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确对待网络暴力(法律才是最有效的回击)
导读:那些公开发在朋友圈的,微信群的或网络上的辱骂、造谣如同刀剑一样刺痛着每一个被侮辱者的内心,带给他们无穷的痛苦,面对这些网络暴力,我们该怎么去应对了?
人在社会中生活总会遇到各种矛盾冲突,冲突发生了,不同人应对的方式也不同。
很多人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急着发泄,于是,在朋友圈,在微信群里,在微博上,在你经常会去的各个网络平台上,我们就会看到各种各样让人不适的难听的污言秽语,更有人直接编造谣言,怎么恶毒下流怎么来,最终,就成了网暴。
面对这些,受害者怎么去回击了,有的人马上回骂上去,用加倍恶毒下流的语言去回击,还有的被这些语言彻底伤害,不敢面对,反而让自己抑郁退缩害怕侵权者了。
这两种方式都是不对的,什么是正确的保护自己的方式了,看一看下面的案例吧
案情简介
北京某公司在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一层开有一家美容店,黄某系该公司股东兼任美容师。赵某曾经在该美容店做过美容祛斑,因为美容服务问题发生过矛盾,因此结怨。
赵某、黄某都在某小区的两个业主微信群中,赵某还是其中一个小区业主微信群的群主,在双方结怨之后,赵某多次在业主微信群中对黄某和某公司进行造谣、诽谤、污蔑、谩骂,称黄某“傻X”“臭傻X”“精神分裂”“装疯卖傻”等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污蔑某公司的仪器不正规、讹诈客户,并将黄某从自己是群主的业主群中移出,某公司因赵某的行为生意严重受损,黄某也因此气愤难止。
这两个微信群的成员都是小区业主,人数分别为345人和123人。
听律师说法
01
赵某微信群中的言论侵权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据此,自然人享有名誉权,他人不得非法侵害。
本案中,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02
某公司、黄某用法律维权成本高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此类侵权案件需要的是对侵权言论进行公证取证,聘请律师,预缴诉讼费等,这些成本都可以列入财产损失,由侵权人承担。
03
赵某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什么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本案中,赵某应当承担的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对黄某还要承担赔偿精神损失的责任。同时,本案的诉讼费也应当由赵某承担。
案件感言
微B、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工具的兴起让造谣诽谤变得轻而易举,造谣者以极低的造谣成本,让当事者一览无余地暴露在网络大众面前,遭受社会声誉降低、正常生活震荡的困境。
面对这样恶劣的侵权行为,每一个受害者都应该勇敢的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很多受害者在被网暴之后畏惧网络,害怕维权,而这就纵容了那些网络暴力者,事实上,对网络暴力唯一的应对方式就是拿起法律武器对侵权者打回去。当你用一起起诉讼把每一个敢于侵犯你权利的人都揪出来时,你会发现,这些让你害怕畏惧的网暴者其实都是阴沟中的鼠类,你会发现自己之前的畏惧恐怖是何等的可笑。而我们的网络社会,也必将在每一个受害者勇敢的维权之下变得清朗,变得和谐。
END
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依据作者个人对法律、案例以及结合自身经验而形成,基于不同案件具有各种差异性,各地法院对同一性质案件亦有不同观点,因此,不保证我们观点的绝对正确。其次,本文是进行研究使用,并非对阅读者的法律意见或对近似案件的法律建议。
本文为律师原创,版权归署名的律师所有,转载须经作者本人同意。本文可通过微信转发功能全文无修改之转发,不允许通过复制等方式全部或部分的方式于其他账号中的再次发表。
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它法律帮助,可添加律师微信寻求正式的法律帮助。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