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有哪几个(工程设计行业资质与专业资质变化八大看点)
原创:知讯资管家
前些日子,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企业新的资质标准4项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发布后引起社会广泛讨论。
前几天我们给大家分享了《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征求意见稿)变化10大看点》、《征求意见稿发布,给企业的几点建议》、《如何看待一个“设计行业甲”即可申领“设计综合资质”》等干货内容。
今天我们继续给大家带来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专业资质的变化看点。
先来看一下企业资信能力。
(一)企业资信能力
看点1:增加了近3年工程勘察设计增值税的考核
其中行业甲级要求达到每年200万元以上,行业乙级要求达到每年50万元以上,即便是专业甲级也要求近3年企业增值税每年达到50万元以上。
每年增值税达到50万元,按照企业所得税6%计算,意味着每一年企业的勘察设计营业额至少要达到833万元以上。
看来,即使是申请专业甲级资质,考核的难度也从人员转移到了企业实际经营上。
一些经营状况不佳的企业,即使通过一些方法达到了人员和企业业绩的考核要求,但就凭增值税税额达不到这一点,就很有可能直接掉出甲级资质、行业资质的角逐队伍。
看点2:专业甲级资质,企业业绩由1大或2中变成了2项中型以上
征求意见稿中,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对工程业绩,要求近10年独立完成过的所申请专业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2项以上,并已建成投产。
而老标准要求企业业绩是1大或2中。企业业绩由1大或2中变成了2项中型以上,
这一不容易被注意到的字眼变化,其实意味着,企业即使提供的是大型业绩,业绩数量也需要满足至少2项。
(二)个人业绩
征求意见稿除了减少对具有甲级业绩人员的人数要求之外,关于个人业绩的考核还有一些细小的改变。我们先来看一下对比表格。
看点3:增加了“项目负责人”的描述,不再限定于“专业技术负责人”
通过对照表我们可以看到,2007年的资质标准对于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个人业绩考核的是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的业绩,而征求意见稿中,却出现了“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主持过”的字样。
这一点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对人员的个人业绩考核要求。因为实际上很多技术人员随着能力的增长和企业人员构成情况的变化,在一些项目里承担的是项目负责人的作用,在另一些项目里承担的是专业技术负责人的作用。
这些其实都是个人能力的体现和经验的累积。在资质申报中,这些业绩都足以证明他的技术能力,在未来的项目中至少是完全可以胜任相应专业的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要求的。
看点4:专业乙级资质对个人业绩的等级不再做要求
2007年标准要求,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
而征求意见稿中的描述是:“主导专业的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应当在近 10 年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专业项目工程设计 2 项以上。”
这意味着提供小型业绩项目作为个人业绩也是完全可以的。
看点5:申请行业资质时,主要技术负责人、主导专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业绩,不需涵盖所申请行业的相应设计类型。
在2007年的标准中,对于相关内容只在人员配备表下方小注中进行了简单说明,需要涵盖相应设计类型。但具体怎样涵盖?有的专业实际无法实现涵盖。业绩类型和等级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其实属于一个模糊地带。
本次的修订在这一点上其实是明确地放宽了要求,企业在准备个人业绩时也有了更多的选择余地。
看点6:部分岗位配备放宽了要求
“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几个专业岗位共同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人员总数达到标准要求的数量即可,每 1 个专业岗位的人员数量不作要求,也不要求专业岗位齐全。”(见征求意见稿附则(二)13)
这一点怎么认识?咱们可以拿化工石化医药行业来举例:如下图
申请行业甲级资质需要配备1-3岗位共10人,虽然这3个都是主导专业,但是并没有要求每个岗位一定要配备至少1个人,也没有要求3个岗位都要配备技术人员,只要满足一共10人就可以。
(三)明确申请行业资质的基础条件
看点7:具有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相应专业甲级资质、行业乙级资质
这是因为本次修订明确了申请行业乙级资质需要考核企业业绩,因此企业首先需要取得相应专业乙级资质,才能储备符合要求的企业业绩。
看点8 :具有行业乙级资质或者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相应行业甲级资质
这意味着,企业如果不具备专业甲级资质,是不能够申请相应行业甲级资质的。这一点在2007年的资质标准中不太明确,本次则做了非常明确的要求。
虽然申请行业甲级资质用中型企业业绩就可以,但这里提出必须具有专业甲级资质,应该还是考虑到行业甲级资质相较于专业乙级资质,所需要的技术实力和管理水平都需要一个较大的飞跃。
如果企业目前仅有专业乙级资质,虽然人员和企业业绩都满足了,但其实在一定程度上是很难一步到位实现质的飞跃的。
内容原创|马萍萍
内容编辑|刘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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