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刷单都是陷阱(网络刷单不可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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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本没有刷单,同行竞争多了,也便有了“刷单”产业。

现如今网购越来越受欢迎,刷单产业随之“崛起”,刷单也发展成一种灰色产业,也由此衍生出新的诈骗方式,交易安全受到极大威胁。

所谓的“刷单”,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网络“刷手”通过虚假交易, 伪造资金往来与物流记录,使相关商品的销售数量虚高的交易过程。刷单行为又分两种:正向刷单和反向刷单。正向刷单很容易理解,即卖家雇佣“刷手”购买本店铺商品并进行好评以提高本店铺的商业信誉。而反向刷单,则是雇佣“刷手” 购买竞争对手的商品,恶意差评,降低对手的店铺信誉,降低竞争对手的实力。刷单行为在多方配合下,隐蔽性极高,除非客户举报,一般不会被发觉,除了私人聊天账号与资金往来记录以外,一旦受骗,几乎查无可查。近几年,已有较多司法案例针对网络“刷单”行为,尤其是“刷单”行为入刑的出现,引来众多关注。那么,刷单行为,究竟违反了哪些法律呢?

网络刷单都是陷阱(网络刷单不可碰)(1)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刷单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其产品的销售状况、通过刷客的“作弊行为”提高自己的信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这种不正当的手段导致场混乱。符合上述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卖家利用“刷单”提高自己店铺的商品评价制造出高销量、好评论、高信用度的假象,目的就是为了误导消费者,引导消费者的购物选择,导致让消费者花更多的金钱买到质量一般或者质量低劣的商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并且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由此可见,这种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刷单都是陷阱(网络刷单不可碰)(2)

三、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刷单行为已经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刷单都是陷阱(网络刷单不可碰)(3)

四、刑法

我国刑法虽未对恶意刷单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但随着全国首例淘宝上恶意刷单损害竞争对手商誉案件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将恶意刷单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行为入刑,对网络数据造假行为也形成有力的震慑。

刷单行为是违法行为,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来说,会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对于刷单参与者来说,可能会破坏生产经营罪、损害商业信誉等,更危险的是,刷手可能会因刷单的隐蔽性而遭遇诈骗,造成财产损失。因此,网络刷单不可碰!

网络刷单都是陷阱(网络刷单不可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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