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一男子(广西一男子因工去世)
家住广西河池市都安县永安镇某村的袁一、韦芳夫妇(两人均为化名),育有两儿两女,家中还有两位年近80的父母亲。一家人虽不富裕,但日子也算幸福美满。
2020年9月,袁一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后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其所在的广西某煤业公司赔偿了家属98万元赔偿金。然而就是这笔赔偿金,让尚未走出丧亲悲痛的一家人产生了矛盾。
网络图
98万赔偿金转进儿媳妇账户中
公婆控诉:应该平分
袁一因工去世后,广西某煤业公司与其妻韦芳(化名)签订《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随后,公司将双方约定袁一的赔偿金项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慰问金共计982514元转入韦芳的银行账户。
得知韦芳收到赔偿金后,老袁夫妇(袁一的父母)提出:该笔赔偿金减去处理后事的开支后,应由袁一的父母、配偶及孩子,共计7人平分。但韦芳以公司所给的死亡赔偿金只属于自己与孩子为由,拒绝二老的分割要求。
双方一时间争执不下,老袁夫妇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只好将媳妇及四个孙子孙女告上法庭。
法官调解
最终达成分割协议
都安法院法官廖家宝两次来到他们家中调解。一开始,老袁夫妇提出: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袁一的死亡赔偿金是对家属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的混合赔偿,作为袁一的亲生父母,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有权对这一赔偿金进行分割。也就是说,除去处理后事开支的130000元后,余下的850000元应进行平分,老袁夫妇应分得每人121428元。
然而,儿媳妇韦芳表示:两位老人目前没有什么生活困难,可以靠广西某煤业公司每月发放的抚恤金生活。但自己还需要抚养四个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孩子,往后需要用钱的地方很多,压力大。
面对双方诉求,都安法院法官告知老袁夫妇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由于二老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提供担保。为了案件审理后能顺利执行,都安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依法查封冻结韦芳名下的银行存款。
考虑到一家人原本幸福和睦,公婆与儿媳之间的关系也很融洽,法官从双方多年来的深厚感情出发,劝导他们利用调解的机会好好沟通。
经过协商,双方作出让步,最终达成协议如下:
袁一的死亡赔偿金共计982514元,扣除处理后事开支的132514元,剩余的850000元分给老袁夫妇每人65000元、四个孙子孙女每人150000元、韦芳120000元。其中四个孙子孙女分得的赔偿金由韦芳代为管理。
法官说法
1. 什么是死亡赔偿金?
所谓死亡赔偿金是公民死亡后,侵权人对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赔偿,它不属于死者的遗留财产,但死亡赔偿金可以参照遗产的分配规则,综合考虑与死者的关系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扶养关系及生活来源等因素,作合理的分配。
2. 《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顺序是什么?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 老袁夫妇是否享有袁一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权?
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来看,老袁夫妇作为袁一父母,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应享有对其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权。“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由此看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补偿,其不是遗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死者近亲属共同所有的。
4. 劳务派遣期间,员工意外受伤,公司该如何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 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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