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逛商场被流浪猫咬伤怎么赔偿(被小区流浪猫抓伤)
猫猫狗狗虽然是十分可爱的小动物,也是能够令人们身心愉悦的治愈系小宠物,但我们在爱猫爱狗之余也别忘了,它们也是天生具有野性的动物,一不小心招惹了它们,很可能会遭到攻击。
近年来,发生在邻里之间的“宠物伤人纠纷案”已经屡见不鲜,但如果是小区里的流浪猫出来伤人,这个责任要该谁承担呢?
【案例1】
2020年5月的一天,北京某小区的肖女士出来遛狗,当时未拴狗链。当她来到乔女士门前这条道上,突然窜出一只流浪猫,与肖女士的狗发生了冲突。为了保护自己的狗,肖女士去踢猫,却不幸被猫抓伤,手臂上留下了三条“血爪印”!
事故发生后,肖女士把乔女士告上法庭,理由是,自己曾多次看到乔女士投喂这只流浪猫,而此次事故,也正发生在乔女士家门口的道路上,正是因为乔女士的喂养,流浪猫才会在此处徘徊,并且抓伤自己。于是,肖女士向法庭申请:认为这只流浪猫是乔女士喂养的,乔女士应该对她受到的伤害负责,赔偿她医药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失费共3000元。
但乔女士认为,自己救助流浪猫,只是出于善意的慈善行为,自己并不是流浪猫的主人,因此对流浪猫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件案子,在一审判决的时候,法院认为,肖女士不定期地对这只流浪猫投喂食物,因而认定乔女士是这只流浪猫的饲养者和管理者。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动物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以及《特殊侵权责任法》(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法官判定乔女士承担流浪猫伤害行为的主要责任,分担肖女士医药费用的70%,肖女士分担30%。对于这个结果,乔女士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乔女士投喂流浪猫的行为只是一种义务救助的行为,即使她长期地投喂这只流浪猫,在法律上也不能构成她对这只流浪猫的占有权,因而乔女士既不是这只流浪猫的饲养者,也不是这只流浪猫的管理者。根据《特殊侵权责任法》,乔女士对这只流浪猫的伤害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案件并没有就此完结,法官从另一个角度对乔女士进行了追责。法官认为,由于乔女士的义务救助,导致附近的流浪猫聚集,从而给附近的居民带来了风险,所以乔女士的义务救助行为和肖女士的受伤害行为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乔女士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最后,法官判定乔女士和肖女士各承担一半的责任。
对于本案的判决,在民众中引起了一阵争议,很多网友不明白,乔女士救济流浪猫,明明是做好事,为什么还要赔钱?肖女士遛狗不栓绳,还因为踢猫被抓伤,她不应该自己承担后果吗?
我们再认真复盘二审法院的判决,就会发现,其实法官在判罚时已经兼顾到了网友提到的这两点:1.肖女士虽然是受害者,但她本身的行为存在过失,因此理应承担一般责任;2.法院没有因乔女士有救济流浪猫的实际行为,就认定乔女士为流浪猫的饲养者,需要承担流浪猫伤人的责任,但法院仍然认为乔女士的行为存在过失,其理由是她饲养流浪猫却未对其加以管理的这个行为,本身给其他居民带来了风险,因此需要承担一半责任。这个判罚,不可谓是不合法理。
所以,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不是所有动机好的事情,就不需要承担法律后果,救济流浪猫从情理上讲,固然是善举,可一旦它引发了不良后果,那么“好人”也可能受到法律惩罚。
我们不妨类比这样一个案件:李阿姨退休后想发挥余热,独自“承包”了单元楼道理的全部卫生工作。拾垃圾、扫楼道、擦门窗、楼梯扶手,邻居们对她赞不绝口。但一年冬天,因为天气寒冷,李阿姨刚拖完楼道,水还没干,就结成了一层薄冰。住在四楼的张大爷不知情,出门时因为踩到冰滑到,摔下楼梯,那么大家想想,在这种情况下,热心李阿姨,是否要为她的行为负责,向张大爷提供赔偿呢?
这两例案件中的情况是一样的,两位阿姨都是出于好心,却又无心造成了“恶果”,但在法律上,她们同样是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
好了,明白了第一个案例,接下来我们还要分享另一个种情况:如果小区里的流浪猫,在无人投喂、无人管理的情况下,咬伤了人,这时候,该找谁来赔偿呢?
【案例2】
2021年6月,75岁的刘大爷在小区遛弯时,被一只流浪猫抓伤。受伤后的刘大爷被送医,手臂和大腿处皮肤已破损、流血,随后立即前往医院治疗,一共花去医疗费2742元。随后半年多时间,刘大爷家人与物业公司就该问题多次沟通无果。2022年2月,刘大爷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但物业公司辩称,该公司既非流浪猫的饲养人、管理人,也非流浪猫的遗弃人,刘大爷无权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此外,他们也在小区里张贴过《宠物管理规定》对业主进行过规劝提醒,对流浪宠物进行过管束,尽到了管理的责任,因此,他们不同意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本条法规,物业公司虽然没有被命令列出,但法院认为,基于其与业主之间的物管合同取得了对小区的管理权,物业公司对小区环境具有其他主体不可比拟的控制力,故参照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精神,其作为管理人应负有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流浪动物进行驱赶,同时应对小区内人员适当警示,减少安全隐患。
在本案中,物业作为管理者仅在小区张贴《宠物管理规定》,不能证明其对小区内的流浪动物尽到了管束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赔偿刘大爷医药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共计4000余元。
综上,通过今天的两则案例分享,我们希望向大家科普两点法律知识:1.一旦在小区遇到被流浪动物伤害的事件,可以依法向宠物饲养者或小区物业申请赔偿;2.在小区里做好事也要考虑后果,一旦意识自己的行为可能对周围邻居带来危害,请及时调整或停止,避免惹上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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