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负责人六项责任(就是用人层面的主体责任)
近日,中共湖南省委书记徐守盛在《求是》杂志撰文指出:必须严明选人用人责任,建立干部选拔任用问责制度,做到“谁提名、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对“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带病在岗”问题进行倒查,既严肃查处当事人,又严肃追究责任人,坚决维护选人用人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2月1日华声在线) ,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工作负责人六项责任?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工作负责人六项责任
近日,中共湖南省委书记徐守盛在《求是》杂志撰文指出:必须严明选人用人责任,建立干部选拔任用问责制度,做到“谁提名、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对“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带病在岗”问题进行倒查,既严肃查处当事人,又严肃追究责任人,坚决维护选人用人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2月1日华声在线)
古语云,“为政之要,惟在得人。”选准人、用好人,不仅事关用人导向,关系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更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大业。此前,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就指出:“要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这五条成为新时期“好干部”的标准。实际上,选人用人管人,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也是党委职责的重要方面,还是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关键举措。
善用“千里马”,不用“懒牛”和“倔驴”。自古以来,知人善任,就是管理学上的基本共识。关于“用什么人”,徐守盛认为——把“德”作为第一标准,把“廉”作为基本条件,把“绩”作为重要依据,把好政治关、作风关、能力关、廉洁关,真正把政治强、懂专业、善治理、敢担当、作风正的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这样的标准,其实与新时期“好干部”的内在要求是非常吻合的:“德”在先,才能立好根本;“廉”在前,才能不走错路;“绩”在后,才能视野辽阔。
党委的主体责任,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体现在选人用人上。用什么样的人,这个标准是共识,是没有疑问的。最难最核心的,是怎么去选、怎么去用、怎么去管。在2014年12月19日召开的全国组织部长会议上,中央强调,全面从严治党,重点是从严治吏、从严选好管好干部。要按照好干部标准,严把选人用人动议关、考察关、程序关,把干部选准用好。徐守盛认为,严明选人用人责任,就要落实“三负责”——“谁提名、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这三个责任,看起来具体而微,实际上却抓住了严管用人权的“七寸”。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则,用人的“弹性”,必须囿于公共利益之内,而不能凭一己好恶。推荐什么人,任用什么人,不是“家务事”,而是“公众事”。二则,选人用人的责任,不是句空话,是能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细节里去的。这就像食品安全溯源机制一样,在选人用人的流程上,谁生病、谁吃药,谁埋下隐患,谁去排雷。
当然,选错人、用错人,还要区分错误的性质和程度。这种责任,不仅体现在事前与事中,还体现在事后问责层面。正如徐守盛所言,要从严整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坚决甄别处理一批不廉洁、乱作为的干部,调整撤换一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对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带病在岗”。
“尚贤者,政之本也。”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党组)书记来说,用人层面的主体责任,就是选好人、用好人、管好人。毛泽东同志强调:“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的事情能不能办好,社会主义和改革开放能不能坚持,经济能不能快一点发展起来,国家能不能长治久安,从一定意义上说,关键在人。”及至今日,选人用人仍是全局性命题。以“三负责”厘清选人用人之本,无疑是一条积极的现实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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