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细则63条(权威解读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经过2021年9月29号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此前,贵阳市的道路交通是按照2004年制定的《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来进行的,迄今已十七年。该《办法》对维护贵阳市道路交通秩序、人身财产安全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快,出现了车辆爆发式增长、道路资源与通行需求不平衡等新情况、新问题,给维护交通秩序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难度,影响城市形象和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该《办法》已不适应实际需要,亟须修改。
12月29日下午4点-5点,贵州交通广播《交通问道》栏目组邀请到了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法制处执法监督考评科科长曹天中,为大家权威解读即将施行的《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据了解,《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共9章63条,是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新时代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存在问题,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功能,结合实际制定的一部专项法规。
《条例》自身是一个有机体,与相关上位法构成一个整体,必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系统地、全面地、协调地、正确地加以理解、把握、运用、遵守和执行。
《条例》的制定,为我市进一步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开展新形势下的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建设、治理、服务,规范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管理,引领、规范各方有序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事业发展,推动解决城市道路交通拥堵难题,打赢打好交通治堵攻坚战,提供了正确的思路、适当的路径、有力的手段和充分的保障。
问题1:《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关于解决停车难、停靠难、借道难等问题,又有什么样的规定?
曹警官:首先违法停车是城市交通拥堵的主要原因之一,如何规范有序的停好车是交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此次《条例》的修订,针对贵阳市铁腕治堵和解决好老百姓出现难方面广泛征求了群众意见,对相关的条文进行了规范,重点体现在条例第三十七条当中:本条对停车路段标志标线设置、其他车辆临时停车、借用车道等相关行为作了规范。
为了更加合理充分有效地分配使用道路资源,缓解有关机动车停车、停靠、借道等难题,第三十七条结合实际对停车路段标志标线设置、其他车辆临时停车、借用车道等相关行为作出了规范。
一是为规范执法部门电子监控抓拍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防止隐蔽式执法、逐利执法,强化规范管理,对交通技术监控取证及相关标识的设置进行了规范。
二是针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有关出租汽车和单位交通车临时停车上下客的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上述车辆停车难,反而形成乱停乱放等影响正常交通秩序的情况,分层次、有条件地作出了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1. 出租汽车、旅游客车和单位交通车可以在未设置专用停靠点的禁止停车路段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但必须即停即走,不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2. 出租汽车可以借用公交站(点)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但不得妨碍公交汽车进出站(点)和停靠;
3. 校车、大中型客车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但不得在专用车道停靠;
4. 在特定路段、时间,允许包括社会车辆在内的其他车辆其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但不得影响公交汽车通行。这样,既主动地回应了群众关切,最大限度满足了上述车辆的停车需求,特别是解决了旅游客车等一些公共性、大容量车辆的停车需求,又对停靠、借道等行为作出限制性规范,确保对道路通行能力的影响降到最低。可以说,这两个“最”——最大限度满足、最低限度影响,以期实现法治效果、社会效果和管理效果的最优化。
问题2:关于农村公路交通路长制管理,新规上有什么样的新内容?
曹警官:条例第四十五条解读:本条是对农村公路交通“路长制”管理事项进行的规范。
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发〔2012〕30号、黔府办函〔2019〕123号、黔府办函〔2020〕36号等文件,对“路长制”和各级政府负责人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提出了总要求,但对“路长制”的具体内容未作明确。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我市农村地区道路发展迅速,但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滞后、交通安全管理薄弱、隐患突出、交通安全事故频发、预防交通事故压力大。为了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服务管理,使“路长制”落地落小落实,突出县、乡(镇)政府有关负责人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第一责任,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参照我省“河长制”的模式,规定了公路交通安全“路长制”管理的具体内容和工作机制。
问题3:本条例在设置相应禁止性规定上,结合上位法的规定,借鉴外地城市的先进经验做法,经反复讨论和多方征求意见,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赤脚、吸烟、使用头戴式耳机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电子设备等五种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曹警官:条例中,之所以明确要求不得穿跟高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界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高跟鞋的高度,一是根据执法管理的实践和需要,考虑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对安全驾驶的不利影响,合理把握无害性底线,确定执法适用标准。二是学习借鉴苏州市、南京市、西安市等外地城市的做法,确定高度为四厘米以上。
问题4:条例中针对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的规定中,除了刚刚提到的驾驶机动车不得有的行为之外,还有哪些是对比之前的《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新增的规定?
曹警官:此次《条例》的修订主要是对上位法的补充,具体的规定主要在第三章交通参与、第四章通行条件和第五章通行规定中体现。例如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一些情形不得上道路行驶,这些情形是近几年交通参与过程中新兴的一些交通陋习,例如其中第一项安装、使用不合格的排气管和照明装置一来是容易扰民,二来安装不合格的照明装置也及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问题5:新规里,针对驾驶机动车遇到应急救援车、救护车、警车、工程救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时候,应当遵守哪些新规定?
曹警官:关于应急救援车、救护车、警车、工程救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让行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上述车辆有优先通行权以及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的规定,但是道交法对于怎么样让行以及让行中于让行车辆的规范未予以明细,此次修订过程中主要是针对近几年来上述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不知道怎么样让行进行了明细,确保让行通道顺畅,保障安全。特此在新规中,有两点是拟定的新规:一是通过交叉路口时,等待执行紧急任务车辆通过后再通行;二是与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在统一车道上时,变更到其他车道避让,其他车道上的车辆让行变更车道的车辆。
问题6:针对驾驶人驾驶非机动车方面的内容,新规又有哪些规定?
曹警官:针对驾驶人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的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一定的规范,此次修订主要是针对一些容易引发交通事故违法行为以及文明出行等做了补充规定,例如条例的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比较多,这里要重点解释一些,根据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因此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包括了非机动车。
新规即将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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