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三方关系如何处理(发生在亲属间的混乱的婚姻关系)
相信对于亲属间的婚姻关系,在现代社会是受到一定排斥的。因为,由于多年优生优育的宣传,公众对于遗传病的知识也有了一定的掌握。一定亲属之间结婚,子女患遗传疾病的几率会有一定程度的增加。而孩子的健康关系到婚姻家庭的幸福,相信每一个准备进入婚姻殿堂的男女都不会忽视这一点。
不过,这种对亲属间婚姻排斥的心理态度,实际上也是近几十年才形成的。在人类社会的漫长历史中,亲属婚姻一直以来都是婚姻文化的主流。尤其在中国,姑表婚一段时间成为了婚姻文化的主流。
即使在现代社会,亲属婚姻也常常发生在我们身边。原则上,亲属婚姻并不是法律上完全禁止的。法律仅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结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一限制范围为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这种亲属间婚姻的限制,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许多问题。在法律限制之外,仍有一些婚姻会对现在的伦理秩序产生巨大的冲突,比如女婿离婚与岳母结婚,导致前妻对前夫产生一定伦理冲突,是称呼共同生育的孩子的父亲,还是母亲的丈夫即父亲。法律从来不是完美的,对于人们权利的限制不能是无限的,最终许多问题还需要现实中通过道德的力量来约束!
一、“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婚姻并非一定无效
直系血亲结婚,在我国法律上是一直禁止的行为。因此出现直系血亲结婚的情况,法律上绝对不会承认其效力。旁系血亲的情况就有所不同。
在我国不同的历史阶段,对于旁系血亲通婚的限制一直有不同的规定。目前规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也是在1980年才开始规定。虽然该规定目前已经执行四十多年,但与人的生命历程来说,还不能完全覆盖社会人群的整体婚姻状况。
在此情况下,在1980年前结婚的社会成员,其婚姻效力并不当然适用现行规定。而是适用结婚当时的限制性规定。因此三代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效力,还需要根据结婚法律规定来确认,不能一律认为无效。
二、收养的子女也应遵守亲属禁止结婚范围的规定
收养的子女虽然成立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但拟制的亲属关系与血亲关系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的。首先拟制的亲属关系,只是一种法律拟制的关系,与因血缘关系而形成的血亲关系,在现实上并不一致。从婚姻的角度,即使与拟制的亲属间结婚,也不会产生违背优生优育规律的结果。
可是,法律拟制亲属关系在法律效果上要求与正常的血亲关系是完全一致的。因此,收养的子女不能存在特别于其他血亲的特权。因此,收养的子女也要接受法律关于亲属禁止结婚范围的限制。
这可能与我们在文艺作品中看到的一些情节并不相符。在这些文艺作品中,收养的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子女产生感情,并且顺利结婚。这在现实当中,实际上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不过,如果解除收养关系,因收养关系形成的亲属关系也会解除。这种情况下,法律对于其与特定主体之间禁止结婚的限制,也因为双方法律关系的转变,不再产生法律效力。这种情况下,双方当然可以结婚。
三、姻亲关系混乱导致的奇葩婚姻,需要道德来约束
现实生活中,奇葩婚姻对伦理秩序的冲击主要还是集中于姻亲关系。血亲关系,因为遗传学会因,而为法律所关注,并严格限制。
姻亲系由婚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而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是允许一定变化,又或者法律对婚姻的限制会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由。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对伦理层次形成的冲击,就只能依靠道德来约束。
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平辈之间姻亲的混乱,少数存在不同辈分亲属间的姻亲混乱,都对伦理秩序产生一定冲击。平辈之间的姻亲混乱,比如兄弟间离婚,分别与兄或弟的前妻再婚,形成事实上的换妻。这种行为,在兄弟各自离婚时,双方的婚姻关系就已经合法解除。法律并不禁止兄弟二人的前妻寻找原配偶的兄弟作为再婚对象。但事实上,这种婚姻行为很难为世俗观点所能接受。
相对于平辈间的姻亲关系错乱,不同辈分亲属间的姻亲关系混乱则会对伦理秩序产生较大的冲击。比如女方再婚嫁给曾经的公公。这个时刻对于自己的子女来说,将产生严重的伦理错乱。从生理上,孩子的爷爷成为姻亲中母亲再婚的继父。而这种亲属关系实际上是相互冲突的。
在法律上对于这种姻亲的错乱,是难以限制的。毕竟婚姻关系的解除,让婚姻中的男女不再具备配偶身份。可是由于婚姻而形成的血亲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却是依然存在的。这种情况下,婚姻的再次组合对血亲秩序的冲击,让整个伦理秩序发生混乱。
明知这种混乱的婚姻关系会对伦理秩序产生混乱,但法律不能以此为由来剥夺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毕竟在法律的价值体系中自由的价值高于秩序。在婚姻家庭法中,婚姻自由是基本原则,非必要不得限制。
此时,这种现实中的困扰就只能依靠道德来约束。希望在道德之下,当事人能够理顺相关法律关系,按着符合大众道德观点的方向,缔结自己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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