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种会计账务处理方法(这些业务的账务处理你是否清楚)
我是双软企业,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2019年12月份不含税收入100万元,销售自产软件的增值税率13%,当期进项税额1万元。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100*13%-1-100*3%=9万元
计算应退增值税:
借:其他应收款-即征即退增值税 9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或者其他收益 9万元
收到退的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9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即征即退增值税 9万元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业务二
我是一家小规模销售汽车配件的公司,2020年3月份销售额20.6万元,假设1-2月份疫情影响没有销售额,增值税属于季报。
销售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餐饮收入 2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6万元
减免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6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或者其他收益) 0.6万元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业务三1、初次购买金税盘以及支付服务费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银行存款
2、一般纳税人全额抵减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办公费
3、小规模纳税人全额抵减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办公费
参考一:
《财税〔2012〕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2.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参考二:
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业务四2019年4月份我一般纳税人咨询公司符合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4月份销项税31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全部属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1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2、缴纳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万元
其他收益 1万元
参考: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业务五甲公司今年1月份买了一辆车假若金额36万元。
借:固定资产-汽车 36万元
贷:银行存款 36万元
假若按照3年折旧,不考虑净残值,月折旧额就是1万元
2月份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1万元
贷:累计折旧 1万元
3月份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1万元
贷:累计折旧 1万元
提醒:
假若甲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利润总额434万元,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则由于1月份购买了36万元的汽车,允许一次性扣除,同时折旧了2个月计2万元。
因此需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6万元-2万元=34万元
因此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434-34万元)*25%=100万元
参考:
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包括自行建造)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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