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民办学校的性质)
根据《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的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民间力量办学。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那我们就明确了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的民办学校只能设立非营利性的法人,而义务教育之外的阶段(高中和大学)可以选择设立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法人。
在现实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工商登记,一般是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性质应当属于非营利法人中的社会服务机构这一类型。《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我们都清楚民办小学和初中的收费标准一年大约在2万元左右,我们如何来判断它是否营利了呢?如何知道其是否将办学的收益全部用于办学了呢?这就需要业务主管部门(当地的教育局)、登记部门(民政局)以及财政部门的监督,也需要社会的大众舆论监督。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活动,其应当接受登记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通俗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超过该范围和标准的应当属于违法乱收费的现象,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管理就相应宽松,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并且他们可以根据市场调节自主决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现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正在逐步地取消或分流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辅导机构,也是对其非营利性的监控。本来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是为了减轻家长的教育负担,目前民办小学、初中及其各种辅导培训机构使学生和家长都不堪重负,希望国家的“双减”工程能够真正地使学生和家长解脱和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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