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保姆坠亡(浙江男子去世前把百万房产送给保姆)

都市快报讯 60多岁的董先生去年因病去世,去世前,他将自己名下一套价值百万的房产送给了保姆,而没有留给女儿,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浙江保姆坠亡?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浙江保姆坠亡(浙江男子去世前把百万房产送给保姆)

浙江保姆坠亡

都市快报讯 60多岁的董先生去年因病去世,去世前,他将自己名下一套价值百万的房产送给了保姆,而没有留给女儿。

这遭到了女儿的强烈反对,于是,一直拿不到房子的保姆起诉了董先生的女儿和年逾八旬的母亲。

最终法院调解不成,对这起遗赠纠纷案做出了判决。

父母离婚后

女儿与父亲八年没有来往

嘉兴的董先生一家三口,很多年前因老家拆迁,分得三套房。

但后来,董先生与妻子闹矛盾,由法院调解离婚,董先生、前妻及女儿各分得一套房。

因为夫妻矛盾闹得有点僵,站在母亲一方的女儿,就此与父亲产生隔阂,一气之下和父亲将近八年没有来往。

离婚后,董先生由于身体不是很好,就找了个保姆。

女儿不跟自己来往,让董先生很寒心,而身边保姆陪伴多年,尤其是在自己患癌后一直尽心尽力照料,让他十分感激。

董先生在去世前一年,决定将自己最值钱的财产——名下这套面积100多平方米价值约100万的房子赠与保姆。

女儿不同意父亲把房屋留给外人

多次阻挠驱赶保姆

女儿得知父亲将房产赠与保姆的消息后十分不满,表示不同意父亲把房屋留给外人,多次阻挠甚至驱赶保姆。无奈之下,保姆告到南湖法院。

董先生的女儿说,自己只是因为父母感情产生了裂痕,所以较少来往,但并没有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在得知父亲生病后即履行照料义务,并为此负担了部分医疗费、日常开销、身后丧葬费等。

相反,她觉得保姆与父亲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故意的,并对遗赠扶养协议进行了隐瞒,后来陆续出现了不同形式的所谓遗嘱,形成时间都是极度接近父亲去世前,她怀疑父亲当时的意识是否清楚。

她还表示,除了自己以外,这套房产还涉及另一继承人——自己已经87岁的祖母,如果房屋赠与保姆,保姆应保障其祖母的赡养,故请求法院驳回保姆的诉请。

法院把房子判给了保姆

保姆补偿女儿15万元

后来,董先生的亲戚朋友出示了自己拍摄的视频,在视频中,董先生表示将房产赠与保姆,意识清醒,表达清晰。

当初由于女儿的反对,董先生还接受了电视台节目采访,表达了要将房产赠与保姆的意愿。

法院审理认为,董先生通过电视台、书面遗嘱等多种方式,多次明确表示将房屋赠与保姆,体现内心真实意思表示。他与保姆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综合考虑在董先生癌症晚期,女儿参与照料、陪同其前往上海等地看病及身后处理丧葬等事宜,有据可查的相关花费十余万元,法院酌情确定保姆补偿她15万元。

考虑到董先生亲朋拍摄的视频中,他曾提及过房子赠与保姆,由保姆赡养老母亲的约定,法院酌情判由保姆补偿董先生的母亲10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由于双方矛盾争议较大,一直无法达成调解意愿,法庭只能在尊重董先生遗愿,并倡导尊老敬老传统美德的同时,兼顾到各方当事人利益,作出了以上判决。

相关法律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面对日益凸显的养老保障问题,《民法典》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虽然与现行继承法对遗赠扶养人范围的修改只有几个字,但有扶养需求的老年人在这种改变下,有了更大的选择空间,更有利于充分保障他们的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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