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柏辛manta华晨宇唱的什么(从创造营到花粥)

今年没有溅起水花、反响平平的“创二”《创造营2019》节目已经走到了后半段,还有三期节目即将结束,可以说今年的《创造营2019》一直很“糊”,然而鹅厂的选秀节目历来擅长制造惊喜,前有《创造101》王菊半路搅局,最终李子璇、刘人语等人憾失出道位引发声讨,后有今年《创造营2019》节目组人气学员王晨艺被迫退赛,消息在微博上霸屏热搜。

小乐乐对王晨艺同学深表同情,相信他之后的音乐道路一定会更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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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2019年5月25日,《创造营2019》发布第三次公演舞台,有网友发现其中的《蜕变》和《敢》分别与《How to break a heart》和《No other》两首英文歌相似,“创二”被疑抄袭话题引发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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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同在音乐圈的歌手花粥也被网友扒出抄袭了,她以比“创二抄袭”更快的速度又双叒叕上了热搜。据网友爆料其新曲《何苦来哉》疑似抄袭了lefty hand cream版本的《新宝岛》。这首歌原是一首日文歌曲,是动漫改编真人电影《爆漫王》的主题曲,由鱼韵乐队演唱。由于其MV的舞步非常魔性,以至于被做成了许多鬼畜视频而被广泛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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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只不过是为花粥“裁缝履历”上加了无关痛痒的一笔,小乐乐发现,近年来花粥被扒抄袭的歌曲太多了,多到令人唏嘘。《何苦来哉》曾被网易云音乐力推,当抄袭新闻爆出时歌曲下面的音乐评论区仅一上午就变成了“大型翻车现场”。虽然有一些热评已经被删除了,但是网上还是转发着截图,仅仅一下午就新增了上万条评论。

对此花粥的公司发了声明称花粥是受害者,斥责自媒体号说抄袭的都纯属造谣,开始考虑采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权益。同时工作室还贴出了两首歌的曲谱,来证明不是听着相似就是抄袭。然而这番操作在眼睛雪亮的网友们看来,看似有力实则毫无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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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的“扒皮”贴

常说人红是非多,尤其是“站在别人肩膀上”的花粥,凡是发布有她作品的各大音乐及视频平台,下面的留言评论已经成了网友们的欢乐扒皮区。回顾花粥的早期经历,很难想象一个靠被封禁的淫秽作品起家,并且绝大多数的作品为翻唱,少数的“原创”却也大量抄袭照搬的歌手,可以标榜为“创作型音乐人”,并大谈自己的音乐素养,坐拥大量粉丝,赚钱赚到手软。

最令人惊讶的是,距离花粥上次道歉仅仅只有三个月,不足100天。让我们来回顾一下引起无数声讨的“花粥出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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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曲《super love》授权协议 图片来源:微博 @杰凯JKAI

2017年10月,国外作曲者bachbeats上架了原创伴奏曲《super love》,2018年9月花粥未经允许使用该伴奏填词后发行新歌《出山》,同时将该伴奏进行了免费分享,引发网友热议其侵权行为,直到2019年2月“出山侵权事件”持续发酵,与花粥一同作词的王胜男才去补了《super love》的租约,讽刺的是,原来在“音乐制作人”的眼里,版权还可以“先上车后补票”?

╮( ̄▽ ̄")╭ (小乐乐式摊手 )

不仅如此,在补了租约之后,歌曲的署名中并没有体现原曲作者,王胜男对此作了解释,他们在结尾处添加了一小段古风的音频,所以原曲就已经经过“创作”了,因此绕过了租约中“必须署名原作者”的条款。另外,花粥直接将无水印的伴奏放到网上去免费分享,这直接导致全网的每一次唱、跳、RAP(误:翻唱、直播、视频),都会对原作者bachbeats造成39.99美金,或者49.99美金的损失。2019年3月9号,原曲作者因为无法负担高昂的跨国维权费用而暂时停止了诉讼,但致信网易云音乐,希望下架自9月发行以来,一直未经授权的《出山》,整个事件逐渐得到了社会关注的目光,3月11号,王胜男以历史原价4000美金购买了原曲的独家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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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曲作者做出回应 图片来源:微博 @杰凯JKAI

回顾整个事件,侵权的《出山》为花粥带来了百万级数量的粉丝,网易云音乐至今也没有下架《出山》,甚至花粥还被请去做电视剧的推广曲,顺便也发行了自己的新专辑。似乎侵权事件除了微博热搜网友对其的谴责,并没有受到什么实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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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对于音乐人来说,抄袭是非常严重的指控,甚至会影响他们的名誉和未来星途。但是大众所理解的抄袭其实和法律中所规定的抄袭并非一致。以至于经常会有歌曲被大家指控抄袭但在实际的法院判决当中,能够被判定抄袭的却少之又少。


那么,音乐圈里这么多疑似抄袭,到底音乐抄袭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成为了一个大众讨论的话题。今天,众乐乐娱乐法的律师来为您作出解答。


音乐作品构成抄袭目前采用的是著作权法中“接触 实质性相似”的标准来认定。

什么叫“接触”?

也就是侵权者是否曾经接触到过争议被侵权的作品。但这一点是比较好认定的,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法学副教授何隽曾表示:如果权利人的作品通过发表、广播、表演等方式公开或者是权利人的作品尚未公开,但是通过投稿或参加比赛等方式被特定群体获悉,比如被诉侵权人因为担任评委、任职唱片公司或其他原因,得以接触到该作品,那就会被认定为接触成立。可以说,在“接触”方面的认定,是国际通用原则。

什么又叫“ 实质性相似”?

在音乐圈中,流传着“8个小节雷同”作为判断音乐作品是否抄袭的标准。但实际上,我国《著作权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根本没有类似“8小节雷同即算抄袭”的相关规定,法律中对音乐侵权的处理并没有处理商标、专利时的量化标准,因此类似案件更多是靠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进行判断,也就是法官对于音乐的理解。当然在判断起来更为普遍的做法是委托专业机构,如中国版权研究会、版权鉴定专业委员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机构进行鉴定。具体的标准比较复杂,并不是“四小节”或“八小节”那么简单,而要综合各种因素,包括旋律、编曲、和声等。

具体的分析大体分为两步:

第一步,分析被“抄袭”作品和涉嫌“抄袭”作品的相似部分,确定相似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音乐作品的独创性主要表现在旋律上。独创性要求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在音乐领域会特别注意将作品与民歌音乐、传统戏曲、曲艺等进行比较,避免将公共领域作品据为己有。如果两者相似的部分不具有独创性,则不构成侵权。

第二步,判断被“抄袭”作品和“抄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据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法学副教授何隽表示,往往我们判断当两个作品之间有8个小节雷同或者整首音乐伴奏中主和弦部分基本相同、属和弦有60%的相似的情况,则通常可构成实质性相似,即构成侵权。但这里的八小节雷同是一个通常标准,因为根据人耳对于音乐的感知,往往没有超过八小节的雷同是无法分辨的,但并非是个固定的判断侵权的标准。

例如,我国的音乐作品侵权第一案“2006年《敖包相会》诉《月亮之上》一案”,原告色日玛的父亲于1952年创作了《敖包相会》,2006年4月,色日玛发现凤凰传奇组合的《月亮之上》中的六小节与《敖包相会》中的六小节相同,且没有经过授权,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在本案中,涉案音乐作品只有六小节相同但仍然被判定抄袭。实际上,无论是几小节的曲谱都只是用来判断“实质性相似”的量化参考标准,并不能作为唯一标准。比起“量”的对比,“质”的相似才是关键,一首歌被认定为相似的地方,独创性有多强,相似的地方是否有将公共领域的作品纳入其中等都是需要被法官综合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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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文章开头提到的《创造营》等歌唱类综艺节目发生类似侵权的问题惹得网友热议早已不是第一次了,有些综艺节目在被人质疑未经许可使用或改编他人歌曲的时候会提出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也即节目可以付费后播放他人的音乐作品,不需要征得许可。但事实上,这种情况下并不能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因为这种情况通常是指在电视节目或者广播上单纯地播放他人的音乐作品,也就是直接把他人的歌曲放出来,而音乐类综艺节目上对歌曲的使用往往会进行改编、翻唱,这就已经大大超出了法定许可所允许的范围了。所以歌唱类综艺往往要求节目制作方谨慎认真地获得作品或作者的授权,通常在这个阶段就需要专业的娱乐法律师的帮助,才能在这个网友们都是“火眼金睛”的年代里维持节目的良好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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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君律师点评:

随着音乐行业工业化的发展,许多音乐作品也开始类型化,制作某一类型的作品也会在旋律、和弦或者配器上有着一定的“套路”。在这种情况下,就容易给听众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但这种相似与法律上真正的抄袭仍有着很远一段距离。是否构成抄袭并不能机械地进行判断,否则将会成为阻碍音乐作品涌现的“拦路虎”。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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