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拆除房屋承重墙哪个部门管理 擅自拆除承重墙后恢复原状

4月3日上午,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合并审理谷某、吴某诉含山县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行政处罚上诉案。这是马鞍山市自4月开展违反建设专项攻坚行动以来的首例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也是住建领域处罚权移交城管部门集中行使的案件典型。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同志40余人旁听庭审。

擅自拆除房屋承重墙哪个部门管理 擅自拆除承重墙后恢复原状(1)

谷某、吴某系含山县某小区车库业主。二人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打掉车库相邻处的墙体,在墙上开门置窗。经含山县住建局认定,二人擅自破坏的墙体均为承重墙,对房屋结构安全产生一定影响。含山县城管局据此向两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在三日内将墙体恢复原状。经现场复核,两人未将破坏的墙体恢复原状,遂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进行查处。后两人恢复墙体,并经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案涉墙体已对房屋安全性能基本无影响。基于上述情况,含山县城管局对谷某、吴某分别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谷某、吴某不服,依法提起诉讼。一审判决驳回谷某、吴某的诉讼请求,两人提起上诉。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含山县城管局是否具有处罚权、处罚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处罚是否合理等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举证质证和激烈辩论。

合议庭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逐一分析阐述,认为含山县城管局对谷某、吴某的处罚决定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并在法定幅度作出的,判决驳回谷某、吴某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来源: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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