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航的行李超重怎么收费?同样的物件出国时不收费
购买了前往日本北海道的往返机票,去程时不需要额外支付行李费,然而返程却多出了8000多元逾重行李费,这笔钱到底该不该付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李先生是一名骑行爱好者,平日里的兴趣爱好就是与三五好友相约赴各地骑行游览。李先生说,他和好友们的足迹遍布欧美各地,每次去国外几乎都是将心爱的越野自行车打包托运至旅行目的地。2018年7月18日,李先生等4人委托朋友在东航营业部购买了2018年9月14日上海浦东至日本札幌、9月25日日本札幌至上海浦东的往返机票。9月14日,李先生一行四人至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乘机,并将各自隨身携带的四件打包好的自行车行李办理托运手续,当时东航并未收取逾重行李费。然而返程时,在日本札幌新千岁机场,李先生却被告知他的行李超标了,每辆自行车的“打包托运件”需要收取32900日元的逾重行李费,否则拒绝登机。无奈之下,李先生替其余三位朋友共支付了四辆自行车的逾重行李费,共计131600日元(折合人民币8048.24元)。
李先生认为航空公司没有告知行李收费标准,而且去程时未收费,回程却强行收费,于是将东航告上法庭,索要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航空公司对免费托运行李额具有合理提示义务;同时,李先生行李超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重行李费。在本案中,航空公司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为准确、及时地履行告知义务,应当分摊李先生支付的逾重行李费,返还4048.24元行李费。
一审判决后,东航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东航认为,超长行李需要收费是经过民航管理局备案认可过的规定,购票时应视为达成合同,则按照约定为超长行李付款是李先生等四名乘客的义务,航空公司根据合同内容收取费用有法律依据。其次,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未约定的时候进行权利义务的判断,该案合同有效、合理,不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来进行审判。
而李先生则认为,他们一行人是到机场特意就自行车的行李问题进行询问后购票,航空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未对行李进行任何的提醒。如提醒需收取另外费用,则会作出行程调整,但工作人员未告知。
本案将在审理后择日作出判决。
(看看新闻Knews记者:金嬿 实习编辑:顾霖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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