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小区违建最新规定(湖南拟出新规整治)
举报违建最高奖5万!
擅自加层最高罚10万!
事关居民自建房!湖南拟推出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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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拟出新规整治 省级媒体监督重!拳!出!击!
如果你身边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发现请立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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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反映:楼顶公共区域违建被占生活不便,期待早日拆除
7月11日,长沙开福区阳光花园的居民向我们反映,他们小区的楼顶上被各式各样的花园、菜园以及板房占据,最近长沙天气大好,可是大家想要去顶楼晾晒一下被子都成了奢望。
现在正是一年最热的时候,不过阳光花园4栋的一些居民却不敢开窗。因为楼顶被顶楼的住户占据做了菜园,一起风就会有垃圾从楼上被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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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实地探访:楼顶铁门被锁楼顶成菜园、动物园
记者随后来到了阳光花园4栋楼顶。这里一共有7层,在6楼和7楼之间的楼道装上了一张铁门。居民表示,这都是7楼的居民装的,他们把门一锁谁都上不了顶楼。
记者在阳光花园小区的4栋顶楼看到这里的楼顶有各种各样的违章搭建情况↓↓↓
5栋靠西的位置有个板房,还有一个鸽子房↓
4栋则更加严重,楼顶已成一个屋顶菜园↓
甚至还养上了鸡↓
被建成了板房,堆放了大量杂物↓
每个单元之间被铁栏杆隔断,原本在火灾时作为逃生的通道被隔断↓
对于楼顶违建的情况,阳光花园的居民已经多次投诉。今年,长沙伍家岭街道也多次派出执法人员上门。随后每栋楼6楼和7楼之间的铁门都被打开,然而因为顶楼的违建都未拆除,居民其他楼栋的居民仍然无法正常使用顶楼的公共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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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楼住户处理漏水变成楼顶违建
小区4栋7楼这户业主就是在楼顶违建的一户。对方表示,最开始是因为楼顶漏水,他们才在上面铺沥青,后来才在上面建起了菜园和板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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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提质改造项目违建将全部拆除
记者从长沙伍家岭街道了解到,今年他们已经联合城管、物业多次上门。长沙伍家岭街道表示,今年4月他们就已经对这里的违建情况进行了摸排。阳光花园一共有8栋7层的住宅楼。每栋楼顶都有不同程度的违建情况。其中3、4、5三栋违建最多。
由于阳光花园楼龄已经超过20年,如果居民自行拆除违建,容易对楼体产生损坏。在多次勘察后,目前该小区已经纳入长沙开福区2022年老旧小区提质改造项目,将在改造过程中对楼顶各类违建统一拆除。
而根据省司法厅网站近日发布通知,
对于居民自建房
擅自加层、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
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擅自将自建房用作经营……等违规行为
都将被!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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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网站近日发布通知,《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2年8月7日前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司法厅提出意见。
草案送审稿提出,本规定所称自建房,是指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的房屋。城市、县城建成区内不得新建自建房,建成区外新建自建房不得超过三层,建成区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划定。既有自建房拆除重建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管理要求,且不得超过原高度、原面积;建成区外两层以下的既有自建房拆除重建,不得超过三层。
草案送审稿提出,建立健全自建房巡查制度,对自建房的建设和使用活动进行日常监管,发现违法建设、危害房屋安全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安全排查方面,草案送审稿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建房安全排查机制,加强对全省自建房安全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考核评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自建房安全排查工作,建立复核和抽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建房进行全覆盖排查,并建立排查台账。排查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自建房所有人、使用人提出书面处置意见。
排查活动应当有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内用作经营的餐饮旅馆,公共娱乐、医疗卫生、教育培训、养老服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
自建房具有以下情形的,自建房所有人应当依法委托安全鉴定:
安全排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倾斜、腐蚀等情形的;因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等事故导致房屋受损的;用作经营的餐饮旅馆,公共娱乐、医疗卫生、教育培训、养老服务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过设计的自建房,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明确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和鉴定程序等内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范、标准开展鉴定活动,对其出具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现违法建设、危害房屋安全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建房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和奖励机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自建房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擅自加层最高拟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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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送审稿提出,自建房所有人、使用人违反本规定,擅自加层或者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主管部门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自建房所有人、使用人承担。草案送审稿提出,自建房所有人违反本规定,未进行安全鉴定将自建房用作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您身边是否有类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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