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的时候你保护我长大后我守护你(少年的你别怕你来保护世界)

最近,未成年暴力犯罪相关的事件又成为了议题。

起因,是大连14岁男性杀人事件,和正在上映的《少年的你》。

小的时候你保护我长大后我守护你(少年的你别怕你来保护世界)(1)

近年以来,一次一次曝光的未成年人暴力事件,在逐渐挑战者普通善良市民的耐心,没有人能忍受自己生活的小区、城市,有犯罪分子若无其事的在生活……

  • 2015年10月18日下午,3名中小学生入室抢劫至小学宿舍楼,持木棒殴打一名52岁女教师,并用布条堵住其嘴巴,终致女教师死亡。
  • 2018年,一名13岁女孩肢解同窗,只因为嫉妒她长得比自己好看。
  • 2018年9月23日,陕西神木几个未成年强迫一名15岁女孩卖淫、将其殴打致死后,将女孩分尸、掩埋。
  • 北京石景山发生过震惊全国的“四少年绑架杀人案”,绑架杀害16岁同学,勒索150万,逃过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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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竹13岁男孩弑母,湖南沅江12岁男孩弑母、湖南衡阳13岁男孩锤杀父母,江苏建湖13岁男孩弑母。。。如此多的悲剧,都是踩着法定年龄的点。因为未成年,他们都被释放了。而受害者家属得到的,只有一句:“他只是个孩子啊。”

根据现行《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等八类刑事犯罪放宽到14到16周岁,14周岁以下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群。

《刑法》第17条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同时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成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因此就有了大连案件的管教3年的结果。然而,一方面,这个结局不仅让家长,也让周边的普通人都无法接受;另一方面,即使超过14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判刑,他们出狱以后依然没有变成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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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忘了,2006年黑龙江13岁男孩强奸14岁女童被判无罪后,因对法院判决其母亲向被害人进行赔偿怀恨在心,于次日将被害人母亲杀害。

- 未成年人保护:国家一直在行动 -

其实就在案件发生一周前,10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就曾向记者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等一批法律草案,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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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具有滞后性,社会关系的冲突会推动法律的不断完善。国家一直在行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以前就有,并且根据数据,近年来的绝对数量是呈减少趋势的。

为什么很多国人会觉得我国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重,不是因为事件数量本身大幅增长,只是因为我们逐渐加大保护,媒体的报道力度也在增强,同时网络的发展也大大增加了事件的曝光度。曝光数量越来越多,案件情况也越来越骇人听闻,这是为后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刑法》的修改做铺垫。

早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等30名人大代表,就已经联名提交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下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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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提出了“修改未成年人失范惩戒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长期追踪机制”等一系列建议。

该《议案》关注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其中建议: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到12周岁;同时调整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到14周岁,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相应的调整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

据此,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司法保护第五十四条第二点最后添加: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巨大社会影响的,可依照更高年龄段责任承担规定进行处理。

除从年龄上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该《议案》还建议,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事后监管也极其重要,应建立长期追踪机制,司法工作人员要定期及时进行后续跟踪教育,避免因案发后教育不到位再次误入歧途的情况发生;还应加强社区性保护处分的多样化,包括禁止令、训诫、社会服务令等多种多样的措施,达到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

- 未成年人犯罪: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其实,关于针对青少年犯罪的年龄限制,并不仅仅是我国个例,国内外一直都有争议。

未成年人需要保护,但不能犯罪。所谓保护未成年人,最核心要点在于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伤害,而不在于保护犯了严重错误的未成年人不受惩罚,尤其不在于保护犯了严重错误(主观犯罪、恶劣犯罪)的未成年人不受任何惩罚。

十四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官方说法, 是总结了新中国以来同犯罪斗争的经验,充分借鉴了国外刑事立法中的有益经验制定的。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智力发育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能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触犯任何罪名,也不负刑事责任。[1]

但是应当看到现行刑法是1997年颁布的,距离现在已经22年过去了。由于知识传播的飞速发展,未成年人的心智、认识能力、控制能力都极大强化,应当让他们承担与年龄、心智相适应的刑事责任。

一个明显的例子是,2017年出台的《民法总则》把无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10岁下调到8岁,就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智与1999年制定《民法通则》时已经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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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杀害2岁男童的两个男孩,都分别被判处了7年及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后来一直受到监控。甚至,还有好心人,在两个杀人恶魔出狱后,给2岁男童的家长写邮件,把他们改头换面的新身份透露给孩子的家人,从而媒体曝光了两个恶魔的新身份,英国全国又一次掀起声讨他们的浪潮。

而在日本,引起社会强烈震动的“酒鬼蔷薇圣斗”事件,使日本国会于2000年,将犯罪刑责的最低适用年龄从16岁降至14岁。日本的《少年法》于2014年进行了修改,对于判无期徒刑,而因未满18周岁改判有期徒刑的少年,有期徒刑的上限从15年上调到20年。

但是同时我们也要思考一下,预防犯罪不能完全指望刑法的惩戒。即使把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到12岁,可能也不能完全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假如犯罪分子是11岁、10岁的未成年人又该如何呢?马上又进一步下调吗?应该说这是不现实的。所以,单纯期待刑法修改刑事责任年龄,能解决一部分问题,但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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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很多代表委员就未成年人犯罪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全国政协委员、著名演员冯远征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很大程度上是因家长失职。未成年人触犯法律,家长也应担责。

大师兄认为所言极是。但是现行的法律是这样框定的——刑事责任不能连坐他人:

“未成年人犯罪,父母(监护人)需要负全部民事责任,但无法替被监护人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孩子犯罪,父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代替孩子负坐牢、死刑等刑事责任。一方面法律判定儿童不具备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能力,另一方面又规定其父母也不为其行为负责,这很明显造成了部分群体的法律责任漏洞。

日本为了解决未成年人暴力问题,专门推出了针对未成年人的校园霸凌保险,主要是当孩子受到欺负,保险公司为孩子和家长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或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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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也有类似于“熊孩子险”,只是为了防止儿童奔跑互相推搡等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而对儿童的人身安全作保障的保险。

实际上这两种都是针对财务、法律、医疗的事后补救行为,并不能真正防止事件的发生。

想要从根本上杜绝未成年人犯罪、降低未成年人受伤害,只能从法律上、家庭教育上着手。

《亲爱的弗洛伊德》有一句话直击人心:“没有是非观念的孩子,是这个地球上最可怕的生物,他们有好奇心、行动力、破坏力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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