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的实操案例(创业小知识一法人篇)

创业的实操案例(创业小知识一法人篇)(1)

法人 (法律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区别?企业法人=法人企业=公司?

如果关注企业方面的资讯,就会发现里面有很多有关于法人、法定代表人以及法人代表这三个概念,那么它们是一样的吗?又有着什么联系呢?...详情

基本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从根本上讲,法人与其他组织一样,是自然人实现自身特定目标的手段,它们是法律技术的产物,它的存在从根本上减轻了自然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负担。法律确认法人为民事主体,意在为自然人充分实现自我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 [2]

法人的概念、本质

(一)个人、合伙与社团

个人——合伙——法人

1.人之集合赋予人格,即“社团”,得单独为权利义务的主体,由机关(董事)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法律交易。

2.法人独立享有人格,负担义务,则其成员的责任受到限制,有助于个人衡量其资力,加入法人,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二)个人与财团

财产之集合赋予人格,即“财团”,使财产独立化,成为权利主体,经由机关(董事)而行为,则公益目的可长期继续。

(三)法人制度的理由

1.使得多数的人及一定财产成为权利义务主体,便于从事法律交易;

2.将法律的责任限定于法人的财产,避免个人的财产受到影响。

(四)法人的概念、意义及本质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源自宗教团体、自治城邦;

源自公司;投资人还债有底,获利无限。

法人的各种学说

1.拟制说

萨维尼:法人是一种拟制的人。

2.目的财产说

耶林:法人是为一定目的而组织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利益的多数人,是实质的主体。

3.实在说

(1)有机体说

基尔克:法人是社会有机体,相对于自然人的有机体而言。

(2)组织体说

米香、沙莱耶:法人的独立实体在法律上的组织体。

(五)法人制度的宪法基础

人民有集会及结社的自由。

1.人民可为一定目的而组织团体。

2.结社自由是私法自治的重要内容。

(六)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团体:法人是自然人或财产的集合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3.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4.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种类

(一)民法通则的分类

依据分类管理的需要

1.企业法人

从事生产经营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经济组织;

如: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

有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我国以所有制区分企业: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企、外企等等;

2.机关法人

获得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如:财政部

3.事业单位法人(民通50)

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

如:大学、国家图书馆;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4.社会团体法人

由法人或自然人组成,谋求公益事业、行业协调或同道志趣的法人,

如协会、学会、研究会等;

关于事业单位法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经费均来自国家财政拨款

B.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C.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享有所有权

D.事业单位法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

(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依据法人设立的基础不同

1.社团法人,以其社员(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

如公司为股东的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其成员统称为社员,享有社员权。

2.财团法人。

是指以捐助财产(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公益法人。

其主要形式是基金会。

财团法人,依据捐助人所特定目的而设立,以公益为目的,具有独立人格之财产组织体;

设立人应捐助财产、订立捐助章程,并经主管机关许可后在法院登记,才完成财团的设立程序。

财团法人的价值

(1)设立人想将自己的意志永久贯彻;

(2)设立人想将目的财产与其他财产独立;

梅迪库斯:

财团法人提供了使一个人的意思永垂不朽的可能性。

甲白手起家,热心公益事业,时常捐款救助孤儿,达十余年。

某日,甲自觉年老体衰,难以长期继续此慈善事业。

甲最后决定捐出1亿元,设立“财团法人慈幼基金会”。

德国大概有300个大型财团,还有很多小财团;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1.成立基础不同。

社团法人:人;

财团法人:财产;

2.设立人数及性质不同

社团法人:

2人以上的共同行为;

财团法人:

一人设立,为单独行为;

可依据遗嘱设立;

多人设立财团法人的,通说认为采单独行为的竞合,为单独行为;

3.种类与设立方式不同、目的事业不同。

社团法人:营利或公益

财团法人:公益

4.组织不同

社团法人:自律法人,社员大会为意思机关。

其从事的活动在章程范围内,由意思机关决定。

财团法人:他律法人,无意思机关,依据捐助章程;如:捐助的扶贫基金,只能用于扶贫。

5.解散不同

社团法人:自愿解散

财团法人:因情事变更、目的不能达到,主管机关得斟酌捐助人意思,变更其目的及其组织或解散;

(三)营利法人、公益法人

依据法人的目的事业的性质

营利,通过商业活动获取利益,并将该利益分配给其成员。

1.公益法人。

(1)以公益为目的事业的法人。其仅仅营利而不能将利益分配给出资人的法人。

营利为了更好的公益,依然是公益法人。

(2)非以营利为目的,也非公益为目的,如:老乡会、同学会,中间法人;

2.营利法人。

以营利为目的事业的法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成立社团法人均须登记

B.银行均是企业法人

C.法人之间可形成合伙型联营

D.一人公司均不是法人

三、法人的能力

(一)法人的权利能力

法人在法律限制内,有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之能力,但专属于自然人之权利义务除外。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1.法律上的限制;

(1)公法人的保证限制

担保法8: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担保法9: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2)法人超越其目的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合同法50: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法人的目的限制董事的代表权。

除非法律禁止,法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一般有效。

2.性质上的限制;

(1)财产权:除了以人之身体劳务为给付之债务者,法人均得享有。

(2)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系以自然人的身体存在为前提,非法人所享有。

但名誉权、信用权及名称权,法人依然享有。

(3)身份权:

遗产继承权、亲属权系以自然人身份存在为前提,非法人享有。

但监护权,法人仍可享有。

3.法人权利能力的性质分析

(1)法人的权利能力充其量不过是部分权利能力,即具有财产法上的能力。

与此相联系也有参与法律交易的能力。

(2)在财产法上,法人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

四、法人的机关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章程或法律规定,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或自然人团体。

法人的机关为法人组织体的构成部分,由自然人担任;

一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集体担任:董事会;

(一)意思机关

1.决策机关,形成法人意志的机关。

2.社团法人是社员大会。

社团法人应有董事及社员总会;财团法人没有意思机关。

3.社员大会一般不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代表社团进行法律行为或进行诉讼的是董事会。

(二)执行机关

执行法人意思机关的决定、法人章程、捐助人意思等事项的机关。

任何法人都有执行机关。

财团法人应有董事;

1.董事

法人的必设机关、执行机关。

2.董事的选任

选任董事,类似委任契约,准用委托合同的规定。

(1)社团法人:社员总会任免;

(2)财团法人:有捐助章程决定;

3.董事的对外代表权

董事的行为即是法人的行为,不仅可为法律行为,还可为事实行为或侵权行为。

4.董事执行法人的内部事务

申请登记;

充当清算人;

召集总会等等。

(三)代表机关

1.概念。

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代表机关对外代表法人为意思表示,是法人的对外机关。

代表机关必须由单个自然人担任,故称为法人代表。

2.效力

代表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效力归属于法人。

民通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四)监督机关

监察人;非必设机关。

五、法人的设立、变更和消灭

(一)法人的成立

1.法人成立的条件和程序——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登记或批准

法人的成立,取得权利能力,须先依据法律规定设立,再经登记。

(1)社团的设立

法人应有自己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住所、财产。

(2)取得权利能力

社团一经登记,即取得权利能力。

2.法人应依法成立。

(1)设立成功

A设立人以法人名义——法人承担责任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B设立人以自己名义为法人,类推间接代理,第三人有选择权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设立人承担。

(2)设立失败——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享有连带债权

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法人的分支机构

(1)设立

A法人可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B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2)法律责任

A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B也可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4.法人的住所

(1)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5.法人的登记

(1)变更登记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公示登记信息

登记机关应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二)法人的法律责任

1.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定代表人

(1)代表法人——效果归属法人

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2)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人章程或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职务行为:法人担责——内部追偿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三)法人合并分立

1.合并——合并后的法人承继债权债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2.分立——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负担连带债务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法人终止——清算、注销登记:解散、破产、法律规定

1.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2.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五)法人解散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1)自杀

A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B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C因法人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2)他杀

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司法解散

(六)法人清算

1.清算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法人终止

(1)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2)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3.破产清算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二节 营利法人

(一)营利法人的概念

1.概念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2.类型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二)成立——登记

1.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2.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

3.成立日期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4.章程

设立营利法人应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三)营利法人的机关

1.权力机构

(1)营利法人应设权力机构。

(2)职权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执行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1)营利法人应设执行机构。

(2)职权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

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法定代表人

A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B未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3.监督机构

(1)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监事等监督机构的,

(2)职权

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营利法人的出资人、管理人的义务F83-85

1.营利法人的出资人

(1)内部:

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民事责任

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外部:

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连带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赔偿责任

(1)其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

(2)其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营利法人的决议瑕疵

1.决议程序违法违章、内容违章——撤销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

2.外部关系不受影响

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五)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

1.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一)非营利法人的概念

1.概念

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2.类型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二)事业单位法人

1.成立

(1)需要登记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不需要登记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决策机构——理事会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

3.法定代表人

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三)社会团体法人

1.成立

(1)需要登记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2)不需要登记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2.章程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3.权力机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社会团体法人应设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4.执行机构——理事会

社会团体法人应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

5.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或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三)捐助法人F92-94

1.成立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捐助行为

捐出财产,以设立财团为目的的单方无偿行为,于主管机关许可时生效。

捐助法人包括基金会、宗教活动场所,还包括社会服务机构,如捐资设立的学校、医院、孤儿院、养老院、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等。

截止2016年底,我国有基金会。

2.宗教活动场所可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1)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2)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

3.章程

设立捐助法人应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4.理事会

捐助法人应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

5.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6.监督机构——监事会

(1)捐助法人应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2)捐助人的监督权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及时、如实答复。

7.捐助法人的决定违法——不影响外部法律关系

(1)决定程序违法违章、内容违章——撤销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主管机关可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

(2)外部关系不受影响

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四)非营利法人的终止

1.剩余财产——不得分红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2.剩余财产——公益目的

剩余财产应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3.剩余财产——转给宗旨相同相似的法人

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节 特别法人

(一)特别法人的概念和类型

1.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二)类型

1.机关法人

(1)成立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2)撤销

A民事权义——继任机关法人承继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B无继任机关——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承继

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初级社、高级社——

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

改革开放后:

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

3.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农村供销合作社

截止2016年底,我国有基层供销合作社2.9万个,覆盖全国92.5%的乡镇。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2)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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