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明确债务性质(买受人背后的债务人)
一笔数额不大的家具款却多年未结,却原来是买受人背后还有一位债务人,最终真正的债务人主动承担了应该负担的责任,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未明确债务性质?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未明确债务性质
一笔数额不大的家具款却多年未结,却原来是买受人背后还有一位债务人,最终真正的债务人主动承担了应该负担的责任。
2012年5月6日,周某到肖某经营的商店购买了一批家具,费用共计6800元,双方约定定金300元,当场交付,余款1-2月后支付。事后,肖某多次向周某催讨,肖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2018年1月18日,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支付货款6500元。
周某应诉后,向法院申请追加刘某为被告。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曾向周某借钱,因刘某不能即时偿还周某的借款,刘某就与周某商定,周某到肖某的商店购买家具,费用由刘某出,以此方式偿还债务,因此,刘某是该买卖合同的真正债务人。
经法院调解,三人自愿达成协议,刘某于2018年7月23日前偿还肖某家具款6500元,案件受理费由刘某负担,其他双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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