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浅谈如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管与教)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浅谈如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管与教)

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然而,社区矫正工作中在实际开展中依然存在诸多需要加强和改进的问题,如: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考核中往往存在只通过看谈话记录、看台账、看档案等纸质的材料来评判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情况,而轻视甚至忽视对社区矫正对象思想认识是否真正得到提高、是否从思想根源上认真检查和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社会良知和社会责任感是否得以唤醒和提高、是否能正确融入社会等实际效果的评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参差不齐,部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思想只停留在社区矫正工作就是保证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不违法不犯罪即可,没有根据社矫对象的犯罪类型、思想行为、生活恶习等因人施策制定有针对性、可行性的矫正方案,导致有些矫正对象重操旧业,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以上问题的出现,实质上是缺乏对社区矫正工作目的意义的认识,忽视了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教、帮困扶助在工作中相互促进的辩证统一关系,用“重管理轻帮教”的理念在维持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

实际上,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对社区矫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思想帮教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没有日常严格的监管管理,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帮教和矫治就难以得到保证,也体现不出社区矫正这种刑罚执行方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但重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轻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帮教和教育,社区矫正对象思想认识和法律意识就难以得到提高,难以深刻反省其自身的犯罪行为,接受改造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社区矫正的目的就难以得到很好的实现。既然,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具有必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应得到法律层面上的支撑和保障。但从2009年我国全面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以来,适用的仍是2012年两院两部颁布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支撑和保障,一些部门和社会组织认为社区矫正工作就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事,主动参与配合的自觉性不强积极性不高。由于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实施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法律层面上的明确和确认,基层司法所职能弱化,人员编制不足等情况都是造成社区矫正工作中往往出现重管理轻帮教的原因之一。

因此,为了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首先是应尽快立法,从法律的层面上确认社区矫正实施的主体职能,明确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工作职责,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努力的格局;其次是要提高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要充分认识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什么意义是什么,在抓好社区矫正日常监督管理的同时,要加大社区矫正教育帮教工作力度,强调帮教教育的针对性和适用性,注重效果的检查考核;再次是要增加基层司法所人员编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在基层司法所有专人抓、专职抓,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抓出实际效果和成效。

总的来说,社区矫正工作还是对人的工作,是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人生观、价值观进行改造的工作。因此我们要提高认识,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既要抓实抓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要抓实抓好帮教教育和帮困扶助工作。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要让社区矫正人员认识到违法犯罪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约束,在受法律制裁和约束的改造中,从思想上充分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国家、对社会的危害,充分体会到党和国家的关心关怀,认真反省自己犯罪根源,深刻悔悟,自觉接受改造,重新做人,顺利回归社会、回报社会。(贵州省剑河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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