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手手机商家说明售出不退合法吗(全新未拆封手机实为)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实习生 李沙,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2手手机商家说明售出不退合法吗?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2手手机商家说明售出不退合法吗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实习生 李沙
日前,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公布了一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当事人为消费者李某和某网购平台的店铺。李某欲购买一款小米手机,去年三月份,李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的“鸿鹄森手机专卖店”下单,其店铺页面宣传信息标明“本店手机都是正品全新未拆封,支持全国联保一年,支持官方查验,放心购买”。
但是手机到手后,李某通过查询手机序列号发现,该手机早在2018年就已激活。因此,他找到店铺,认为自己遭遇了欺诈,索赔三倍商品价款的损失。
全新手机变“二手货”
消费者:感觉受到了欺骗
2021年3月15日,李某在该店铺购买商品“小米MIX2S”手机一台,订商品价格1849元。2021年3月17日,李某收到案涉手机快递后,录制开箱验货视频并拍摄一组商品照片,照片显示手机串码“IMEI1”序列号为86760xx30xxxx53。
同时,李某发现该手机外包装背面未标注生产日期,联系店铺客服提出质疑。鸿鹄森手机专卖店客服回复“发出都是全新正品,小米商城可以查询,售后可以验货,手机19年左右出厂”等内容。
之后,李某多次致电小米官方客服电话,经官方客服查询手机外包装背面“IMEI1”序列信息后,回复该手机实际激活时间系2018年5月26日。为进一步核实案涉手机情况,2021年7月31日、8月24日、8月25日,李某分别于小米线下服务中心查询得知该手机已于2018年5月26日于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米家实体店出售给案外人“乐小姐”,并开具了纸质发票,于次日激活“三包”服务。
李某就以该涉嫌公司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退货退款并赔偿三倍商品价款损失。
法院:店铺涉嫌欺诈应满足“假一赔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通过某网络交易平台在被告开设店铺购买案涉商品,双方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该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李某支付商品货款后,被告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向李某出售全新正品“小米MIX2S”型号手机。在案证据手机包装背面“IMEI1”串码信息、《售后服务受理单》、《系统查询订单》共同证明,李某收到的“小米MIX2S”手机已于2018年5月26日20时49分39秒于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米家实体店出售给案外人,实体店铺开具销售发票,该手机已于当晚激活使用,次日开启“三包”服务。
以上事实与被告购买前向原告宣传、约定、承诺的“全新、正品、未拆封”手机性质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被告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原告李某要求被告退货退款并赔偿损失,于法有据,而被告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在某购物平台开设“鸿鹄森手机专卖店”销售手机及手边产品,交易行为带有经营目的,符合经营者身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因被告在案涉交易中售卖存在明显欺诈行为,原告李某请求三倍赔偿损失的主张,亦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李某手机价款1849元并赔偿三倍商品借款损失计5547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被告于判决生效当日履行完毕。
法官:网购记录应注意保存
伴随信息网络技术发展和广泛应用,各大电商平台纷纷涌现,网络购物以其跨越时空壁垒的独特优势,成为了日常生活中一种重要交易方式。但对于不少网购消费者,遭遇欺诈后维权问题成为其享受便捷背后一道跨不过去的“坎”。该案裁判结果一方面体现了法律对于网络经营者“知假售假”的欺诈行为予以坚决打击,明确表明“网络购物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为进一步规范和净化网络购物环境起到典型示范意义;另一方面,该案事实认定和裁判说理部分也从消费者角度,对网购行为的电子数据存证和举证规则进行了明确。法官提醒广大网购消费者:购物前应注意保存平台购物发布信息、聊天记录类信息等电子数据;收货后对包裹仔细查验,贵重物品录制开箱视频,拍照留证;发现商品存在问题后及时通过官方途径查询,特别强调诉讼过程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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