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撞倒老人家后续(北京丰台一居民推单元门撞倒八旬老人)

八旬老人韩某某家住丰台某小区,一日,邻居陈某推单元门外出时,不慎将正在门外的老人撞倒,导致老人受伤。韩某某遂起诉陈某索赔16万余元。最终,丰台法院判决陈某应承担八成责任,并支付韩某某医疗费等共计七万余元。

电动车撞倒老人家后续(北京丰台一居民推单元门撞倒八旬老人)(1)

2020年12月,老人韩某某站在自家单元门外门口处,同住一个单元门的陈某走到一层单元门附近时,左手拿手机,右手手提两袋垃圾,并未观察单元门外是否有人,便推开单元门,却不慎将低头在包中翻找东西的韩某某撞倒。事发后,陈某将韩某某送至医院就医。后韩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陈某向其支付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轮椅)、护理费等共计16万余元,同时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经法院查明,该小区5号楼2单元单元门开有窗户,通过窗户足以观察到内外情况,该楼物业管理公司在门内外均安装有摄像头。不过,该单元门外右侧有足够站立空间以防被单元门撞到,但事发时,韩某某站在单元门前,未站在右侧安全位置。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出单元门时未观察周边环境,推单元门致使门外的韩某某倒地受伤,所以陈某应当就韩某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韩某某虽然年龄较大,行动较为迟缓,但其在低头翻找东西时未站在单元门外右侧安全位置以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根据该案实际,确定陈某承担80%的责任,韩某某承担20%的责任。同时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已经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支付韩某某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77162.84元。

承办法官表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官提示市民,单元门内居民外出时,要注意观察周边环境,且推门时,不要太快太用力,避免撞伤他人;单元门外居民进入前,要注意站在安全位置,不要在单元门外逗留太久,避免被单元门撞伤。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通讯员 李桂华 任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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