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辉夫妇最后结局(七种常见证人形象及其应对策略)

李耀辉夫妇最后结局(七种常见证人形象及其应对策略)(1)

说谎的证人

说谎的证人俯拾皆是,不论在审前作证还是出庭作证,证人很容易受到各种主客观方面的原因说谎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作伪证当然负法律责任了,侦查人员在询问证人时会告知作证的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证人出庭作证的时候也会有相关告知,还专门签写保证书。

我国法律对说谎作伪证的制裁不够,事实上纵容了撒谎和伪证的泛滥,多数情况下法官为了定罪明知是伪证还要采纳,如果证人的伪证与定罪没有关联或者谎言十分明显,最多不予采信,但也鲜有在判决书中提及的。

俗话说,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世上不可能有天衣无缝的谎言,终究会露馅,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一般来说,说真话的证人要比说谎的证人好对付,毕竟说真话的证人会实事求是,将自己亲自感知的事实向法庭陈述,事与愿违的是,事实上对说谎的证人发问难度要小于说真话的证人,也就是说真话的才是难对付的证人。

在我们申请说谎的证人出庭前,他就被贴上了谎言的标签。我们在向其发问前,为了揭露他的谎言,还事实原貌,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第一是寻找该证人证言最大的破绽,围绕这个问题延伸、放大,他为了圆谎,一定会产生自相矛盾的地方。第二,将他的证言与其他证人的证言相比较,找到矛盾之处向该证人发问。对于有经验的律师来说,证明一个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证人越多,那么揭露其谎言的可能性就越大。第三,找到说谎证言相矛盾的客观证据,比如书证、物证还有鉴定意见(可以举起这个证据给他看,视为警告他要实事求是,否则后果很严重),让他回答为何其证言与客观证据不一致。笔者在办的一件妨害公务案,查处酒驾的执勤人员集体做假证,当事人驾车行驶时速是50km/h,根据在案碰撞时速鉴定意见书,车辆碰撞时速度为22—26km/h,这说明车辆明显减速了,然而执勤人员的证言异口同声说的车辆根本没有减速,反而加速闯卡,后撞到了交警,继而认定当事人妨害公务,而事实上执勤人员的加速闯卡证言与碰撞时速鉴定意见结论相矛盾。第四,面对谎话连篇的证人,可以通过加大音量,强调作伪证的后果,摆出“审犯人”的姿态,对其造成心理压力。第五,对说谎的证人发问时,一旦得到了你想要的答案,就不要在这个问题上重复第二遍,否则容易促使这个证人反应过来向法庭解释一下他的漏洞。

无礼的证人

无礼的证人是采取一种不合作的态度,对辩护人极为不礼貌,要么拒绝回答问题,要么答非所问,带有一定攻击性,甚至存在藐视法庭的行为。

我曾在顺平县办理一件盗窃案件,申请价格鉴证人员出庭作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直接决定了鉴定意见的有效性,而这个案件没有价格鉴定机构及价格鉴定人员的资质复印件。按照规定证人由申请一方首先发问,我先向该鉴证人发问,发问第一个问题,“你供职哪个单位?”该鉴证人摆出一副老练的表情,不直面辩护人,如此简单的问题竟然都不正面回答,我接着问,“什么时候从事价格鉴定工作?”依然答非所问,接着问“你的工作岗位是什么?跟本案有什么关系?”此时该鉴证人员有点不耐烦,对付这类证人,要态度强硬一些,不能让他盖过你的气势,我提高音量,接着问“你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到什么时候?”该鉴证人沉默不予回答,摆起一副挑衅式姿态,我大声呵斥请回答我的问题,他竟然说“我知道你在套路我”,我微微一笑,回答他,我在向你发问,请你正面回答我的问题,如果你回答不了,有权拒绝回答。该鉴证人说我拒绝回答你的问题,我说好,下一个问题,“你们都接受过什么业务培训?”他直接说这个问题跟本案没有关系。“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中,你们提到认真分析研究现有资料,指的什么资料?”鉴证人员依然拒不回答。我十分确定他们没有进行任何市场调查,所以当我发问“如何开展市场调查的?”话音刚落,能看出坐在我侧面的鉴证人表情很紧张,不知如何作答,审判长也看出了鉴证人的畏难情绪,居然对着鉴证人说你可以不回答。我感到很吃惊,我申请鉴证人出庭,帮助法庭调查涉案管道的价格认定问题以及涉案价值问题,以便法庭能够正确地裁夺《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客观性,审判长居然帮助,殊不知这个无礼专横的鉴证人员的表现是对法庭的藐视不尊重。

对待无礼的证人,在法庭上尽量减少与他争执和论证,不要因为他的“无理取闹”牵扯自己出洋相,保持平静而沉着的姿态,他的不配合态度一定会给法庭留下拙劣的印象,你尽管按照你的发问提纲和进度逐一发问,不要因为他的拒绝回答你的问题而乱了自己的阵脚,他每一次拒绝回答问题,其实也是一种答案。在具体设计问题时,不要有拖泥带水的提问,在关键问题上,稍加语速,巧妙地穿插在你的埋伏里。

警察证人

根据刑诉法规定,侦查人员在诉讼程序中可以充当证人,并且我国在2010年颁布的两个证据规定中也首次确立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一般侦查人员有两种作证方式,一是提供书面的办案说明类的材料,二是出庭作证。

那些律师申请警察出庭作证或者被法院传召的警察出庭都具有证人的身份,并向法庭提供口头的证言。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侦查人员出庭为证明自己侦查行为合法性,而辩护人向侦查人员发问的目的正相反,致力于揭露侦查行为非法,取证行为非法,要求法庭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

美国著名律师德肖维茨著作的《最好的辩护》一书中,提炼出美国司法制度的十三条“刑事司法潜规则”。第四条:几乎所有的警察在问到他们为了认定有罪的被告是否会违反宪法时,都不说实话。第八条:大部分一审法官都明知警察在撒谎,还相信他们的证词。中美两国司法制度迥然不同,但在警察作证证明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时,警察撒谎和法官的态度惊人相似。

作为专业的刑辩律师,自然少不了与警察打交道,他们也是懂法的,受过专业训练,很容易识破律师的“圈套”,懂得如何应对辩护人。

针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问题,在法庭上警察都是不可能承认的,只要他们穿着警服出庭作证,哪怕真的存在刑讯逼供的非法取证行为,也是不会承认的。他们会警惕律师的一切发问,尤其是非法取证的敏感问题,所以不要直接问你是否对被告人刑讯逼供了,是否打被告人了,是否剥夺他休息睡眠了等类似问题,也不要指望他们回答“是的”。

很早以前做过一个强奸抢劫案,辩方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并申请警察出庭,被告人巧妙而又迅速地问出庭的侦查人员,“你打我爽吗?”,警察却不假思索说“不爽”。

2015年初,笔者办理的一件刑事案件在庭前会议中,向法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开庭时法庭传召三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以下节录律师发问:

对郑某警官发问:

郑某警官您好!我是王某的辩护人,首先感谢您到庭接受询问,我有几个问题需要问你。

?你是否了解刑诉法的相关规定?

:当然。

?你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对被告人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吗?

:无语

(被公诉人打断)

?你知道刑诉法所规定的严禁刑讯逼供吗?

:知道。

?你知道一个办案民警对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吗?

:知道。

?是什么?

:负法律责任。

?在对王某采取监视居住的银河宾馆需要办理入住手续吗?

:这个事情我不太清楚。

?王某在哪个房间入住?

:我不太清楚,我只是参讯民警。

?外面人员可以入住吗?

:外面人员应该可以。

?我发问完毕。

注释:第一,本案适用指定监视居住措施违法,从本案对九被告人都采取监视居住的广度和仅三天时间长度来看,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非法获取口供,辩护人向侦查人员发问在什么情况下适用监视居住,被询问的警察无言以对,公诉人打断辩护人发问,结果不言自明;第二,被采取指定监视居住的地点系公安办案场所,不符合法律规定,辩护人通过发问,与被告人所供述的被羁押在警犬基地印证;第三,被询问的警察明知刑讯逼供的法律后果,作为一个常人不会在法庭上承认,所以他到庭是不会承认自己刑讯逼供的,辩护人不追求要从他口中说出对我的当事人进行了刑讯逼供,只是让法庭听到他的回答就不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

对吴某警官发问:

?吴某警官您好!我是王某的辩护人,首先感谢您到庭接受询问,我有几个问题需要问你。

:好

?你对王某做的讯问笔录是在2014年4月1日,第二看守所是吗?

:对

?你们是几点到的第二看守所?

:具体几点我记不太清了,时间有一年多了。

?大概几点?

:记不清了

?你知道看守所几点开门吗?

:8点以后

?为9个被告人办理换押手续和体检需要多长时间?

:两三个小时

?你对王某做的笔录是在2014年4月1日9时10分是吗?

:我记不清了

?我发问完毕。

注释:被询问警察是第二份讯问笔录中讯问人,但庭前辩护人了解到,这二份讯问笔录是伪造的,侦查人员根本未对我的当事人进行讯问,是侦查人员私下伪造的证据。辩护人的发问目的是2014年4月1日笔录是公安机关伪造的,王某的签字和确认均系伪造,通过发问了解到,公安机关在2014年4月1日把王某从监视居住场所送押到第二看守所,按照这份警察证人所说,看守所8点之后开门,从入所体检、办理换押手续所需时间大概两三个小时,所以根本不存在讯问笔录中记载的时间对王某做笔录,这说明公安机关在伪造证据,辩护人的发问目的成功达到。

对王某军警官发问:

?王某军警官您好!我是王某的辩护人,首先感谢您到庭接受询问,我有几个问题需要向你核实。

?第一个问题,对王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地方对外营业吗?

:应该对外营业,那是宾馆。

?谁为王某办理的入住手续?

:这个我不清楚,我是抽调过来的。

?那是谁把王某送到宾馆的?

:不知道,我只负责讯问。

?你了解刑诉法所规定的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吗?

:我当然知道严禁刑讯逼供了,不许刑讯逼供了

?如果一个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讯逼供,他会承担什么后果?

:他会违法。

?第二个大问题,你在第二看守所是否对王某进行了讯问?

:是

?讯问的具体时间能说一下吗?

:具体哪天我真想不起来了。

?你对王某做第二份笔录时是否参照第一份笔录内容?

:当时不是参照,因为第一份笔录也是我参与讯问的,所以这样情况对他宣布、拘留、签字、摁手印。

?我发问完毕。

注释:第一,被询问的警察知道刑讯逼供的法律后果,所以他到庭是不会承认自己刑讯逼供的,但辩护人不是要从他口中说出对我的当事人进行刑讯逼供,只是让法庭听到不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第二,王某第一份笔录与第二份笔录核心内容存在大面积复制粘贴现象,两份笔录核心犯罪事实几乎一字不差,即使王某记忆再好,两天后其也根本不可能准确复述两天前供认的内容,之所以两份笔录如此雷同,是因为侦查人员为了形成王某两次供述一致的印象,也为了符合刑诉法第84条所规定的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的法律要求,因此这再明显不过地表明侦查人员违背王某本意形成的王某有罪供述。

诚实的证人

按理说向诚实的证人发问最容易,最容易获得事实真相,但实际上也是最不简单的事情。

诚实是证人的品格,法庭之上的一种态度,不能代表其证言一定是有利于辩方的或者一定是正确的。证人证言属于言词证据,是所有证据种类中最不稳定的一种,言词证据具有不稳定性、易变性、主观性等特性,再诚实的证人其证言也抵不过其情绪、偏见、感知、表达等因素的影响。因此证人证言本身特性就决定了在具体案件当中,证言真实性的审查判断是一个难题。

是人总会是犯错的,证人在向法庭陈述事实或者接受交叉询问时,其证言的形成经历了感知、记忆、陈述三个阶段,不同的证人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是不一样的,诚实的证人也很可能会受到外界的影响,而不知如何作答,还有可能将自己亲自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描述时,他们往往把亲历的事实说的更简单、更生动,并想象出当时该说的而未说的,该做的而没有做的。

面对诚实的证人,你可以借助他的诚实品性鼓励他实事求是向法庭陈述,其次确保让法庭都能认识到这个证人是诚实的,其证言是真实可信的,这就成功了一半。再次一定把握案件的焦点问题,点明要害,向证人直截了当发问重点问题。在法庭上不是话越多越好,不是问的问题越多越好,言多必有数短之处,一般证人先陈述,后交叉询问,如果证人陈述很全面了,已经获得了你的答案,就没有必要多余再问了。

具有专门知识的证人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是以其专业知识辅助法官进行事实判断的人,其以口头方式发表意见,接受法官询问,可以和对方当事人以及对方当事人申请出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对质,具备证人作证的功能和特点。

我国刑诉法已经确立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则,通过传召鉴定人出庭作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获得了对鉴定人进行交叉询问的机会。考虑到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几乎都是侦查机关委托,且由公诉机关出示的,真正可能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是辩方,因此申请鉴定人出庭的无疑是辩方,毕竟鉴定人是某个领域的专业人士,具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一般辩护律师很难甚至无法直接与之抗衡,刑诉法赋予了辩方申请专家辅助人作为证人出庭的权利,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同时刑诉法给予了公诉机关委托专家辅助人热权利,《法庭调查规程》还允许法庭依职权自行聘请专家辅助人。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性质上为专家证人,其不具有鉴定人的资质,也不是案件的目击证人,而是凭借专业技术知识就案件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其陈述的内容为证人证言,能够独立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对案件中的某个专门问题,聘请了专家证人对质鉴定人,自己也要自学掌握通晓这类知识,不然在法庭上就会被鉴定人员搞得晕头转向,既然自己聘请救兵专家证人到庭,对你来说他是有威望的专家,主要应由专家证人与出庭的鉴定人进行PK,攻击鉴定人员观点和鉴定意见的可信性,律师可以问一些一般性问题,要求专家证人解释他的观点。

我曾办理的一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渎职案件,我的当事人经手自验的6个土地整治项目是否未按规划设计进行,达不到验收标准,唯一依据就是《复测鉴定报告》,这就涉及对该复测鉴定结论如何采信的问题。当事人和律师对在案的《复测鉴定意见》存在重大异议,于是我申请所有参与复测的鉴定人出庭作证。毕竟复测鉴定报告涉及到国土整治的专业问题,还涉及农业、林业、电力、水务、道路、测绘等问题,鉴定人要出庭应战,对于一个刑辩律师挑战该鉴定结论无疑是痴人说梦,但不可不专业而懈怠,为了准备庭审对鉴定人发问和质证,我查阅相关书籍、网络资料,当事人是专业人士,会见时向其请教,当事人的朋友曾在国土系统工作多年,为我出谋献策,还开车带我到地里讲解相关知识,使我对国土整治工作有了直观的了解和感受。在法庭上,首先由申请一方我对复测人员进行发问,试探性问了两个问题,判断出庭的人复测人员是诚实的,所以接下来我选择直来直去地发问,坐在被告席的各被告人们在国土整治方面是专业的,我发问完毕后,申请法庭由被告人逐一向复测人员发问,效果非常理想,最终推翻了在案的复测鉴定意见,玩忽职守罪不成立。

狡猾证人

狡猾的证人,总是自以为是,其证词往往诡诈不可信,他的无理狡辩也很容易暴露于法庭之上,如果你稍加不慎激怒了他,他很可能会不顾场合在法庭上大发雷霆。

坦率地说,狡猾的证人不是很容易对付,最佳方式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就是使用“狡猾”发问方式和问题来对付他,不要直来直去向他发问,尤其不要发问连自己都不知道答案的问题,否则他胡说八道了你都不知道如何接招,那时就很被动了。

任何被人认为是一个狡猾证人,很容易暴露无遗,哗众取宠,我们可以旁敲侧击、探听虚实,一旦这个狡猾的证人漏出了狡猾的一面,尽管让他尽情地在法庭上表演,此时你的表情、态度、诚实的发问,与之形成鲜明的对比,足以摧毁他的证言。如果发问了一些问题,证人还在与你周旋,始终没有意料之中的收获和答案,此时还是趁早鸣金收兵,否则很可能对自己极为不利。

犹豫不决的证人

犹豫不决的证人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平时做事就很谨小慎微,习惯三思而后行,二是在法庭上有意做假证,或者回避于己不利的事实,犹犹豫豫可能是在酝酿谎言,故常常在思考如何作答对案件或者被告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

如果这类证人是诚实的,就给他充分的时间思考,让他自由作答,你等来的答案大概率是对你方有利的,还有一种可能是本来对你方有利的,也是辩方申请到庭的,但证人心理素质差,在法庭上过于紧张,吞吞吐吐,这时要对他稍加耐心,重点提示关键词,适当引导他;如果证人犹豫不定,来者不善,就不要给他考虑的时间,语速稍快一些提问,尽可能催促他赶紧正面回答你的问题,不要与他纠缠不清,他很可能说自己没有听清楚,这种情况下,最好是换一种方式提问,不要再完全重复之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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