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法律关系特点(初级经济法基础-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主体:,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经济法的法律关系特点?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经济法的法律关系特点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主体:
1、公民(自然人):个体户、农户、合伙人
2、机构和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特殊情况下)
4、外国人及外国社会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社会组织。
(二)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1、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如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可以接受继承,也可以放弃继承。
2、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 义务主体可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去履行义务,如纳税、服兵役等。也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去履行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
3、两者的关系:
(1)相对性: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大多数民商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2)对等性: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对等或不对等。
(三)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包括:
1、物:包括自然物、人造物、货币及有价证券;不包括:阳光、空气、自然灾害等。
2、非物质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1)知识产品:包括著作、发现、发明、设计等,知识产品本身没有实物形态,但通常有物质载体,如证书、书籍、录像、录音等。
(2)道德产品:包括荣誉称号、嘉奖表彰、体育比赛的名次等。
3、行为。
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4、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
三、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包括:
(一)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包括:
1、绝对事件——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 例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
2、相对事件——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 例如: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二)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包括: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提示】不是只有合法行为才可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2、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
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6、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四、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
5、自治法规。
6、特别行政区的法。
7、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也称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也称地方规章)两种。 部门规章的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其相抵触。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以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行政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8、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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