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ps和rd是什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满足哪些条件)
长华化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满足哪些条件?
——未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具体原因
【发行人概述】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华化学”或“发行人”)于2022年9月27日通过创业板上市委审议。长华化学的主营业务为聚醚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反馈回复】
关于创业板定位
申报文件显示:
(4)发行人产品毛利率较低且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
请发行人:
(7)说明发行人未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具体原因,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逐项分析发行人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律师就问题(7)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未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原因系对相关规定认识不足
公司未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原因系公司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认识不充分,尤其对财务核算的研发费用与高新申报要求的研发支出区别认识不足。考虑计入营业成本的中试阶段的研发投入,公司具备符合高新认定的研发投入比例要求。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明细如下: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已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始准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逐项分析发行人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与公司自身条件对比情况如下:
综上,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情况,公司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
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未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原因系对相关规定认识不足,发行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并已开始准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关于创业板定位及成长性
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
(4)发行人各期研发投入与研发费用差异较大, 主要原因系公司在生产线上试验、 验证后形成可供出售产品,销售后结转“营业成本” ,发行人未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原因是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认识不充分,目前已准备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请发行人:
(4)说明相关如何具体区分在生产线上的生产活动及研发活动,实现销售产品对应生产成本确认为研发投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最近申请进展情况。
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问题(4)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如何具体区分在生产线上的生产活动及研发活动
公司生产线上的生产活动及研发活动在业务流程和单据审批流程上具有明显的不同, 因此能够较好地进行区分,具体分析如下:
研发流程与生产流程的比较情况:
如上表所示,公司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在业务流程、单据类型及审批流程上具有明显不同,普通生产活动的开展建立在每月制定的销售计划、生产计划之上,按照生产计划进行领料生产。而研发活动领料是在研发实施计划书、研发领料计划表基础上,经研发项目相关人员、生产人员、公司负责人审批后按计划执行,研发领料计划表明确写明了领料的品种、数量、试制品品种、项目名称及进度等信息,研发领料单在计划表的基础上,进一步列示了研发领料的具体日期、对应计划表单据编号、实际领料数量、单价、金额、领料人、审核人等信息,保证实际研发领料与计划的匹配性和真实性,确保研发投入项目归集的准确,保证研发领料与生产领料的严格区分。
(二)实现销售产品对应生产成本确认为研发投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规定
研发项目试生产支出属于研发投入的合理组成部分,该部分支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直接投入费用的统计范畴,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规定;将研发过程中产生的试制品销售确认收入与成本,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公司研发投入的核算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规定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规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等。其中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 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 调整、 检验、 检测、 维修等费用, 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2)公司研发投入统计范围
公司研发投入统计范围包括为研发项目取得研发数据、得出试验结论和形成研发成果所投入的全部人工成本、试验成本和与研发有关的费用,研发支出具体归集包括:
① 支付研发项目参与人员与研发活动有关的职工薪酬;
② 进行实验室实验、中试试验和生产线上技术性验证所消耗的原材料;
③ 研发实验所使用仪器设备的折旧;
④ 为研发活动提供必要支持所必须支付的水电费、 办公费、 差旅费和信息资料费等。
(3)关于试生产支出计入研发投入的说明
公司研发项目涉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方面的研究,这些研究的可行性在实验室中进行初步验证,而实际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生产数量在实验室中均无法完全模拟,所以要想充分验证理论研究在大批量产业化生产中的可行性,必须通过生产线上的投料试验和产品试制来实现。因此公司的研发活动除实验室理论研究外,重点在于利用现有生产线进行批量投料试生产、通过试制产品的性能来加以检验理论研究的可行性,获得符合生产标准的实验操作数据及配方比例,优化工艺参数,从而达到产品的质量目标,以实现研发产品的规模化生产的需要。
因此,研发项目试生产支出属于研发投入的合理组成部分,该部分支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直接投入费用的统计范畴,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规定。
2、将研发过程中产生的试制品销售确认收入与成本,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公司将研发试制品销售确认收入与成本,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
根据财政部2021年12月30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企业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研发支出。研发过程中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企业应根据相关准则,判断研发产品的销售是否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并在财务报表中分别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列示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属于日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项目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 等项目列示。
如前文所述,公司中试试验属于公司日常研发活动的重要环节,同时公司能够明确区分生产活动和研发活动,因此公司能够区分研发活动试制品消耗的料工费支出,可以准确核算销售试制品产生的营业收入,依据收入成本配比原则,确认相应的试制品销售收入与生产成本。
综上,公司对试制品的销售收入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
(2)公司研发费用的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研发费用会计政策如下:
1)划分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具体标准
研究阶段: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等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研究活动的阶段。
开发阶段: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活动的阶段。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开发阶段支出符合资本化的具体标准
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不能满足下述条件的开发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①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②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③ 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 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够证明其有用性;
④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⑤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的,将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以前期间已计入损益的开发支出不在以后期间重新确认为资产。已资本化的开发阶段的支出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开发支出,自该项目达到预定用途之日起转为无形资产。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活动未形成无形资产, 不存在研发资本化情况。 研发费用的构成,主要为研发人员薪酬、小试实验材料支出、研发设备折旧、水电费等,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最近申请进展情况
2022年7月14日,公司向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2022年7月22日,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局正式受理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处于江苏省认定机构办公室评审环节。
【律证分析】
长华化学案例中,因发行人非高新技术企业,审核机构要求发行人说明未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具体原因,对照高新认定条件逐项分析发行人是否符合认定条件。发行人经过比对公司实际情况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认为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未申请高新认定的原因系对相关规定认识不足,后续已提交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在IPO审核中,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常关注如下事项:
(1)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研发费用的归集是否准确;
(2)高新技术企业申请/重新认定的进展情况,是否存在障碍;
(3)发行人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模拟测算说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的影响。
笔者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进行归纳,须同时满足以下8项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知识产权: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2)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4)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5)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6)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7)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国防专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国防专利证书;植物新品种可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http://www.cnpvp.cn)和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http://www.cnpvp.net)查询;国家级农作物品种是指农业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告的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新药证书;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软件著作权可在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http://www.ccopyright.com.cn)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主要产品(服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企业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
(1)科技人员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2)职工总数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3)统计方法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2)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①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②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③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认定机构应依据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意见对“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判定处理。
【参考法规文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01.01修订)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2021.12.30生效)
一、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准则。
(一)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本解释所称“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包括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时产出的样品等情形。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本解释所称“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指评估该固定资产的技术和物理性能是否达到生产产品、提供服务、对外出租或用于管理等标准的活动,不包括评估固定资产的财务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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