境(strategic dilemmas)。[3] 一个例子是,罗伯特·H. 弗兰克和菲利普·J. 库克认为,和有限制的竞争情况下的福利状况相比,在放任每个人或者几乎每个人的福利下降的竞争中,人们会过度消费显示地位的商品。弗兰克和库克提出,人们对整容手术、炫耀性消费以及类似行为的不赞成态度反映了一些增进福利的社会规范。[4]
这种观点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首先,我们必须对态度和行为做出区分。一个人可能会嫉妒、羡慕或者蔑视财富和美人,但这并不意味着积累财富或者花钱做整容手术违反了某种社会规范。而且,即使精英人士可能意识到了美貌和财富的竞争或许会使每个人的福利水平都下降,但是,如果没有人能够摆脱这种竞争的话,那么说这种行为违反了社会规范就是没有意义的。因此有必要把社会规范概念的使用限定在人们惩罚从事违禁行为的人——例如规避他们——的情况,而在美国,几乎没有证据表明人们试图以这种方式制裁富有和有魅力的人。否则的话就无法理解,人们怎么能一方面谴责互赠月饼的仪礼,另一方面又身体力行之。然而,人们常常会感觉身陷于自己所厌恶的社会规范之中。
其次,我们必须注意,是哪些人持有我们所讨论的这些态度。当然,存在着这样一些社会群体,其中的人们如果进行炫耀性消费或者花钱做整容手术的话,就会受到制裁。一个老式阿门宗派(Amish)[5]的成员如果违反了禁止佩戴首饰(display of ornaments)的禁令就会遭到放逐。然而我很怀疑,大多数美国人会对炫耀性消费或者接受整容手术的人采取制裁措施。
再次,还存在着解释的问题。假设美国人制裁那些做了整容手术的人。他们制裁这些人可能仅仅是因为嫉妒他们,而不是因为他们意识到,任何做了整容手术的人都助长了自我拆台的美貌竞争,这种竞争降低了人们的总体福利水平,因为美貌是一种显示地位的商品(positional good)。前一种解释似乎更有道理。另一方面,人们还可以设想下述情况:即使整容手术不是一种显示地位的商品,而是会给整容者和其他人都带来愉悦的一件事,可是反对整容手术的社会规范还是出现了。后面我还将进一步讨论这种可能性。
功能主义——认为社会实践和社会规范总是在某种意义上具有效率性和适应性的观点——在经验论上是错误的,在方法论上是贫瘠的。要回答一种社会规范是否有效的问题,人们必须建立一种关于社会规范的供给和需求的理论。社会规范的主要供给来源有两个,它们分别对应着两种主要的规范——群体规范和群体外规范。以下我将分别予以讨论。
群体规范的效率
有一些学者——特别是罗伯特·C. 埃里克森[6]——主张,出现在关系紧密的群体中的社会规范是有效率的。埃里克森主要是把这一主张作为经验观点提出的。他对于加利福尼亚州夏斯塔(Shasta)县的牧场主和农场主的研究表明,这些人并不太依赖法律,他们甚至不很清楚法律规定是什么,然而他们却以令人印象深刻的方式合作着。相邻的土地所有者修复篱笆,找回走失的牲畜,对自己牲畜为他人财产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信守诺言,偿还债务。这些发现与关于共同联营的文献[7]的研究发现相类似。该文献表明,在土耳其渔场、阿尔卑斯山牧场、日本农村等一系列引人注目的环境中,在缺乏有效法律制度的情况下,个人在生产公共物品的过程中实现了合作。这些研究与下述观点是根本不相容的:除非法律要求合作,否则人们永远不会合作。
借题发挥一下,我想说,这些研究并没有表明它们所观察到的合作是最优的。确实,农场主修理了篱笆,而没有让它彻底坏掉,然而最优的合作的要求或许不止这些。标准团队合作模型表明,如果每一方在公共物品中享有的个人利益都足够大的话,那么各方就都会产出一些公共物品,合作就会在边际上失败。双方都会修理篱笆,但不会像篱笆为一个人所有的情况下修理得那样快。他们会归还邻居的走失牲畜,但不像取回自己的走失牲畜那样快。我们还可以对关于公共联营的研究做出类似的批评。[8]
让我们回到认为群体规范很可能有效率或者无效率的理论缘由。埃里克森并没有犯功能主义的错误——认为由于牧场主想望有效率的规范,因此他们就创生了这样的规范。为了解释有效率的规范的供给问题,他诉诸了重复博弈的理论。该理论表明,两个处于重复博弈的囚徒困境中的人可能会达成最优水平的合作。但是,正如埃里克森所承认的,该理论并未表明最优合作是必要的。与另一位农场主共享一段篱笆的某位农场主可能会理性地或者错误地采取极少修理篱笆的策略;如果另一位农场主以同样的行为作为报复的话,那么就会产出一种次优均衡。不过,两个人之间的最优合作似乎仍然是很可能的。
然而,把两个人的博弈推广到N个人的博弈却充满了困难。假设一位牧场主的牲畜走失到几位自己并没有牲畜的邻居的土地上。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着最优水平的合作,但是合作的形式却可能是复杂而且难以实现的。假设该牧场主在看管自己的牲畜上付出X单位的努力,每一位邻居在归还其牲畜上付出Y单位的努力,该农场主通过偶尔的现金支付或者修理篱笆或者其他方式补偿其邻居,在此情况下他们实现了最优水平的合作。确实,邻居或许会履行其义务,付出Y单位的努力,但是他也可能会放任该农场主的牲畜徜徉到他人的土地上。该牧场主的报复威胁可能不足以征得这位邻居的合作,而且其他的邻居可能也无力与该农场主配合起来惩罚这样的偷懒者。每个人都有搭便车的动机,结果导致低水平的合作或者根本没有合作。当然,这是集体行动的问题。尽管博弈论理论家已经证明,N个人合作的某些均衡策略在原则上是能够实现的,可这些策略却似乎是行不通的(参见第二章)。
现在让我们转向信号传递模型。为了理解信号传递模型的效率涵义,我们先假设信息成本为0。由于人们相互了解彼此所属类型,而且信号传递行为成本很高,因此没有人会发送信号。好人与好人彼此搭档,坏人与坏人彼此搭档或者不与任何人搭档。在博弈者彼此搭档之后,在这些搭档内部就会产生若干合作。即使完美信息的假定也不能保证会产出最优数量的合作,但我们仍旧假定这一结果是大致可行的。在没有信息成本的重复博弈的囚徒困境中,每一方都明白,如果双方都选择一种充分合作的策略,例如针锋相对,那么他们的状况就会比双方都选择较少合作的策略——例如,欺骗然后针锋相对——的情况要好。合作盈余——这可能包括货币收益(第九章),友谊的愉悦(第四章),政治影响力的产生(第七章),婚姻盈余(第五章)——和内部公共物品是一回事,我们在第二章介绍过公共物品的概念。
然而事实上信息成本不是0。当信息成本超过某一临界点时,好人就会传递信号,以使自己区别于坏人。依据相关参数,信号传递可能会产生也可能不会产生分离均衡,但相关的一点是,我们没有理由相信任何既定的均衡可能会比其他均衡更有效率。当人们传递信号的时候,他们就给第三方施加了成本,因此他们并没有适当的动机去从事有效率的信号传递行为。
为了了解其原因,设想一个混同均衡,其中,无人发送信号,但是“收到者”(收到了信号的人)却与每个人都合作。只要与好人合作的预期收益减去与坏人合作的预期损失大于替代性机会的价值,收到者就会合作。人们或许能从这样一个均衡中看到一些或者相当多的合作,但这些合作并不必然是最优合作。现在假设外部的变化赋予好人一种技术,使其能够通过发出不同成本的信号来使自己和坏人相互区别。如果好人开始传递信号,那么收到者或许就会停止与坏人合作并仅与好人合作。由于收到者会在他们与好人的关系中花费更多的时间,因此好人从合作中获得的收益就可能提高,这就证明了好人对信号投资的合理性。
因此,在好人进行信号传递的情况下,他们就会提高自己和收到者获得的内部公共物品的价值,而同时也会降低坏人所获得的内部公共物品的价值。如果后一个降低幅度较小,而且坏人数量较少,那么就会有效率上的收益,否则的话就会有效率上的损失。而且,如果坏人能够模仿这种信号,而且他们这样做是为了避免被认出是坏人的话,那么信号传递成本就会在均衡之中出现,并且没有任何补偿性的信息收益。由于存在这些问题,我们在此种抽象水平上就没法说分离均衡是否会比混同均衡产出更多的社会财富。新均衡中的内部公共物品的价值可能会大于也可能会小于旧均衡中的相应价值。
信号传递的出现给所谓的外部公共物品带来了一种类似的不确定的影响。信号传递技术——不论它碰巧是什么——可能会使好人通过帮助他人或者伤害他人来传递表明其类型的信号。如果人们通过投票、慈善捐赠、遵守强制力不足的法律、自愿到救济灾民或贫民的施食处工作等行为来传递信号表明自己的类型,那么分离均衡就可能会具有一些为人所欲的属性。我们事实上是否会喜欢出现在这种均衡中的行为,取决于人们在其他情况下会做什么以及该信号的真正性质。如果他们在不掌握有关信息的情况下依旧投票,或者他们由支持值得支持的慈善事业转而支持不那么值得但却更容易为人们所见的慈善事业,那么这种信号传递行为就是应该反对的。如果人们通过规避少数派成员或者进行自我审查来传递表明其类型的信号,那么这种分离均衡就还是不如起初的混同均衡。如果人们通过互赠月饼来彼此传递信号,而且每个人都参与这一活动,那么这种行为就不能显示任何信息,反而还会造成资源浪费。如果农场主通过很张扬地修理篱笆的行为来传递信号,那么就会出现过多的修理篱笆的行为。
如果每个人都传递信号,于是存在一种混同均衡,那么就不会显示出任何信息,因此无益于内部公共物品。与此同时,如果信号也无益于外部公共物品,则该均衡显然是坏的,原因是,人们担负了信号传递的成本,但却没有产生补偿性的收益。而且,如果信号真的伤害了第三方,像在种族歧视的例子中那样,那么混同均衡就也是坏的。然而,如上文所述,其他的例子都是模棱两可的。如果每个人都传递信号,而信号传递又有助于外部公共物品,只要外部公共物品的价值超过了信号传递的成本,该均衡就是为人所欲的。如果出现了分离均衡,那么就传递了信息,而且通常也会产生内部公共物品(除非好人为了使自己区别于坏人而传递了过多的信号)。然而,外部公共物品可能是为人所欲的,也可能是人所不欲的,具体结果取决于它究竟是什么。[9] 下表列出了这一分析。
[表格略,请看原书。]
如果说该表显得不太可靠的话,那么它正说明了为什么人们不能在抽象的层面上作过多的论述,以及,为什么若不运用特定社会实践的框架,人们就无法获得洞见。
即使人们不喜欢某一特定的均衡,我们也永远不清楚法律的干涉是否会改进这种状况。如果法律对发送支持某一特定均衡的信号的人们征税,或者惩罚他们,那么人们就可能换用一种较好或者较差的信号,或者停止信号传递并且进行混同。作为结果的任何替代性均衡都可能优于或者劣于起初的均衡。罗伯特·H. 弗兰克、理查德·H. 麦克亚当斯和其他主张运用税收来阻止人们对于地位性商品过度消费的学者忽略了下述可能性:人们仅仅代之以其他形式的具有同等害处但更难征税的行为就可以了,例如,以举重取代整容手术,以炫耀性的闲暇取代炫耀性消费。[10] 此外,由于信号传递均衡观念所具有的自我强化的性质,法律中逐渐增加的变化可能无法改变人们的行为或者可能会造成一系列大规模的、不可预测的结果,从而摧毁运用法律来微调人们的行动的努力。这是本书第五、六、七章的主题之一,这三章讨论了该现象的一些例子。
总而言之,关于群体规范是否有效率,[11] 关于法律干涉是否会改进关系紧密的群体的成员的行为,人们无法做出任何推断。法律干涉是否会改进人们的行为,取决于存在于那些群体内部的均衡——其效率或许高或许低,还取决于干预人们行为的法律制度所具有的权能。埃里克森所讨论的牧场主从事的是合作和信号传递的混合行为。法律干涉可能把事情弄糟了,可是事实到底怎样,我们并不清楚。这不是一个很令人兴奋的结论,但——我认为——却是准确的结论。在较低的抽象水平上,在具备某些制度细节的情况下,就可能获得更为具体的结论,就像我在前面的章节里所努力展示的那样。给定关于某一生活片断的详尽的知识,我们或许就能够预测法律将会改善人们的行为,因为我们相信,参与者没有获得原本可得的合作盈余,或者正在信号传递博弈中浪费资源。如果人们所为的行动看起来很琐碎(保护国旗,互赠月饼)或者与其耗费的资源不相称(嫁妆竞争,种族暴力,政治迫害),我们就获得了一些结论性线索:机能不良的信号传递行为盛行,而法律干涉可能是为人所欲的。不幸的是,正是在这些时候,观点正确的政府官员抵制舆论浪潮的能力却最小。只有当最后人们认识到这些做法很荒谬的时候,这样的社会规范才会最终瓦解。[12]
一种总与我们相伴并总是激起人们强烈热情的信号传递形式就是炫耀性消费。阿尔伯特·O. 何士曼指出,甚至亚当·斯密都批评了那些购买“无用的小饰品”的人。[13] 斯密还认为,封建领主愚蠢地放弃了其封建特权,以换取金钱来购买“适于做儿童玩具而非成年人的严肃追求的小饰品和小玩意。”无数的哲学家、神学家、社会评论家、历史学家和经济学家(如斯密)都对不必要消费提出了道德谴责,在其他情况下,经济学家不愿意批评个人偏好,而且通常会赞扬市场的扩张。信号传递博弈表明,即使在给定偏好的情况下,如果人们退出信号传递博弈而不会给自己的声誉造成不可恢复的损害的话,那么他们的状况也会比原来变得更好。实际上,所有主要宗教中的禁欲主义传统都表明,人们知道,和一场不得不疯狂积累的竞赛/博弈相比,没有任何物质财产的情况或许会使其境况更好。并不是人们的偏好错了;而是,在一个信息不对称迫使人们投资于信号传递活动的社会中,很难满足人们的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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