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化学品许可审批部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
基本编码 |
ngqOmjqZvVABXKgM00tJRE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政层次 |
省级 |
行使主体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承办机构 |
安全生产处(省禁化武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订)第十三条: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相关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审查资料复印件。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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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029-63915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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